权利性质
权利性质的相关文献在1987年到2021年内共计11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农业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5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5400篇;相关期刊95种,包括西部法学评论、电子知识产权、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第二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中国法学会2009民法年会、2009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等;权利性质的相关文献由133位作者贡献,包括于剑、何景春、刘俏冉等。
权利性质
-研究学者
- 于剑
- 何景春
- 刘俏冉
- 周翼
- 徐丹丹
- 杜丽丽
- 熊沁茹
- 韦鸿
- 黄蓉
- 黄薇锦
- Daohui
- Guo
- 丁关良
- 丁娟
- 万芳
- 丛彪
- 何丽慧
- 侯巍
- 关永红
- 冯靖雯
- 刘俊
- 刘吉东
- 刘家安
- 刘旭霞
- 刘洋1
- 刘素华
- 刘辉
- 刘鸣善
- 单人俊
- 卢佩
- 吕凤国
- 吴双
- 吴星宇
- 吴献
- 唐俐
- 唐欣瑜
- 唐涛
- 唐英
- 唐莉
- 夏瑞雪
- 姚兵兵
- 姜吾梅
- 姜蓉
- 孙建江
- 孙晓晨
- 孙霄兵
- 季杏平
- 宋世俊
- 尹晓波
- 廖晨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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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丽慧;
白牧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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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新一轮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采取"三权分置"办法,旨在放活土地经营权,鼓励市场化自由流转经营权,并释放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功能,引导多元主体进行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推动农村土地财产性价值的实现.《民法典》将土地经营权置于物权编中用益物权分编之下,学界针对此问题的讨论也从未停止.从把握中央政策精神到分析现行立法规定,结合我国土地流转实情,较之单一的债权或物权定性,土地经营权的物债二元定性更符合"三权分置"的政策要求,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也更加具有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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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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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性质存在"物权说"和"绩权说"等不同观点.从法律规定背后的经济关系分析,土地经营权流转是一种土地租赁关系,土地经营权本质上是一种土地租赁权,属于债权性质的权利.对土地经营权进行登记是时土地租赁权的一种物权化保护方法,这种登记加强了特殊情形下土地经营权的法律保护效力,但是,这种登记并没有改变土地经营权的债权属性.完善土地经营权登记制度,可以结合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特点,采取灵活的土地经营权登记方式;区分土地经营权转让和转租,对通过转让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土地经营权予以登记;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把土地经营权登记纳入城乡不动产统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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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良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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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我国学术界一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法律性质的争议必然会导致法律适用过程中对当事人的不公平、司法实践标准的不统一问题[1].而只有先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予以明确科学的界定,才能更好地深入了解该制度的深刻内涵、行使条件、效力范围以及救济措施与改善建议等等,真正实现该制度设立的初衷.本文通过对理论界的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分析、比较与总结,以期使法律设置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初衷得以实现,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物尽其用、保障社会公平的目的.下面,笔者就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分别予以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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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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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减价制度的功能在于通过降低价格恢复原有交易中的对价均衡,化解因瑕疵给付而导致的继续履行不公平.我国法中的减价并非解除的替代,基于合同变更思想将减价权设定为请求权,更为合理.减价功能实现的关键在于其特定的计算标准,《买卖合同法解释》中规定的减价计算方式,偏离了减价的特定功能,应改为采用“比例差额计算法”.减价的功能决定了其救济范围限于履行本身的价值损失,故其并非次级救济,且与后续履行是处于同一层级的选择关系.减价与损害赔偿在履行本身价值损失的救济上为选择关系,除此之外两者为并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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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薇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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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我国现行法上并未给予宅基地资格权法律定位,宅基地资格权作为一项新型权利,应当认定其权利属性为集体成员权,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区分宅基地使用权权利本身还是权利主体具有身份属性对界定宅基地资格权的分置路径有着重大意义.为平衡保障农户基本住宅与宅基地盘活之间的利益,可从明确宅基地资格权登记制度、规范宅基地资格权认定标准、构建宅基地资格权有偿退出机制三个方面为宅基地资格权提供制度供给,确保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改革的深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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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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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工智能技术近年来一直处于飞速发展阶段,我国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规定较为模糊,学界也对此没有统一的观点.通过对人工智能创作物在版权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批判性思考,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性质进行界定以及对其权利归属的认定,人工智能这一高端科技能够纳入到法律的调整范围,并为人类社会创造丰富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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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薇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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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我国现行法上并未给予宅基地资格权法律定位,宅基地资格权作为一项新型权利,应当认定其权利属性为集体成员权,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区分宅基地使用权权利本身还是权利主体具有身份属性对界定宅基地资格权的分置路径有着重大意义。为平衡保障农户基本住宅与宅基地盘活之间的利益,可从明确宅基地资格权登记制度、规范宅基地资格权认定标准、构建宅基地资格权有偿退出机制三个方面为宅基地资格权提供制度供给,确保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改革的深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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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平
- 《第二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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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东优先购买权具有形成权性质,其行使应该与股东同意转让权区分,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应该向转让方主张,一经行权产生阻却对外转让股权协议履行的效力,并获得同等条件下的股权转让关系,转让方不得以撤销对外转让对抗股东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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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平
- 《第二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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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东优先购买权具有形成权性质,其行使应该与股东同意转让权区分,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应该向转让方主张,一经行权产生阻却对外转让股权协议履行的效力,并获得同等条件下的股权转让关系,转让方不得以撤销对外转让对抗股东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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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平
- 《第二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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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东优先购买权具有形成权性质,其行使应该与股东同意转让权区分,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应该向转让方主张,一经行权产生阻却对外转让股权协议履行的效力,并获得同等条件下的股权转让关系,转让方不得以撤销对外转让对抗股东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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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平
- 《第二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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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东优先购买权具有形成权性质,其行使应该与股东同意转让权区分,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应该向转让方主张,一经行权产生阻却对外转让股权协议履行的效力,并获得同等条件下的股权转让关系,转让方不得以撤销对外转让对抗股东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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