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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益

公司利益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38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73篇、会议论文6篇、专利文献1377篇;相关期刊270种,包括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人民司法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等;公司利益的相关文献由378位作者贡献,包括沈晖、童卉欣、刘健等。

公司利益—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373 占比:21.24%

会议论文>

论文:6 占比:0.34%

专利文献>

论文:1377 占比:78.42%

总计:1756篇

公司利益—发文趋势图

公司利益

-研究学者

  • 沈晖
  • 童卉欣
  • 刘健
  • 刘元
  • 吕月秋
  • 吴科俊
  • 周小航
  • 张巍
  • 张永志
  • 彭芸珊

公司利益

-相关会议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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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赵峰
    • 摘要: 董事职务任期届满之前,公司能否提前解任其职务以及董事能否请求补偿,此乃关涉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核心议题。任意解任旨在赋予股东以特别权利,要求董事把最大化股东利益当作决策标准,并使得公司的最终控制权牢牢地掌握在股东手中。作为一种问责机制,各国通常把公司无正当理由作为补偿请求权的生成要件,而非聚焦董事损失。其中,“正当理由”的构成本质上源于“公司利益”要素,具体可以拆解为董事的“行为原因”与“个人原因”。与此同时,补偿请求权作为对董事的核心救济,系公司所要承担的无正当理由解任董事的无须故意或过失的法定责任,其补偿范围为解任董事丧失剩余任期的可得利益,包括酬金、可分得的利润以及其他各种报酬,但应考虑剩余任期长度、董事薪酬水平、是否另行就职等要素予以限制。针对当事人缔结的解任特约,司法裁判应借由程序标准与行为标准,共同修正补偿金额的范围。
    • 徐强胜; 简晓婷
    • 摘要: 厘清信义义务的内涵,方能落实独立董事归责的公平性与精确性。信义义务是独立董事基于信任基础推进授权职责以维护公司利益的最佳行为准则,但其行为准则内涵并未在现有公司法律体系中得到具体诠释,亦未与执行董事会成员信义义务作有效区分。一系列独董履职责任高风险案例证明,立法的局限与司法的随意已经引发公众对制度激励机制的担忧。为了增强制度公信,应结合独立董事制度特征与实施现状,填补与细化信义义务理论内涵,在适用层面形成具有普适性的裁判思路,创建风险可测的独立董事履职环境。忠实义务应当是履职的原则性行为准则,勤勉义务的内涵依赖事后结合个体差异灵活调整,二者对应的归责原则与处罚位阶应当有所区分。从授信对象的制度起点,再到归责原则的制度实践,通过明确公司利益内涵、解析信义逻辑结构,独立董事信义义务理论的动态适应性应贯彻独立董事履行授权责任的全过程,以充分有效发挥信义义务控制代理成本的功能。
    • 张崇徽
    • 摘要: 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治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越来越多,较为典型的是大股东对中小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的侵害.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不仅关系到中小股东自身的权益,还关系到公司的正常经营甚至社会的和谐稳定.在我国,若发生大小股东之间的产生利益冲突,中小股东往往在这种冲突中处于劣势地位,大股东对中小股东权益侵权问题已成为公司治理的主要问题之一.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我国新《公司法》虽然设立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但在实务上仍然有需要完善之处,笔者通过对该制度的了解,尝试分析我国股东派生诉讼中仍然存在的疑难问题,并在立法上提出相应的建议.
    • 张凯
    • 摘要: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公司承担社会功能的现实需求越发被凸显,兼具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是公司作为社会主体的应有之义.在公司组织结构中,董事会是协调公司二元化功能的适当主体,但现有《公司法》的立法理念和制度设计却并未留有制度空间.正在进行的《公司法》修改应当回应公司社会功能对董事会制度的重构与完善的需求,从董事会职能设计的理念、价值、职能转变及职能实现的激励机制等方面展开,以有效发挥董事会的应有功能,推动公司二元功能的实现.
    • 张嘉轩
    • 摘要: 公司的管理运作系统是公司中最为复杂也最为重要的部分,而公司管理系统的完善主要依靠《公司法》,运用《公司法》完善公司管理运作系统,总体管理体系,从而可以达到保护好股东,以及全体公司员工利益的目标.公司管理体系的好坏与公司绩效的好坏呈正相关关系,换言之,一个公司的绩效好坏,人员利益是否密切,一部分是依托于《公司法》对于公司管理运作系统即公司监管体系的完善.目前,在市场化经济的浪潮中,公司监管体系的好坏与公司自身优势紧密相连,也与《公司法》的调节与完善密不可分.接下来我将在本文中浅谈《公司法》与公司监管体系之间的相互联系.
    • 傅穹
    • 摘要: 控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有利于约束企业控制权的不当追求,矫正股东之间利益冲突,填补公司治理漏洞,实现股东平等对待。我国控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的立法,呈现出从公众公司或上市公司扩张至有限公司的逆向演进轨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禁止滥用股东权利的负面规制具有功能局限性,难以充分保护受损股东的利益,缺乏控制股东行为的正向指引。因此,我国控制股东治理应采用直接规制模式,重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引入公司股东应当善意地为公司利益而行事的理念,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诚信义务,进而彰显我国公司法改革中的东方主义姿态与文化自信。
    • 程晓红
    • 摘要: 围绕公司对外担保案件的理论争鸣和司法裁判一直歧见迭出,难求一致。《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以下简称《担保制度的解释》)采当下主流的法定权限限制说,可在形式上暂时统一长期以来关于《公司法》第16条的裁判分歧,但并未克服现有理论分析范式重形式、弱实质的局限,无法真正止争。在没有完善的决议外部效力规则以补正《公司法》第16条的漏洞和缺乏完备的商事登记制度的情况下,可尝试在司法裁判中引入商业判断规则并构建合理商业判断标准以矫正成文法的刚性。这不仅契合公司对外担保本身所具有的利弊两面性对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规制要求,亦具有现实可行性。其适用应考量"公司利益"这一基本要素,通过举证责任的适当配置和司法裁判的个案衡量在当事人之间妥当地配置风险和利益。
    • 邱勇涛
    • 摘要: 公司法的全球原则是股东可以为己利行使自己的权利.他们的职位不同于董事,他们应受到对公司的诚信义务的指导.本文探讨了股东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对其他方的责任.所有公司选区均应按照合理和公平的原则行事,这是国外公司法的一项原则.这种公平原则可能要求股东密切关注公司和其他少数股东的利益.本文一并列举了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并探讨了它们之间的关系.虽然这两者通常齐头并进,但有时也可能发生冲突.为解决这两者之间的冲突,国外法律尚未制定出严格而快速的规则.它更倾向于一种正式的解决方案,一种由"比例性"原则提供的框架:股东可以为自己的利益行事,但是,他们不会严重地损害公司和其他选区的利益.在判例法的基础上,本文然后制定了"比例"原则的三个子规则,这些规则有助于解决"自治原则"与"公平原则"之间的冲突.虽然本文侧重于国外法律,但提出的论点也可能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相关.然而,与其他一些司法管辖区不同,根据法律,股东在多大程度上应考虑其他人的利益的问题不仅仅是政策问题.这也是荷兰公司法的问题.此外,国外法律处理了一种有效的执法机制.在所谓的调查程序中,上诉法院的企业商会可以下令调查公司事务.企业商会还可以立即下令对董事会和股东之间的争议产生决定性影响.作为一项规则,企业商会只能在"合理的理由怀疑公司的正当政策和/或其业务的行为"的情况下进行干预.在特殊情况下,这些"合理的理由"也可以由某些股东的行为构成.此外,董事会政策是否引起这种疑问的问题也可能取决于股东的行为.根据这一点,调查程序使股东的行为受到有限的司法审查,并且不能排除这种审查在未来会增加.在这方面,荷兰公司法可能与许多其他司法管辖区有很大不同.
    • 杜禹瞳
    • 摘要: 在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的利益并没有做出详细明确的规定,常常将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利益混为一谈。在相关的案件中,法官也没有对公司利益的具体内容做出有效的回应和界定,这种偏差使公司利益不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而且在进行公司利益的维权工作时也找不到统一的维权标准,因此必须建立对公司利益保护的有效机制,明确公司利益的具体内容,探讨出更多保护公司利益的有效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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