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社会化
再社会化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2年内共计36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社会学、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57篇、会议论文6篇、专利文献572154篇;相关期刊255种,包括求实、法制与社会、青少年犯罪问题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2013全国药物滥用防治研讨会、首届儿童发展国际论坛、第十二届中国青少年发展论坛 等;再社会化的相关文献由465位作者贡献,包括周云华、郭景萍、于金翠等。
再社会化—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572154篇
占比:99.94%
总计:572517篇
再社会化
-研究学者
- 周云华
- 郭景萍
- 于金翠
- 小河
- 张秀玉
- 彭穗宁
- 易方
- 李平
- 李群英
- 谢建社
- 韩述钦
- 于文广
- 任娟
- 任立辉
- 冯卫国
- 冷严军
- 刘春亮
- 刘杰
- 刘芳
- 卢啸宇
- 吕万刚
- 周晓春
- 孙志佳
- 孙菊菊
- 孙远阳
- 尹鹤灵
- 巩光福
- 张磊
- 张程
- 徐新林
- 戴荣珍
- 施祖美
- 曾先锋
- 朱静
- 李惠铭
- 李铁生
- 林怡
- 林雨
- 王世强
- 王元元
- 王姝丽
- 王志胜
- 王锐园
- 程琥
- 窦宝华
- 管红明
- 米佳
- 胡文雅
- 萧玉雪
- 董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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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向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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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前科在刑法中是指曾经因犯罪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过相应刑罚的事实。因有前科制度的存在,犯罪记录被司法机关予以保存,在必要时还会被相关组织和部门查询,使得犯罪者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回归社会困难重重,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也会将有前科者排除在外,无法实现再社会化导致再犯的可能性增大。前科报告制度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一百条,随着社会的变迁,此制度的弊端也日益凸显。犯罪者曾经无论因何原因做出了危害社会的行为,经人民法院审判,依法定罪量刑,并交由相应机关执行刑罚后,犯罪者已经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了代价,也受到了罪责刑相当的处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如再对其在生活的各个领域加以限制,对有前科者的生活造成了巨大影响,也有违法治精神。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前科消灭制度对预防前科者再犯罪、促进有前科者再社会化具有重大的意义,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最优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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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明儒;
张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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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学界对犯罪记录作为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最大障碍并无疑问,但对其是否应当被消灭则存在较大争议。这是因为在事实论与规范论上混淆了犯罪记录与其衍生的“标签效应”。从事实论讲,犯罪记录是不能被消灭的;但从规范论讲,“标签效应”是可以被消解的。与其说是犯罪记录,毋宁说是其衍生的“标签效应”阻碍了涉罪未成年人再社会化的进程。去标签化与再社会化成为涉罪未成年人最有效的救赎路径:规范性路径以构建犯罪前科有条件消灭制度为主、设定未成年人期待隐私权保护为辅展开;非规范性路径由家庭治疗、学校教化以及社区矫正“三位一体”构成。两种路径相辅相成,互为补充,旨在去除“标签效应”以促进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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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敏;
孙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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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智能媒体的广泛使用,抖音等低门槛短视频平台成为当前银发群体进入互联网的重要场域。本文运用访谈方法调研了银发群体中的直播者、短视频拍摄者、短视频观看者,探析银发群体短视频数字情感劳动的社会意义。研究发现,银发群体的数字情感劳动与用户所建立的新型营销关系,即情感支持驱动的消费关系,银发群体在数字情感劳动中更重视再次介入社会的情感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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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少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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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前科报告制度作为考察犯罪人之人身危险性的依据,是全球范围内普遍认可的一种刑事法律制度。此种“刑上加刑”的处罚模式不仅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相悖,而且不利于犯罪人再社会化,更阻碍了我国微罪立法模式的推进,不符合世界范围内的前科立法潮流。究其原因,在于反向报告制度未充分考量社会公众的非规范性评价;前科报告制度的适用范围过宽导致产生就业障碍;“前科人员”界定范围的扩张致使更多人被贴上前科标签;未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导致前科标签终身化。通过将“前科人员主动报告”改为“单位主动查询”的制度改进,进一步限缩制度适用范围,再从实质层面限缩“前科人员”的界定范围,建立与不同程度犯罪相适应的前科消灭制度,有效解决前科报告制度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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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皖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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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智能媒体的快速发展,短视频平台门槛较低的特点使处于互联网边缘的“银发”群体享受到了互联网红利,成为社交网络时代的网民。对于社交媒体的使用,作为“数字跟进者”的“银发”群体往往具有积极性和主动性,扮演着驯化的主导者角色。研究发现,“银发”短视频用户在使用情景方面存在共识:情感满足,休闲娱乐,联结感与归属感。文章主要从年长世代使用短视频的目的出发,分析“银发”短视频用户情感劳动的社会化意义以及背后的含义,以期更好地让“银发”群体再次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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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正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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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一种非刑罚的处罚方式,社区矫正制度非常符合我国及国际目前所需要的刑罚轻缓化的趋势。理论上,社区矫正对象再社会化问题的解决是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关键。但是在我国现有的社区矫正案例中,矫正对象再社会化程度不够是较突出的问题之一。而矫正对象的再社会化的程度之所以不够,主要是因为其受到了社会排斥。因此,社区矫正作为一个与法律结合较为紧密且具有实际研究价值的课题,十分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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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书剑;
王玉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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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假释制度作为刑罚执行的变更措施之一,为罪犯由完全剥夺自由的监禁生活转向完全自由的社会生活架起过渡的桥梁。①相较于减刑制度,假释制度更注重罪犯刑满后的生存和发展(即再社会化),更符合人道主义和刑罚目的,理应受到充分的重视。但是,司法实践中却存在重减刑、轻假释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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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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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流行语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一个国家青年的生活状态,是社会文化导向和社会心理导向的重要风向标.因此对网络流行语的探究对于人们了解一个国家的社会动向具有重要作用.本文针对心理学中的"再社会化"现象,以"佛系"一词为切入点,通过对比分析中日两国"佛系"相关的衍生词,从社会心理的角度对中日青年的再社会化进行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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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慧萍;
曹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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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cqvip:社会化是个体正常生活所必经的阶段和过程,它贯穿于个体的一生,其中再社会化是社会化过程的一个特殊阶段。社会化使人成长,而再社会化的作用是改造、发展和完善人,帮助个体实现自我和社会价值[1]。近年来,再社会化不仅在社会学领域备受青睐,也受到以“促进和维护人的健康”为中心的护理界的高度关注。已有研究表明,再社会化对老年人的健康及生活质量具有积极的正向作用[2]。再社会化是老年人积极老龄化的重要表现形式,其中社区是老年人再社会化的主要场所,社区护士是社区的管理者和服务者,评估并提高老年人再社会化水平是其重要的工作之一。目前国内外学者对再社会化的概念及内涵进行了描述,但尚未形成统一、规范且被广泛认可的定义。我国针对再社会化的研究尚处于初步阶段,仍需进行多角度、多方向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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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军
- 《2016中国禁毒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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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形势下的戒毒工作,任务重、挑战多、压力大,随着毒品种类等方面的新变化,戒毒场所如何在现有的条件下全面加强和创新管理教育工作,如何善于创新,大力培养和树立戒毒工作的行家里手,如何帮助吸毒人员最终顺利回归家庭和社会,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帮助其摆脱"吸毒-强戒-再吸毒-再强戒"的恶性循环,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所以通过与戒毒人员座谈、个别谈话及数据统计等方法进行调研和综合分析,对戒毒人员解除强戒后的再社会化管理教育工作提出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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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海
- 《2013全国药物滥用防治研讨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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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化是个体由自然人成长、发展为社会人的过程.是个体同他人交往,接受社会影响,学习掌握社会角色和行为规范,形成适应社会环境的人格,社会,心理,行为方式和生活技能的过程.由于社会急剧变化,对个体重新进行社会化的过程叫再社会化.再社会化还包括对早期社会化及继续社会化过程中没有取得合格成员资格的个体的再教化.在这里所说的再社会化,是指后者,即戒毒人员被收治实行强制隔离戒毒,回归社会后,能适应社会环境,重新获得社会成员的资格,自食其力,不再违法犯罪的过程.但是不少戒毒人员因种种原因,再社会化失败,导致重新吸毒或其他违法犯罪,给其个人和家庭造成巨大的痛苦,给社会造成极大的负担,增加了改造的成本,己引起了人们的深思,对这类人员的再社会化是改造链条中的重要一环,也是摆在眼前的重大课題,在此本人重点分析戒毒人员再社会化的难点及提出一些粗浅的对策.提出要改变观念,重新定位,改良戒毒场所设施,实现多功能,达到双促进;增强戒毒人员的社会角色意识和责任感;设立专门机构,无条件提供专业的抗拒心瘾指导;帮助戒毒人员保持与外界的密切联系,强化社会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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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彬
- 《2016中国禁毒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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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强戒人员)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需要进行由监管式向开放式转变的再社会化,如何促使强戒人员与社会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恢复和增强强戒人员的生活信念和社会功能,实现强戒人员顺利回归社会的目的,这既是强戒人员、家庭和社会的期望,也是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管理、教育矫治的重点.本课题围绕强戒人员再社会化这一主题,立足于"361"戒毒模式,针对强戒人员的习性,不断丰富和完善强制隔离戒毒模式的内涵与外延,探索富有"海西"特色的戒毒工作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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