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文献在1999年到2022年内共计74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农业经济、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45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113094篇;相关期刊300种,包括人民司法、领导决策信息、乡镇论坛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03年中国青年农业经济学者年会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文献由548位作者贡献,包括谈建平、曲阳华、李德勇等。
《农村土地承包法》—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13094篇
占比:99.34%
总计:113840篇
《农村土地承包法》
-研究学者
- 谈建平
- 曲阳华
- 李德勇
- 潘家永
- 杜青林
- 王萍
- 丁关良
- 刘继红
- 叶和礼
- 吴昭军
- 周新
- 孙军
- 张世全
- 徐琛
- 李文成
- 汪东京
- 滕佳一
- 王莹
- 秦守柱
- 阿计
- 靖全
- 高圣平
- 任大鹏
- 任波
- 刘军
- 刘强
- 刘振伟
- 吴继生
- 周鹏飞1
- 孙丽琼
- 孙学顺
- 孙旻
- 孙春城
- 张德元
- 张志平
- 张永健
- 文贯中
- 李小健
- 李飞1
- 杨学友
- 杨庆媛
- 杨维松
- 查定全
- 殷琳
- 沈廷金
- 王东煜
- 王伯文
- 王建华
- 王景龙1
- 王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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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芳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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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前提下,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的宪法基础是对宪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具体化。而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宪法文本的纵向对比和横向分析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的基本性质是基于权利让渡的市场化方式;表现形式是强制到自愿,无偿到有偿;核心功能发生了从生存保障向财产功能的过渡。现行退出机制在设计上整体符合宪法逻辑,矛盾出现的根源在于实际运行未能落实其宪法基础和宪法定位。因此,后续的制度落实除在宏观层面应当发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联动效应外,还应在微观层面类型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退出方式并规范其合理补偿标准,以及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与社会保障制度、户籍制度的衔接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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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雨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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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业的稳定关乎整个社会的发展,土地的稳定关乎农业产业的兴衰。在农村地区,“外嫁女”的土地承包权益保护问题比较突出,“外嫁女”的户口被强行迁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强制收回,这种情况时有发生,究其缘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问题未得到合理解决。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部分条款中的变更可以为“外嫁女”的土地承包权益保护提供一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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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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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地家庭承包带来的分散经营的弊端,可通过在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上为新型经营主体设立土地经营权而得到克服。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创设的土地经营权,摆脱了集体成员身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束缚,有助于更大程度释放农地的财产价值。“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权利”应为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非土地经营权。承包地因物权性利用和债权性利用之不同,各自法律效果存在明显差异。在三权分置的结构下,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应属于债权。明确土地经营权性质,不仅有利于促进土地有效利用,还能够解决农地权利群的逻辑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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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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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地家庭承包带来的分散经营的弊端,可通过在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上为新型经营主体设立土地经营权而得到克服。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创设的土地经营权,摆脱了集体成员身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束缚,有助于更大程度释放农地的财产价值。“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权利”应为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非土地经营权。承包地因物权性利用和债权性利用之不同,各自法律效果存在明显差异。在三权分置的结构下,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应属于债权。明确土地经营权性质,不仅有利于促进土地有效利用,还能够解决农地权利群的逻辑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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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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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地家庭承包带来的分散经营的弊端,可通过在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上为新型经营主体设立土地经营权而得到克服.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创设的土地经营权,摆脱了集体成员身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束缚,有助于更大程度释放农地的财产价值."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权利"应为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非土地经营权.承包地因物权性利用和债权性利用之不同,各自法律效果存在明显差异.在三权分置的结构下,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应属于债权.明确土地经营权性质,不仅有利于促进土地有效利用,还能够解决农地权利群的逻辑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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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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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年底修正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了"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原则,然而这一原则究竟应当如何落实,理论界和实务界还有很多分歧和争议,而且这种分歧和争议在"承包地三十年不动"规则落实过程中就广泛存在。就"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领域相关争议的解决来说,简单地依照朴素的正义感或公平观进行抽象的理论分析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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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定宜;
王佳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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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农村土地承包法》新增土地经营权内容,是"三权分置"从政策层面上升至法律层面的重要举措.新法规定的土地经营权有其亮点,亦存在不足之处.目前,法律未明确土地经营权的内涵和权利性质,流转登记制度、抵押实现机制不完善等法律问题严重影响农村土地改革的实施效果,阻碍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发展.结合"三权分置"的政策背景及实践数据统计,针对《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有关土地经营权的规定进行评析,探讨土地经营权制度设置上的不足,并提出在立法上需明确土地经营权是一项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流转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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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自治州林业局,各县(市、区、特区)林业主管部门:为了优化涉林营商环境,增强林业发展活力,鼓励、引导、规范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助推乡村振兴,现将《贵州省林业局关于支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1年3月29日贵州省林业局关于支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的办法第一条为了优化涉林营商环境,增强林业发展活力,鼓励、引导、规范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助推乡村振兴,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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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平等交换,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突破耕地、生态保护红线,不得损害农民利益,符合国土空间相关规划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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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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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村土地承包法》初步完成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立法表达,但是对土地经营权权利性质的界定模糊.《民法典》对土地经营权的规范同样没有解决其权利性质的疑问,物权说、债权说均能得到相应条文的支撑.土地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定性,难以对出租方式设立土地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作出合理解释.土地经营权的登记和期限均不应作为其权利性质的判断标准.土地经营权性质应当被界定为债权,这既可以明晰土地承包权的实质,也可解决土地经营权设立和再流转的难题,并为进一步健全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