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规制
反垄断法规制的相关文献在2003年到2022年内共计8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8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280篇;相关期刊70种,包括法学论坛、法制与社会、经济法论坛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16年广东省研究生学术论坛经济法分论坛等;反垄断法规制的相关文献由86位作者贡献,包括吴太轩、丰斓、卢杰等。
反垄断法规制
-研究学者
- 吴太轩
- 丰斓
- 卢杰
- 周广
- 宁欣蕊
- 宗亚男
- 晏正敏
- 杨利华
- 殷志刚
- 潘磊
- 王先林
- 綦赞超
- 胡静
- 钟佳
- 丁国峰
- 丁小婷
- 万江
- 傅琦
- 冉隆宇
- 刘昊波
- 单志峰
- 叶卫平
- 叶明
- 周围
- 周贤钜
- 娄宇雯
- 孔令斌
- 孙林玉
- 干潇露
- 张卫东
- 张寒2
- 张振
- 张甝1
- 张积储
- 张茜
- 徐士英
- 徐新宇
- 徐玖玖
- 方健民
- 曾晶
- 朱建海
- 李亮
- 李玉梅
- 李胜利
- 杜丹
- 杨仕兵
- 杨越
- 桑百川
- 潘奕锦
- 潘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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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奕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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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息技术的普及和应用极大改变了传统的社会生产生活方式,推动了企业竞争格局的重构,在这其中,价格算法发挥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支撑着企业进一步提高核心竞争力,但不可否认的是,价格算法的合谋同样是威胁市场竞争秩序的主要因素。对此,本文也将以价格算法合谋这一现象为切入点,从反垄断法的规制出发,分析价格算法合谋的基本概念,并探讨主要类型,列举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价值与方法,希望能够带来一定的参考和帮助,仅做抛砖引玉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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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顺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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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及未来一段时间内,并购同一市场内的竞争企业将会成为大型互联网公司促进自身发展和维持自身市场地位的重要方式。互联网行业具有特殊性,大型互联网平台的无序并购很可能会对市场竞争产生负面效应,并购初创企业会产生抑制创新和弱化市场竞争的风险,跨行业并购则会进一步加强大型互联网平台本已强悍的市场实力。现行反垄断法在应对大型互联网经营者集中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集中前申报标准不够科学、审查中竞争效果难以准确评估、违法集中后处罚经营者力度小等。为了弥补上述诸多不足,可以从建立科学完善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优化竞争效果评估方法和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三个方面发力,以此来完善我国互联网平台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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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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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算法技术改变了合谋所需的市场结构条件,经营者之间交流方式隐蔽弱化合谋行为中的人为因素,针对背离行为的监督惩罚机制有助于维持合谋状态的稳定。目前在执法层面存在不足,垄断协议难以认定,责任承担主体存疑是反垄断规制面临的主要困境。针对算法合谋应该采取谦抑性原则,注重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与保护技术创新之间的平衡,明确责任的承担主体,通过事前建立算法程序审查机制、事后区分认定不同合谋类型寻求对算法合谋的科学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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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欣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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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进步与壮大,互联网产品市场之间的矛盾越发明显。为了占据市场优势,部分经营者不择手段,采用不正当不合理的方式,破坏市场平等秩序。其中,搭售是一种常用手段。在安装某一款软件时往往会捆绑下载其他相关软件。在现实生活中各种各样的网络搭售行为的经济案件也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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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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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数字技术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加,数据驱动型市场的经营者开始广泛引入复杂的智能算法对市场数据进行自动挖掘与预测,并能够利用算法对每个消费者的支付意愿进行精准评估和预测,进而设置个性化定价。这种个性化定价算法(personalized pricing algorithms)可以在特定的市场环境中产生强化竞争和扩大产出等一系列积极效果,但也可能导致经营者进一步攫取消费者剩余,导致消费者福利的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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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欣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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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进步与壮大,互联网产品市场之间的矛盾越发明显.为了占据市场优势,部分经营者不择手段,采用不正当不合理的方式,破坏市场平等秩序.其中,搭售是一种常用手段.在安装莱一款软件时往往会捆绑下裁其他相关软件.在现实生活中各种各样的网络搭售行为的经济案件也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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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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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据是数字经济下经营者之间竞争的核心要素.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事例不断涌现,源自于传统经济的相关市场界定的思路与方法面临挑战.在数字经济下,基于时间维度的相关市场界定思路能够平衡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规制的效率目标和公平目标,假定垄断者测试实施多因素综合性改造使其更加适应数字经济下经营者集中规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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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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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统网络效应与数据网络在运行机理上存在差异.在数字经济下,数据网络效应因素在经营者集中规制中的作用凸显,数据网络效能能够直接影响市场进入壁垒的形成,并对传统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单边、协调和封锁效应具有间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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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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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平台经济时代,海量数据和数字技术赋予了平台经营者更敏锐的洞察力,使其得以无限接近消费者最佳支付意愿的方式,进而对消费者实施差异化定价,这可能构成"大数据杀熟",触及反垄断法上的价格歧视.反垄断法作为价格歧视的一个基本规制工具,对"大数据杀熟"进行规制具有必要性及正当性.然而,"大数据杀熟"行为的隐蔽性、技术性等特性,也给现有的反垄断法规制体系带来了诸如正当性抗辩理由被滥用、反竞争效果难以衡量、消费者维权举证困难等问题,使之难以对"大数据杀熟"进行有效规制."大数据杀熟"的反垄断法规制需要从突破市场支配地位限制、改良反竞争效果的衡量方式、明确"正当理由"的判定标准以及加强反垄断的私人执行等方面入手,以实现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维护市场公平和自由竞争、促进创新的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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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隆宇;
吴太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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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专利标准化伴随专利私权性与标准公共性的天然张力,导致滥用标准必要专利行为不断涌现.该类行为兼具排他性与剥削性的竞争危害,亟待反垄断法规制.然而,该类行为的客观竞争效果与主观行为意图均难判定,致其违法性认定陷入困境.此外,诸如确定许可费率等救济措施亦较难操作与实施.鉴于此,建议以竞争效果分析为核心,完善该类行为的违法性判定规则,通过利益衡量适当限制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提起禁令救济的权利,强调以标准必要专利的贡献度而非市场力量为主要依据确定许可费,并适当认可专利被纳入标准后的价值增值.与此同时,应鼓励标准制定组织在滥用标准必要专利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中发挥专业优势,促成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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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贤钜
- 《2016年广东省研究生学术论坛经济法分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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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标准必要专利兼具专利的私有性和标准的公共性,一旦专利权人滥用其标准必要专利进行垄断,将会阻碍竞争以及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欧盟和美国作为世界上标准制定活动最为活跃的地区,其规制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的经验相对比较丰富.本文将对欧美滥用标准必要专利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进行比较与分析,再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欧美成熟经验的借鉴,对完善我国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法规制提出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