谦抑性原则
谦抑性原则的相关文献在2001年到2022年内共计6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2篇、专利文献435725篇;相关期刊52种,包括西部法学评论、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等;
谦抑性原则的相关文献由76位作者贡献,包括汤之清、石东洋、雷传平等。
谦抑性原则—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435725篇
占比:99.99%
总计:435787篇
谦抑性原则
-研究学者
- 汤之清
- 石东洋
- 雷传平
- 刘天
- 杨雅朝
- 滕雪婷
- 车立科
- 丁柏芳
- 任辉
- 侯启舞
- 刘传稿
- 刘德勇
- 刘辉
- 卢建平
- 卢钜波
- 史伟
- 周瑾
- 唐小琳
- 商玉玺
- 孙笛
- 宋王英子
- 宋钰
- 崔红丽
- 左勇
- 廖逢英
- 张佰乐
- 张娜
- 张美英
- 彭泽君
- 支庭荣
- 李涵
- 杨宗辉
- 杨铁铮
- 梁艳
- 梁骞
- 汤洁茵1
- 沈登峰
- 游稀杰
- 潘伟
- 燕文
- 王丽新
- 王凯
- 王彦刚
- 王新喜
- 王會元
- 王欢
- 王永鹏
- 王永鹏1
- 王玺
- 王红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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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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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算法技术改变了合谋所需的市场结构条件,经营者之间交流方式隐蔽弱化合谋行为中的人为因素,针对背离行为的监督惩罚机制有助于维持合谋状态的稳定。目前在执法层面存在不足,垄断协议难以认定,责任承担主体存疑是反垄断规制面临的主要困境。针对算法合谋应该采取谦抑性原则,注重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与保护技术创新之间的平衡,明确责任的承担主体,通过事前建立算法程序审查机制、事后区分认定不同合谋类型寻求对算法合谋的科学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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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伟;
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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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安机关承担着众多的社会管理职能,日常处理警情过程中常常面临各种紧急晴况。紧急清况往往具有突发性、复杂性、不确定性,不同程度涉及人员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等重大权益,一旦处置不当,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后果,引发社会舆情。评判紧急清况下现场处置行为的合法性,应当尊重人民警察的工作特点,遵循以人为本原则、比例原则、正当期待原则和谦抑性原则。除了一般的合法性要求之外,还应当考量执法行为是否合乎正当目的、是否有利于最大化保护合法权益、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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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石;
黄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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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论在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上,还是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的司法实践中,都体现出明显的谦抑性原则。立法上,法律对错误裁判提出抗诉的范围作出限定,检察机关不是对所有错误裁判的案件都提出抗诉;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虽然存在程序瑕疵,但实体裁判结果基本正确的案件,往往采取较为温和的再审检察建议方式进行监督,而不是一味抗诉,或者就一类程序不规范问题以工作建议方式建议法院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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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圣斌;
陈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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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借贷作为传统民间借贷的互联网延伸,有其合理性与进步性,但因为兴起时间短、行政监管规范缺位等,刑事法律风险尤为突出,包括"原发性风险"与"继发性风险".从刑法规制逻辑来看,一方面,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使得刑法应当介入;另一方面出于刑法谦抑性原则和刑法的目的属性要求,刑法的介入应当审慎.而在刑法规制措施具体设计上,刑法制度也应做适当完善,包括谦抑地修正相关构罪要件,制定细致全面的刑罚措施,以确保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具体而言,包括破除僵化的单一入罪标准、合理修正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明确特殊情况下的出罪和免刑事由,以及突出财产刑、资格刑以及非刑罚处罚措施的适用价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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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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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作为德日刑法学中关于实质违法性认识的两种对立学说,在大陆法系中经历了长期的论争,形成了不同的学派并对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近年来在我国有关学者的倡导下也逐渐进入中国刑法学界的研究视野,形成了不同观点的碰撞.选择结果无价值论作为我国刑法的基本立场具有更为合理的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结果无价值论理论本身具有合理性;二是结果无价值论与刑法谦抑性原则相适应;三是结果无价值论更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四是结果无价值论的选择符合我国传统哲学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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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冰;
梁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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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立法史无疑肇始于1949年,但建国后的30年并无一部完整的刑法典.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出台首部刑法典——79刑法典,实现了刑事法典的从无到有.此后40年间,又出台了97刑法典并相继公布了十个刑法修正案,从法制到法治,刑事法律不断完善.在这一进程中,我国刑法立法逐步确立并完善了罪刑法定原则、人权保障原则和谦抑性原则,为今后刑法立法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而十九大的胜利召开为完善我国刑法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刑法立法进行完善,将成为今后刑法立法发展的一项重大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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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稀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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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环境资源价值的日益突出,环境犯罪案件数量在逐年增长.由于环境犯罪的特殊性,恢复性司法模式的引入将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其价值在于,既能体现刑法谦抑性原则,又能保证生态环境和社会关系的恢复.但是,目前恢复性司法模式在环境犯罪中的适用存在法律不明确的制度缺陷.所以,我国应尽早明确环境犯罪下恢复性司法制度的法律适用,同时,加强环境犯罪执法部门之间的联动和信息共享,对环境犯罪有效进行事前预防、事后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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