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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的限度与司法能力建设

摘要

能力通常指完成某种活动的本领和所必需的个性心理特征,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通过专业化的程序和方式适用法律解决案件纠纷的专门活动。因此,司法能力可以认为是司法机关运用司法权在解决纠纷过程中维护法律价值和实现自身功能的有效性,提高司法能力即是以司法权本质和目标为核心,在尊重司法权特点和运行规律的基础上实现司法功能的努力,关于对司法能力的内容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概括和解释,但是提高司法能力的根本目的是社会纠纷的有效解决或司法功能的实现,亦即要符合司法权力设置的缘由,探讨司法能力提高的途径及方法也必然要围绕司法权本质进行。提高司法能力在受到司法权法理制约的同时,也受到提高司法能力具体条件和现实环境的限制,如有学者论述的那样,在我国法院的功能在不同层次都有所扩展、提升的这个意义上,司法能力的提高应该说既已经是一种现实,也是今后还将继续发展的一个大的趋势。本文探讨了司法权制度受到制约的因素和司法能力建设中存在的误区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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