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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3~4月颁布的经济法规

         

摘要

1.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施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1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和1983年5月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请示的通知》同时废止。《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所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为未能在正规大学学习的公民提供了通过自学获得国家学历的机会。《条例》还对考试机构、开考专业、考试办法、考籍管理、社会助学、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考试经费、奖励和处罚等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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