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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闹入刑的冷思考

     

摘要

近些年来,医闹越来越普遍,严重破环了医疗管理秩序。对此,《刑法修正案(九)》在第291条聚众破坏社会秩序罪中加入“医疗”二字,正式将医闹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入刑已成定局,但仍需冷静思考关于其入刑的相关问题。首先,医闹入刑及其刑罚配置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次,入刑的'医闹'应是指满足犯罪构成要件的“恶性医闹”;再次,要明确医闹入刑的立案标准;最后,在司法认定中,要注意关于医闹的罪与非罪的界限、罪数问题以及与相近罪名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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