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对医疗机构制剂在医疗机构之间的调剂使用作了严格规定:"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依据此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订了《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于2005年8月1日开始施行,对医疗机构之间制剂的调剂使用作了具体规定,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颁布了山东省《医疗机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对山东省境内申请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调剂使用以及相关的许可、检验和监督管理制订了更为详尽的规定,这些相关规定的实施,为医疗机构制剂的申请、注册、许可、调剂使用及监督管理等做到了有据可依.尤其关于调剂使用问题,为特殊情况下医疗机构制剂的使用打通了方便渠道,鉴于此项工作刚步入正常程序,前无经验可借鉴,具体问题只有通过在实施过程中逐步探索,总结经验,加以完善.现就调剂使用医疗机构制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今后如何完善调剂使用医疗机构制剂有关的规定阐述个人意见,供有关部门及关注此项工作的同行注目,使调剂使用医疗机构制剂工作能顺利进行,杜绝假、劣药品冒充医疗机构制剂流入市场,给人民群众的健康造成危害.本文内容包括: 一、关于调剂使用情况的界定 二、调剂品种范围的界定 三、调剂使用情况的监管 四、调剂使用制剂的价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