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实质化
庭审实质化的相关文献在2007年到2022年内共计37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70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557082篇;相关期刊213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新时代大数据法治峰会等;庭审实质化的相关文献由419位作者贡献,包括李思远、李文军、卞建林等。
庭审实质化—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557082篇
占比:99.93%
总计:557456篇
庭审实质化
-研究学者
- 李思远
- 李文军
- 卞建林
- 叶青
- 李梦珂
- 李雪平
- 郭天武
- 丰叶
- 于美溪
- 余沁
- 刘佳
- 刘松
- 刘溉
- 卢少锋
- 吴卫军
- 吴桐
- 吴祥林
- 周俊彦
- 哈腾
- 夏邦
- 崔瑾
- 庞良程
- 张全涛
- 徐巧玲
- 戴果
- 李丹蕊
- 李思宇
- 李懿艺
- 李章仙
- 李锟
- 江俊溢
- 汪群
- 沈源洲
- 潘才健
- 王乐龙
- 王安敬
- 王景龙
- 王素馨
- 罗维鹏
- 胡骁
- 褚福民
- 许瑞轩
- 谢澍
- 赵陇波
- 邢嵛
- 邵华
- 郭凯
- 郭松
- 陈曦
- 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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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涛;
欧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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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后,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被赋予了证据资格,无需再进行证据转化。当前职务犯罪定罪量刑主要依赖言词证据,证明方式以印证证明为主。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的使用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有:收集过程高度封闭化、证据审查形式化、与刑事诉讼证据合法性标准不一。对此,一是要加强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衔接,完善监察证据体系、不同案件证据转化规则等;二是加强监察取证过程的合法性监督,完善录音录像调取、播放规定,推动监察人员和证人出庭作证,落实庭审实质化,同时赋予被调查人程序救济权;三是加大言词证据审查力度,提高言词证据转化标准,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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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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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历经多次改革,刑事案卷全案移送制度再度回归,这表明我国刑事案卷移送制度改革之路欲达千里却又回环曲折。虽然刑事案卷以其特有的优势成为法官裁判案件的“裁判小帮手”,但案卷移送的异化滋生了“案卷中心主义”,后者成为我国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模式改革的最大绊脚石。但法官庭前接触证据并不必然导致预断抑或错判,案卷移送制度服务于打击犯罪的诉讼目的,在不损害公正的前提下,应积极追求诉讼的效率价值,是故案卷移送制度宜修不宜废。鉴于刑事案卷对案件裁判不可或缺,但又碍于案卷中心主义,案卷移送制度应立足于本土所需,进行渐进式改革。其路径是去除案卷笔录中心化,巩固庭审中心化地位,以体现案卷笔录对庭审实质化的辅助性和服务性,以实现案卷移送制度从“异化”到“正常化”的浴火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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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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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2015年至2017年间,“以审判为中心”的主要研究内容可分为三部分:一是该诉讼制度的含义;二是该诉讼制度实现路径;三是该诉讼制度与相关命题之间的关系。在2018年至2021年间,“以审判为中心”的研究样态发展为:对该理论、规范的跟进性研究以及实践推行的实证研究。当前,研究成果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助力有所不足,原因在于尚未厘清三重影响因素:一是理论模型与改革文本的体系分歧;二是讨论主体与参与主体的认知矛盾;三是技术改革与体制改革的路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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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凡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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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辩护人交叉询问的方法是协助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法律方法,有别于庭审之外对证人的询问。交叉询问的法律方法具有保障辩护人充分质证、推进庭审实质化和实现有效辩护的功能。基于立法与司法实践,辩护人交叉询问可分为消极模式和积极模式,辩护方在庭审中对两种交叉询问模式应当综合运用。我国辩护人交叉询问方法的设计应首先确立交叉询问以服务法官裁判为中心和以争点解决为重点的基本原则,具体应当坚持以问答式询问为主、叙述式询问为辅、反询问允许诱导性发问、询问不得取代证人以及交叉询问与实物证据出示相结合的询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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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秋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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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专家辅助人制度有助于弥补鉴定制度适用范围有限、外部约束不足的缺陷,对庭审中专门性问题的认定发挥重要作用。但在实践运行中,法官对专家辅助人意见普遍存在不信任的问题,致使其出具意见的使用率及采信度偏低。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功能发挥受阻,原因在于既有法律规则对专家辅助人及其意见的定位存在偏差、审查评估等程序性事项安排不足,同时,专家辅助人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缺乏规定。为确保专家辅助人秉持中立立场,履行客观公正义务,应明确专家辅助人独立的诉讼地位及权利义务,同时强化庭审前的资格审查以及庭审中的质证规则,促进法官对专家辅助人意见可信性的综合判断,并构建多层次责任体系,对专家辅助人出具的虚假意见进行规约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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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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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应有之义,证人出庭作证是庭审中质证的重要一环,证人出庭作证对于形成对抗式庭审、防范冤假错案至关重要。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不完善,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司法工作人员对证人出庭态度消极,导致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难以保证。故应明确证人出庭的条件,进一步落实对出庭作证证人的经济补偿与人身保护,将证人出庭率纳入考核体系,采取案件分流的方式优化资源配置,让刑事案件关键证人走进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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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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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刑事司法领域,“互联网+”的出现契合了刑事司法现代化的发展需求。刑事司法无法自我隔离于现代化、信息化的时代浪潮,从技术先进性、成本经济性、目的正当性的角度出发,引进信息技术运用于刑事案件在线庭审是司法顺应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受制于庭审样态与庭审规则的限制,刑事案件在线庭审仍蕴含诸多风险,影响庭审实质化的实现。面对信息技术与刑事司法的深度融合,通过重新诠释传统诉讼原则,细化在线庭审规则,完善相关保障措施,力求在技术变革与审判传统、审判公正与审判效率之间寻找平衡点,实现刑事案件在线庭审的高效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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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新雅;
王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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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现代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的使用当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为基本目标。在证人不出庭的司法常态下,书面证言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常见证据形式。在以裁判文书为样本的实证考察中,"事实认定过程中对书面证言提出的传闻异议"提醒我们去重新审视书面证言的证据缺陷:从事实认定的证据来源来看,原始证言在多次转述过程中存在偏离案件事实"原貌"的风险;从事实认定的过程来看,控辩双方无法对书面证言进行实质性质证。在庭审实质化的改革背景下,如何解决书面证言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矛盾,已经陷入了两难处境:单独废除书面证言的做法,必将重现历史上废除案卷移送制度改革的失败;证人当庭口头证言的真实性无法保障,导致法官主观上不愿意证人出庭,或许将使证人出庭始终成为一项难以破解的改革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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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用;
崔家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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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线庭审应遵循何种规则,目前纷争频起。因脱离传统庭审模式的控制,线上秩序和司法仪式难以保障,也未实现提升效率、节约成本和缓解人案矛盾的目的。法官面临着证据裁判价值减损、难以形成明确心证、虚假诉讼无法规制等忧虑。当事人因亲历性不足也质疑裁判结论的正当性。追寻目前在线庭审运行不畅的病因,根源是没有充分考量其与社会治理的结构性匹配关系。其侧重于纠纷解决而非秩序调适,未能实现恢复秩序与抚慰情感的效果。在法庭建筑的实体被消解之后,原先附着于建筑上的权威未能完整承继。在庭审由具象化表达向抽象化呈现演进过程中,应从基本思路、主要方式、具体模式、重点规则和负面清单等方面,重构在线庭审的规则内容,不断调适其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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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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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证人发问规则的建构提出了更高要求。制度层面上,我国证人发问规则存在配套制度缺位、逻辑不自洽问题;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庭审证言的地位及处理庭审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仍未形成统一认识。建议在比较英美法系交叉询问制度与大陆法系发问规则的基础上,对我国交叉询问规则进行本土化调整,提升庭审发问规则逻辑自洽性,增加控辩证人区分,允许有条件的诱导式发问;在发问规则配套制度上,厘清证言笔录与当庭证言的关系,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分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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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美林;
席丽花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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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证明标准是衔接司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重要中介.同时也是司法证据发挥作用和实现目的的必要途径.目前司法证明标准的研究多从证明标准本身出发研究问题.从证明标准的学说理论探究到证明标准的实践设置等.司法制度改革是我国目前最重要的司法活动,而庭审实质化在其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通过专门化的研究,既可以明确司法证明标准在改革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也可以有针对性的完善与建构我国的证据体系,促进司法制度的完善.庭审实质化是司法制度改革实现的重要保障。而真正庭审功能的实现,无论是证据的查明与辩论,还是案件判决在法庭审判中的实现,其中证明标准都是关键因素。因此,庭审实质化对于司法证明标准提出了要求。诉讼结构的平衡要求证明标准合理设置,质在庭上要求证明标准的明确化,判在庭上要求证明标准的可操作化。结合以上在庭审实质化下对司法证明标准的分析,我国在理论上的发展方向应当是借鉴排除合理怀疑,确定以法律真实为价值的学说。在实践中,应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明确内涵,加强证明标准可操作性以及操作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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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卫军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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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依法治国决定》)开启了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序幕.如火如荼的司法改革进程中,"刑事庭审实质化"或"庭审实质化"(以下均统称庭审实质化)一词在近两年被反复提及,成为学者与实务界瞩目的焦点.这一并未出现在《依法治国决定》中的语汇有着怎样的内涵,能否成为破解实践难题的"密匙",如何认识已经推行的改革举措,怎样评价改革取得的效果,这是本文予以正视和回应的问题.从改革举措的内容看,庭审实质化已经“溢出”了“开庭审判”这一环节,在事实上己不限于有关庭审活动的技术性修正了,因此存在名实不副的瑕疵。就改革效果看,庭审实质化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庭审的中心地位,对于“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受制于试点范围的局限性与试点时间的短暂性等因素,过高的评价显得并不妥当。在看来,庭审实质化作为“单兵突进”式的改革,只有与侦查中心主义的流程改造、案卷中心化操作方式的修正等其他改革结合起来,形成“万马奔腾”的态势,才能真正产生应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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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实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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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其基本目标是"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作用".当前,司法实务部门己处于试点改革中,相关理论研讨也持续聚焦,然而刑事庭审究竟如何实质化,尚有诸多问题有待深入展开.理论话语与改革实践概括而言,学界对"庭审实质化"主要提出了四大举措:一是完善庭前会议.认为要切实发挥庭前会议的程序功能,以提高庭审效率,保障庭审质量.二是要完善证人出庭作证规则、建立传闻证据规则.认为庭审实质化首先需要解决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这是针对我国刑事诉讼的突出弊端所应采取的最重要的应对措施之一.三是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认为非法证据排除关系法庭对证据来源的实质审查,应当予以完善.四是健全庭审调查程序.认为要保证庭审发挥决定性作用,需要完善举证、质证和认证规则,充实法庭调查和辩论程序.庭审实质化的理论话语与司法实践持续展开,并且在一些重要的程序设计和制度安排方面形成了改革共识。然而笔者却认为,对于推进庭审实质化,当前的理论研讨还有一些未触及的盲点,相应地,改革举措也可能存在较大局限。根据基本内涵和要求,庭审实质化要求对案件进行“实际”而“精细”的审判。庭审实质化改革首先需要考虑的前提性问题就是推进维度的确定,应当在三个维度上予以考虑,庭审实质化的案件类型维度,庭审实质化的审理层级维度庭审实质化的审理内容维度,推进庭审实质化当然需要对照庭审形式化的具象问题,但如果仅仅针对具象问题,却又容易流于表象。因此,庭审实质化还须结合审判基本原理和规律予以审视。从刑事审判基本原理出发,庭审活动包括了三个基本机制:庭审事实发现机制、裁判心证形成机制和案件裁断审决机制。推进庭审实质化,也应从理顺这三个基本机制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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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果
- 《新时代大数据法治峰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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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电子诉讼时代,诉讼与科技结合的根本追求在于以实现及时的正义为价值目标,通过大数据与互联网技术对诉讼制度进行现代化改造来维护诉讼主体权利.然而,技术所代表的工具理性与诉讼程序内在价值之间存在张力,并对庭审实质化造成一定影响.技术运行并不必然保障制度提供给诉讼参与主体的一系列程序利益,例如平等、集中审理、直接言词等等.从全球诉讼电子化潮流中,笔者观察到利用以人为本的价值理性弥补工具理性的缺陷是各国保障电子诉讼主体权利的关键.我国应学习域外国家先进经验,为适应诉讼主体需要而合理设计技术方案,从制度上为电子诉讼程序提供合法性补偿,以保障诉讼主体的自主性、参与性与真实性,防止庭审虚化.具体而言,由当事人自主选择适用程序是电子诉讼保证主体自为本质的基础.另外,基于外观主义的角度,对主体真实提供合法性保护,是补给诉讼参与人对电子程序信赖消弭的普遍途径.适应电子技术对“司法剧场”的改造,需要对电子庭审进行一定规制,推动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协同发展.总之,技术、制度和法理协同共治,是建构电子诉讼时代主体地位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