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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文献在1999年到2022年内共计119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92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5902篇;相关期刊423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法制与经济(上旬刊)、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第三届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研讨会等;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文献由1230位作者贡献,包括陈卫东、杨宇冠、樊崇义等。

非法证据排除—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192 占比:16.80%

会议论文>

论文:3 占比:0.04%

专利文献>

论文:5902 占比:83.16%

总计:7097篇

非法证据排除—发文趋势图

非法证据排除

-研究学者

  • 陈卫东
  • 杨宇冠
  • 樊崇义
  • 孙赟昕
  • 万毅
  • 亢晶晶
  • 任能能
  • 冯喜恒
  • 李晶
  • 余建波

非法证据排除

-相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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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烁
    •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新《刑诉法解释》第54条写明了律师"查阅"讯问录音录像的权利,但就文义解释而言,该规定一方面未能化解长期以来饱受争议的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问题,另一方面刻意回避了阅卷权下的"复制"权能;由于加设了限制条件,也可能造成在普通刑事侦查案件及监察委负责调查的案件中讯问录音录像的查阅困难.鉴于同步录音录像于当下兼及证明过程合法性以及证据真实性的重要证据地位,应扩大适用范围,保证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随案移送,开放多种方式的律师调阅途径,为转变侦查方式、规范办案行为、排除非法证据提供更多可能的空间.
    • 刘文涛; 欧洪君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后,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被赋予了证据资格,无需再进行证据转化。当前职务犯罪定罪量刑主要依赖言词证据,证明方式以印证证明为主。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的使用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有:收集过程高度封闭化、证据审查形式化、与刑事诉讼证据合法性标准不一。对此,一是要加强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衔接,完善监察证据体系、不同案件证据转化规则等;二是加强监察取证过程的合法性监督,完善录音录像调取、播放规定,推动监察人员和证人出庭作证,落实庭审实质化,同时赋予被调查人程序救济权;三是加大言词证据审查力度,提高言词证据转化标准,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廖杨
    • 摘要: 我国的证据制度建设在不断完善的路上,尤其是对于刑事证据的相关规定中列入了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在追求和保障程序正义的同时,必然付出更大的经济代价,也有“钻空子”的存在。在毒树之果立法态度不明朗的情况下,我国仅就重复性论述进行了规制,但当前否定“重复性供述”立法态度下,仍旧呈现出“重复性供述”的“诱因”存在过于狭窄之疑、两次排除性规定难防极左极右的规避行为的现实困境。简单的列举极易导致两条例外规定被有心之人滥用,同时实践情况的复杂性使得法律难以言尽,因此,“裁量排除”在重复性供述中具有其适用空间。
    • 余鹏文
    • 摘要: 《监察法》出台以后,侦查程序和监察程序的分野使得监察调查活动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无法顺利进入到刑事诉讼当中,从而产生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问题。对此,《监察法》第33条第1款明确赋予监察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资格,不需要刑事侦查机关重新取证。但相较于《刑事诉讼法》,《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取证程序的规范要求显得过于粗疏,可以尽快转化和吸收刑事审判的程序标准来出台相应的监察证据细则。对于监察证据的排除规则,应当参考《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第33条第3款的宽泛规定的基础上,构建和完善更为严格的非法监察证据排除规则。
    • 林佳嘉
    • 摘要: 实证研究发现,程序性辩护主要面临三大问题:一是非法证据排除提出难、启动难、排除难;二是程序性辩护被滥用、审前程序性辩护被忽略;三是实体性辩护与程序性辩护主次把握不清。因此,为进一步完善程序性辩护制度,文章提出相应的建议:一是立法上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二是辩护律师在不同诉讼阶段和诉讼程序中把握辩护重点;三是围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发回重审制度采取有效的辩护策略;四是司法上应加大对程序性辩护意见的回应。
    • 陈伟; 邬雨岑
    • 摘要: 《监察法》明确规定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但是因《监察法》细化规定的缺失致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操作中面临诸多问题亟待完善。尽管非法证据排除在监察机关调查中兼具程序与实体的双重属性,但是却没有获得与普通刑事司法中非法证据排除的同等法律地位。非法证据排除的操作困境应在监察全覆盖的案件调查中予以重视,需要从监察权规范行使与权利保障理念的视角进行合理构建。在其适用过程中通过构建证据合法性内外审查机制、严格排除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有效衔接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确立职务违法案件的非法证据排除等机制,更好实现非法证据在监察调查案件中的规范排除,确保监察权的规范运行。
    • 洪姝瑜
    • 摘要: 传统的印证证明模式已经不适应"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优化后的印证证明模式要求法官不直接接触非法证据。同时,认罪认罚制度的确立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庭前会议的工作重心应当从总结争议问题到排除非法证据。在此意义上,庭前会议应当由主审法官以外的人来主持,并且庭前会议需要具备直接排除非法证据的功能,同时应当禁止检察院在庭前会议中能够直接撤回非法证据。
    • 刘潇雨
    • 摘要: 对程序正义、人权保障等法治价值的追求与司法实践中的有关诉求引发我们就非法电子数据排除问题的关注。非法电子数据排除规则的缺失致使非法电子数据的排除缺乏法律正当性基础;电子数据侦查取证规定的滞后给取证行为的合法性认定带来困难;电子数据审查适用过程中,控方用实物证据代替电子数据进行举证的行为,法官以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代替合法性审查的思路加剧了非法电子数据被认证和排除的难度,这些都成为影响我国非法电子数据排除的不利因素。未来,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非法电子数据排除规则;从确定电子数据取证行为性质、划定电子数据取证范围、增设以权利保障为基点的取证规则等方面健全电子数据侦查取证程序;构建“双重审查规则”和“层次性电子数据合法性审查规则”以纠正电子数据审查适用中的两种偏离,从而推动非法电子数据排除在我国落地生根。
    • 陈智恒
    • 摘要: “毒树之果”规则是指由非法证据所获取的信息而收集的证据也不能被采信。其源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后被世界各国引入并不断发展。在我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背景下,引入“毒树之果”规则对于维护正当程序,促使司法人员依法取证、保障当事人的基本人权具有重大意义。基于“毒树之果”规则的基本范式、适用范围和适用方式,我国应当立足本国诉讼传统和司法实践确立这一规则。首先将“毒树”的范围扩大至侵犯被追诉人、证人、被害人合法权益所收集的非法证据;其次采取相对排除的方式,允许法官进行个案裁量;最后以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和规定为基础,通过指导性案例和制定法律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在我国确立“毒树之果”规则。
    • 蔡艺生; 杨帆
    • 摘要: 自2013年《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技术侦查措施制度以来,实践中监控类技术侦查措施程序适用存在诸多争议。通过对2019年至2021年间425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发现,监控类技术侦查措施适用总量逐年升高,2018年后有所回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比例较高;绝大部分适用于重大毒品犯罪案件;适用通信监控措施与行踪监控措施较多;案件审批程序较为宽松;大多数转化为办案说明、抓捕经过以及情况说明等形式的说明性材料;监控类技术侦查所获取证据排除比例极低。问题在于监控类技术侦查措施整体适用条件模糊,“根据侦查需要”释义不明,监控类技术侦查所获取证据排除难。完善措施为明确案件适用范围,厘清“根据侦查需要”内涵,建立技术侦查所获取非法证据排除“个案权衡”规则,建立针对性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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