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的相关文献在1984年到2021年内共计10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9篇、专利文献491866篇;相关期刊89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制与经济(上旬刊)、法制与社会等;
惩罚性违约金的相关文献由116位作者贡献,包括杨志利、王红艳、余思吾等。
惩罚性违约金—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491866篇
占比:99.98%
总计:491975篇
惩罚性违约金
-研究学者
- 杨志利
- 王红艳
- 余思吾
- 刘嬿妮
- 刘廷华
- 刘杰
- 刘襄楠
- 张皓亮
- 曾苗苗
- 陈忠福
- 陈文婷
- 黄伟松
- 丁怡
- 任更生
- 何全民
- 刘勇
- 刘彦何
- 刘志高
- 刘成
- 刘晓蓓
- 刘永森
- 刘素霞
- 刘英
- 刘莉
- 史金秋
- 叶汉杰
- 向道杰
- 吴俐敏
- 唐扬新
- 姜振颖
- 孔祥俊
- 字鸿
- 孙怡然
- 崔文星
- 庄云霞
- 张保利
- 张利余
- 张国真
- 张维玲
- 张能宝
- 徐强
- 曹引玲
- 朱军平
- 朱应平
- 李东琦
- 李京生
- 李佳润
- 李兆利
- 李祥
- 李继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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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辉;
王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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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585条主要延续了《合同法》第114条的违约金规定。目前,违约金制度的基本功能定位模糊,作为配套措施的司法调整规则适用混乱,无法厘清其与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致使司法实践普遍遵循赔偿为主抑或功能均等的适用模式,难以充分发挥其担保履行和简化证明的作用。事实上,违约金兼具担保和赔偿的双重功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比较法例中各有侧重。在《民法典》出台的背景下,相关司法解释应当寻求更妥当的规制路径,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推动违约金的类型区分和功能重塑,构建担保为主、赔偿为辅的价值体系,明确违约金司法调整的适用范围、调整原则与主要考量因素,为违约金功能优化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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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思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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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证券交易所有权对券商、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收取惩罚性违约金。然而,由于该自律监管措施权力来源多元,既源于公法上的国家立法,又源于私法上的契约设定,使法律性质存疑,也难以确定纠纷适用诉讼类型。相比"违约责任"说与"行政罚款"说,突破公法私法二元体系下的"社会权力"说能贴切地诠释惩罚性违约金的内涵。由法律关系性质、主体性质、行为性质三个要素分析,行政诉讼是该类纠纷基于当下国情的适宜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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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思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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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证券交易所有权对券商、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收取惩罚性违约金.然而,由于该自律监管措施权力来源多元,既源于公法上的国家立法,又源于私法上的契约设定,使法律性质存疑,也难以确定纠纷适用诉讼类型.相比"违约责任"说与"行政罚款"说,突破公法私法二元体系下的"社会权力"说能贴切地诠释惩罚性违约金的内涵.由法律关系性质、主体性质、行为性质三个要素分析,行政诉讼是该类纠纷基于当下国情的适宜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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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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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将违约金的性质确定为一种特殊的赔偿形式,以防止债权人经由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不当得利,这在逻辑上和实践上都是不合理的.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通过对适用条件的合理规划,确立了相互独立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主要是保证违约金履行的功能.通过这种方式来确保可以实现承包商利益的平等这一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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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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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违约金司法酌减致力于寻找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之间的平衡.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该规则的适用存在着诸多问题.为了统一司法裁判、维护司法权威,民法典时代在适用违约金酌减规则时,应当尽量实现酌减尺度的统一,且在当事人没有提出酌减请求时,不宜主动干预或释明酌减规则,以尊重私法自治.具体个案中的违约金仅具有单一属性.惩罚性违约金与赔偿性违约金的性质和功能并不相同,所以在酌减规则及举证责任分配上也应有所区别.此外,在某些情况下违约金酌减应当受到限制或排除,以纠正实务中存在的大概率酌减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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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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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声明及承诺》的必要性,一是体现在其具有一定的"宣誓"功能,可要求相关主体在任命后的五日内提交,二是可作为交易所收取惩罚性违约金的监管依据2020年8月,因全新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能在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后的一个月内,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的签署和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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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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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首先以我国 《合同法》 第114条的规定为出发点,并结合相关案例对惩罚性违约金制度的构建及其适用的基本问题进行了研究.通过比较研究两大法系代表国家(地区)在立法或者司法实践中对惩罚性违约金的态度进而引出对我国构建惩罚性违约金制度的合理性的探讨,明确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单一的违约金制度的不足等因素都使得我国构建惩罚性违约金制度越来越成为必要.基于以上论述,最后主要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及严格限定惩罚性违约金的最高数额等方面对惩罚性违约金的适用提出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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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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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预防债权人通过约定过高违约金的方式不当得利,确立违约金的性质为特殊形式的损害赔偿,在逻辑和实质层面不具有合理性.文章认为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出发,通过适用前提的合理限制,确立相互独立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主要发挥违约金的履约担保职能,以现合同主体利益的实质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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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熊堃;
字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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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古罗马时期,违约金制度产生。起初是为了确保合同能够如约履行,避免出现债务人无力清偿的情况,而采用罚金契约(即所谓的违约金契约)的形式来担保债务的履行。现代违约金制度在合同适用过程中运用较为广泛,本文通过对违约金的性质进行探讨,并结合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对违约金条款的规定,加深对违约金制度的理解,针对惩罚性违约金适用问题展开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