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酬请求权
报酬请求权的相关文献在1990年到2022年内共计21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12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18526篇;相关期刊150种,包括湖北警官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中国航海学会救捞专业委员会2012年年会暨第七届中国国际救捞论坛、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等;报酬请求权的相关文献由230位作者贡献,包括万方、代义、其木提等。
报酬请求权—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8526篇
占比:98.86%
总计:18740篇
报酬请求权
-研究学者
- 万方
- 代义
- 其木提
- 常红芳
- 张守波
- 张建
- 张永华
- 彭熙海
- 徐海健
- 曹路明
- 杨少冰
- 杨景乔
- 杨绍煜
- 王帅
- 秦胜男
- 谢萌
- 闫静
- 黎章辉
- 丘毅
- 丰华涛
- 乔新生
- 于倩静
- 伍林峰
- 何晓娟
- 余文群
- 倪朱亮
- 关保国
- 冯准
- 冯妍妍
- 凌超
- 刘国良
- 刘文静
- 刘晓婷
- 刘晓婷1
- 刘梦晓
- 刘洪玉
- 刘洪玉1
- 刘炫麟
- 刘笑开
- 刘笑开1
- 刘芳兵
- 刘莹莹
- 刘音
- 卢卫彬
- 卢艾琪
- 叶怀民
- 叶立雄
- 叶聪颖
- 吕晨
- 吴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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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梵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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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难人命救助的相关法律制度目前尚不完善,救助人即使成功地将海上遇险人员救助到船舶上之后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比如谁应该照顾被救助人,救助人报酬如何认定,被救助人于救助后死亡由谁负责等。因此海难人命救助存在缺乏系统制度安排、缺少海难救助后救助人义务的强制性规定与人命救助无报酬请求权等问题。明确海难救助人命责任,有利于实现合理保障生命利益和救助人与被救助人权利义务的统一。目前针对海难救助的相关研究主要都停留在某一个环节上,比如聚焦于人命救助还是财产救助以及报酬请求权等问题,对于救助之后的法律制度构建鲜有涉及。对于健全海难人命救助法律制度可以具体分为三步规划,首先,完善救助人救助后义务和构建人命救助独立报酬体系,实现从“无法”到“有法”;其次,应在不同利益群体之中寻求平衡,落实从“有法”到“良法”;最后,完善海难人命救助救助人保护机制和健全《出入境管理法》中有关边防管理风险的化解机制,完成从“良法”到“善治”的蜕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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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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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因管理报酬请求权是《民法典》解释的争议问题之一.报酬在语义上存在多种可能的含义,基于《民法典》的体系解释,无因管理语境下的报酬应限定为管理人劳动的等额对价.管理人是否享有报酬请求权,其判断的核心在于管理人因无因管理所消耗的劳动力是否具有交换价值.当且仅当无因管理行为属于管理人职业范围之行为时,管理人方可享有报酬请求权,在解释上通过《民法典》第979条所规定的费用偿还请求权的扩张实现.在数额标准上,基于劳动力交换价值的形成机制,报酬请求权应遵循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中的管理人技能水平要素标准相结合的复合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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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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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的运行正经历着从传统罗马法上单一的“互助互利”的制度价值转向对公共利益的关照。鉴于目前我国成年监护面临着第一顺位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处于后位的监护人之间又相互推诿责任,组织作为公职监护人的实际运转不容乐观,加之监护监督机制缺失,成年监护陷入僵局。无因管理制度作为成年监护的偶然缺位之替补性手段,能较好地发挥其社会救助的功能。无因管理制度中管理人的善良管理义务标准配合目前健全的管理人退出机制能更好地保障被监护人的利益。将两种制度打通的关键在于,需在法律解释上拓宽监护人资格撤销之诉的权利主体,将无因管理人纳入到“有关当事人”的范畴之中,同时在立法中宜明确无因管理人在管理精神障碍患者事务后可向适格监护人主张报酬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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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天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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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虽然我国立法和审判实践中没有规定和先例,但承认无因管理人请求报酬的权利在现今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状况下是大势所趋.确保无因管理人有权请求报酬是平衡无因管理人和被管理人间权利义务的体现;是社会救助制度发展至今的需要;也符合社会学中对人性本质的认知,避免了法律以过高的道德标准要求管理人,最终无法实现无因管理制度目的.通过对条文的解释,将无因管理人的报酬纳入必要费用的范畴,以《民法典》第979条作为请求权基础,是报酬请求权比较符合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现状的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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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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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的运行正经历着从传统罗马法上单一的"互助互利"的制度价值转向对公共利益的关照.鉴于目前我国成年监护面临着第一顺位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处于后位的监护人之间又相互推诿责任,组织作为公职监护人的实际运转不容乐观,加之监护监督机制缺失,成年监护陷入僵局.无因管理制度作为成年监护的偶然缺位之替补性手段,能较好地发挥其社会救助的功能.无因管理制度中管理人的善良管理义务标准配合目前健全的管理人退出机制能更好地保障被监护人的利益.将两种制度打通的关键在于,需在法律解释上拓宽监护人资格撤销之诉的权利主体,将无因管理人纳入到"有关当事人"的范畴之中,同时在立法中宜明确无因管理人在管理精神障碍患者事务后可向适格监护人主张报酬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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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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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787条以现行《合同法》第268条为基础,对定作人任意解除权作出了规定.该制度的规范目的在于保护定作人利益,并避免社会资源浪费,任意解除权应限于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不应类推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在时间要件上,该解除权只能在承揽工作完成之前行使;在主观要件上,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时应排除承揽人违约的情形.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应符合解除权的行使程序,但在行使效果上,应注意其与法定解除权的区分.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在本质上是一种须承担对价的单方终止,对该条所定的赔偿范围,应采"报酬请求权"解释,即承揽人有权请求合同约定的报酬以及因合同解除而增加的费用,但其因合同解除而节约的成本应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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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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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如今,我国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悬赏广告在生活中运用的越来越多,比如:寻人启事、 寻找遗失物等。随着运用增多相应的问题也会出现,而对于问题的解决,我国的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撤销、报酬请求权 等问题我国法律也没有规定。对于以上这些问题,我国均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见,完善悬赏广告的相应法律制度非常重要。 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悬赏广告纠纷不能很好的援用法律来处理,为改变这一现象,对我国悬赏广告制度有必要进行法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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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炫麟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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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精神障碍者监护最早可溯源至罗马法,其较好地平衡了私益保护和公共安全两项制度价值,具有十分重要的体系地位.我国的立法确认了该法律制度,但相关概念尚不科学准确.精神障碍者监护人是否享有报酬请求权是监护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通过对32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考察,其大致呈现出完全支持、适当支持、例外支持和不支持四种范例.中国作为后起国家,又适逢在21世纪的互联网时代编纂民法典,需要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秉持社会共治和融合共享的理念,对《民法通则》现有的"不支持"精神障碍者监护人报酬请求权的制度安排进行重新审视与适度改造.未来的民法典应当肯认,除法定扶养义务人或公职机构担任监护人之外,应当允许其他精神障碍者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约定取得相应报酬,同时辅之以政府"以奖代补"新机制,努力构建精神障碍者监护的综合立法模式,以期更好地发挥和实现监护制度的功用与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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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晓丹
- 《中国航海学会救捞专业委员会2012年年会暨第七届中国国际救捞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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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包括四要件说和三要件说,四要件说乃英美法系特殊条件下对于海难救助要件所做出的狭义的定义,而三要件说摒弃了"有效果"这一要件,认为"有效果"不应认定为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而仅仅是救助人享有报酬请求权的认定标准.不难看出,其所秉承的是广义的海难救助的概念.笔者认为,广义上海难救助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救助行为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救助标的为法律所认可;被救物处于危险之中."自愿"原则这一传统的构成要件,亦非广义的海难救助行为的构成要件,但是自愿原则对于构建海难救助主体法律制度乃至确定救助人的报酬请求权却有着重要意义.广泛借鉴了学界的观点,用历史研究、比较研究、案例分析等方法,以国际公约及英美法为基础,综合考虑中国法律的特点,首先对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以海难救助中的"自愿"原则为基础,试图建立起海难救助主体法律体系的轮廓,最后,以此为框架,对各类型的海难救助主体的报酬请求权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