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
管理人的相关文献在1957年到2022年内共计1268篇,主要集中在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236篇、会议论文21篇、专利文献541946篇;相关期刊791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人民司法等;
相关会议10种,包括北京西山跨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暨全球化背景下金融危机与金融法调整前沿论坛、第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Engineering and Business Management2010(EBM2010)(2010年工程和商业管理国际会议)等;管理人的相关文献由1047位作者贡献,包括张剑辉、Christopher Hann、金笙等。
管理人—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541946篇
占比:99.77%
总计:543203篇
管理人
-研究学者
- 张剑辉
- Christopher Hann
- 金笙
- 丛彦国
- 姜爱林
- 曲怀远
- 李曙光
- 王欣新
- 陈显明
- Paul M. Barrett
- 丁燕
- 不公告发明人
- 余婷
- 冉乃彦
- 刘俊海
- 刘志光
- 刘驯刚
- 吕文龙
- 吴尧
- 吴杰
- 吴楠
- 吴玺
- 周圣君
- 周显根
- 孟燕
- 寇士奇
- 尹业君
- 廖小斌
- 张俊勇
- 张淑燕
- 张红喜
- 徐俊毅
- 徐真真
- 户才和
- 曾宝华
- 曾朝晖
- 朱树英
- 朱笛
- 李传水
- 李大卫
- 李征
- 李德勇
- 李振宁
- 李爽
- 李甫
- 杨剑
- 杨姝玲
- 杨征宇
- 杨益云
- 温婷
-
-
许多奇
-
-
摘要:
管理人信义义务是贯穿私募基金始终并破解法律风险的关键。培育信义义务的进程理应与私募基金市场的发展同步演进,而我国私募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生长的环境却迥异于英美国家,重募集环节,轻投资、管理和退出环节等本土特色明显。通过全周期各环节信义义务的检视,我国私募基金信义义务的实现机制既要设计适当的协议条款,把握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切入点,明确监管边界,遵循最佳执行原则;又要厘定司法裁量标准,引导私募基金从被动型向主动型管理转变,形成私募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因事制宜”的归责进路。
-
-
李盛烨
-
-
摘要:
管理人制度是我国破产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破产法规定了管理人处分财产的职责,但对于管理人处分财产是否区分重大财产和一般财产、债权人委员会是否有权决定处分重大财产、管理人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的程序要求和效力要件等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影响了管理人职能的发挥和破产程序的运行。本文立足我国破产法实践,通过分析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介绍我国现有管理人处分财产制度并与域外进行对比,提出五点修改完善管理人处分财产制度的建议。
-
-
刘景琪
-
-
摘要:
管理人解除合同的效力需从两方面考虑:破产解除应有溯及力,恢复原状请求权视债权人的选择定性为共益债权或物权请求权;债务人责任应基于违约解除的视角分析,赔偿损失的责任范围包括履行利益,其请求权属于普通破产债权。违约金的责任种类仅限于赔偿性违约金,清偿顺位以履行利益总额为划分节点。赔偿性违约金的酌减应以平衡全体债权人超出履行利益部分的违约金占其各自履行利益总额的比重为判断标准。破产申请受理前后解除合同应当具有相同的违约金债权申报和处理原则。
-
-
刘东赫;
马铭敏
-
-
摘要:
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最早可以追溯至美国破产法中的DIP制度,具有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兼顾公平以及推动破产行为市场化的优点。我国2006年颁布的《破产法》在引入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外,也引入了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但在我国的实践之中对于该制度的启动机制、债务人在自行管理过程中法律地位并不明确,对于债务人自行管理的监督机制并不完善,此外与该制度相衔接的预重整制度也长期处于缺位状态,极大地阻碍了该制度的落实。更为清晰地划分在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之下债务人的职权边界,完善人民法院、债权人、管理人多方共同监督的监督机制十分重要。与此同时,对预重整机制予以引入,多管齐下,避免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之中可能导致的道德风险,使得破产重整中的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真正成为一种选择而不是在多数情况下停留在法律文本之中,从而发挥其价值。
-
-
杨琛基
-
-
摘要:
社区作为生活垃圾的治理源头,是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治理的场域,聚焦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中间环节,即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治理。以西安市社区垃圾分类综合治理的具体实践为调研对象,采用访谈法及问卷调研法,探讨西安市社区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综合治理的逻辑,进而探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治理的有效路径,即进行合理的权利义务分配,强化垃圾分类政策的宣传教育,健全正向激励机制与构建监督机制,加强信息互通与传递。
-
-
金秋
-
-
摘要:
破产清算程序中管理人提起法人人格否认诉讼,要求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地位的自然人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从而实现债务人、股东、债权人权利义务的平衡,推动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进行,履行管理人职责.本文首先论述管理人提起法人人格否认诉讼的必要性、合理性,其次提出基本程序要求,最后指出执行程序中管理人履职的期限.
-
-
李征
-
-
摘要:
企业面临破产时,对于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法律赋予了管理人主动的优势地位.在现实案件处理中,也存在着管理人选择权太过自由,进而滥用解除权给相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我国法律对于管理人解除权的限制并无明文规定,限制管理人的绝对解除权而保护第三者利益,从而兼顾破产企业背后的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就变成了司法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暴雷”的形势下,房企破产案的此类问题尤其值得关注.
-
-
蒋言
-
-
摘要:
无因管理报酬请求权是《民法典》解释的争议问题之一.报酬在语义上存在多种可能的含义,基于《民法典》的体系解释,无因管理语境下的报酬应限定为管理人劳动的等额对价.管理人是否享有报酬请求权,其判断的核心在于管理人因无因管理所消耗的劳动力是否具有交换价值.当且仅当无因管理行为属于管理人职业范围之行为时,管理人方可享有报酬请求权,在解释上通过《民法典》第979条所规定的费用偿还请求权的扩张实现.在数额标准上,基于劳动力交换价值的形成机制,报酬请求权应遵循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中的管理人技能水平要素标准相结合的复合性标准.
-
-
易军
-
-
摘要:
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历来是立法、法解释的根本性的工作.《民法典》不仅以专章规范无因管理,初步建构起较完整的无因管理制度体系,而且较重视个中的价值调和,期冀实践受益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为保护受益人,《民法典》将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确立为适法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之一,建立受益人事后追认制度,规定管理人的继续管理义务、通知与等待指示义务、报告与转交义务等从给付义务;为保护管理人,《民法典》区隔适法与不适法无因管理并设置有利于适法无因管理人的规范,建立管理人的必要费用偿还、适当补偿请求权等.惟此方面,《民法典》尚未臻于至善,可以通过法解释、法教义学、立法等多渠道进一步实践无因管理制度中的利益平衡与价值调和.如通过确立受益人对管理利益的选择权、将受益人意思作为管理人践履适当管理义务的一项标准等,以进一步保护受益人的自主决定;通过确立管理人的必要费用之利息偿还请求权、有益费用偿还请求权、债务清偿请求权,总结建构受益人适当补偿时应衡斟的标准等,以进一步保护管理人,进而促进人类互助.
-
-
孙道锐
-
-
摘要: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依据有危险控制理论、作为义务和节约社会总成本等观点.在限度上,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为断,限于防范社会交往中的普通生活风险.公共图书馆的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构成要件为管理人存在过错、未完全履行相应的作为义务、造成损害后果以及未完全履行相应的作为义务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公共图书馆的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同时,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或者损害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
李健伟;
陈姣姣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
摘要:
随着供给侧改革、清理僵尸企业等政策的制定及逐步落地,破产制度被越来越多的关注及实践,并被寄予厚望.但与此同时,破产制度所特有的责任豁免的特性,又使破产制度被某些不法主体当作了逃废债的工具.在实践中,"假破产、真逃债"的例子屡见不鲜.为使破产制度良好地发挥其"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效用,本文将探讨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在打击逃废债行为中的相关职责的行使,以引起管理人的关注,并促使其依法履职,实现破产法的基本功能与社会价值.
-
-
冯燕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
摘要:
如果企业有大量资金去向不明,管理人对于逃废债这一块,应根据对账单抽查会计凭证对财务账本、凭证、对账单的核对,尤其是公司出现非正常经营后,按照银行对账单,核对每一笔大额资金的会计处理,到国、地税查询近几年的发票信息,与账面应收账款明细进行核对,是否有未入账的销售收入,如果有不入账的销售收入,就要及时与对方取得联系,让对方提供相关的交易记录,重点关注是否有货款汇入个人银行卡的情况。对于贷款资金贷入后的资金流向做几年的分析。管理人应该尽可能的多翻财务凭证,也许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
-
郝章彰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
摘要:
破产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选任是企业进入破产重整实质性程序的首要解决的问题,各国不同的管理人的选任模式决定了各国立法的不同.美国、英国、法国等国家的不同的管理人选任模式给了更多的思考.域外的经验值得参考和借鉴,加上国家的实践经验,本文试图解决我国存在的破产管理人选任的制度探究.基于我国国情和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应该组织一批专业技术过硬的律师、会计师等具有相关资历的人担任管理人,完善管理人名册制度,由法院在有资质、道德良好的管理人中选任,并成立类似于律师协会的破产管理人协会。结合法院指定管理人僵化的情况,成立破产重整管理人协会既能保证公正性,又能满足债权人的需求。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破产法》的目的,实现破产重整程序的价值。
-
-
张文京;
刘亚晶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
摘要:
破产重整是指在企业具有破产原因和情形后,由债权人、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对债务人暂缓清算、进行债务清理和营业整顿,以拯救和再建债务人企业的一项重要制度.如果说破产清算是把困境企业送进了火葬场而彻底消灭的话,那么破产重整就是把已经危病缠身的债务人送入医院进行急救,以期使其重获新生,是积极的企业再造行为.就破产重整来说,能否重整成功使得企业恢复盈利能力,除了债务人自身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如市场价值、经营价值等外,选择和引进什么样的重整投资人以实现债权受偿和企业盈利的最大化则至关重要,可以说是重整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由于是管理人主导破产重整程序的进行,本文重点从管理人履责的角度,讨论了如何选定重整投资人的问题,包括重整投资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要求,选择重整投资人的方式和程序、当前存在的不足和缺失等问题,以期与大家商榷,进一步推动破产重整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
-
韩强;
栾健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
摘要:
管理人接受法院指定后,便负有法定职责,其中至关重要的一项便是"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这是债权人依靠破产程序公平受偿的基础,是管理人和债权人作出各项决策的依据,是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障.2016年10月江西赛维集团重整案重整计划草案被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强裁批准",在业界引起渲染大波,关于破产财产被低估,"名为重整,实为清算"的猜测和怀疑比比皆是.破产财产评估应当如何进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如何保障,如何通过评估程序的公正来保障评估结果的公正,引起破产法学界的广泛关注,王欣新教授更是专门撰写《破产重整不是损害债权人的制度》一文,以正视听.以管理人的视角浅谈破产程序中的资产评估,随着中央“去产能、调结构”以及最高院“执转破”政策的进一步深化,中小企业破产案件势必会越来越多,作为管理人更应该慎重对待每一起破产案件,以破产财产评估程序公正、公开、公允为起点,让每一起破产程序都沐浴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阳光下。
-
-
许胜锋;
张生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
摘要: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经人民法院指定,依法履行接管债务人、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等职责.在履职过程中,为了保证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管理人一般会视情况聘请审计、评估机构对债务人进行专项审计、资产评估.但在具体实践中,就审计、评估机构的选任方式、费用收取、审计和评估方法等问题目前尚没有形成统一标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评估工作的效果,不能充分实现管理人的委托目的.基于管理人的视角,对破产程序中审计与评估业务的热点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
-
-
徐元永;
袁公章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
摘要:
接收债权申报并登记造册,对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这是新破产法赋予管理人的职权,更是职责.但管理人对债权申报资料负有何种审查义务,由于新破产法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对此亦认识不一.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应以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为己任,以尽可能提高债权人的受偿率为目标,勤勉尽责.本文从债权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出发,分别从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方面对管理人的审查义务进行探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