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
企业破产的相关文献在1958年到2022年内共计3702篇,主要集中在经济计划与管理、财政、金融、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652篇、会议论文46篇、专利文献15495篇;相关期刊1426种,包括前线、人民司法、经济研究参考等;
相关会议14种,包括2014全国企业破产与重组律师实务研讨会、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10年年会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研讨会、第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等;企业破产的相关文献由3705位作者贡献,包括陈云卿、等、吴廷荣等。
企业破产—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5495篇
占比:80.73%
总计:19193篇
企业破产
-研究学者
- 陈云卿
- 等
- 吴廷荣
- 陈子凡
- 张彦宁
- 曹思源
- 本刊编辑部
- 狄娜
- 何锐
- 史进
- 徐少伟
- 李军
- 杨加杰
- 栾甫贵
- 卞彬
- 唐明
- 季月刚
- 张伟
- 张立宏
- 王文
- 耿志华
- 聂少林
- 肖元真
- 鄢兆雄
- 黄勇
- 黄敏
- 中国城市社会救济制度改革研究课题组
- 凌云志
- 刘先球
- 刘军
- 叶建华
- 吴澄
- 吴礼洪
- 孙红芹
- 孟昭稳
- 张国云
- 张建军
- 张涛
- 张维迎
- 张锐
- 徐奇云
- 朱金良
- 杨旭然
- 杨立军
- 王安
- 王宏
- 王忠波
- 王树荣
- 王欣新
- 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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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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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产企业本身资金匮乏,无法兼顾环境债权人的权益,为提高环境债权的受偿可能性,现有的保护路径仅仅局限于前置环境债权的受偿顺位,忽视了其他的保护路径。为此,应当从内部和外部两方面考察,一方面,加强《企业破产法》《环境保护法》和《公司法》的制度衔接,正确认识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权制度,同时,不能忽视企业背后股东和董事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逐渐完善企业内部的治理体系;另一方面,建立和完善环境责任保险和环境责任基金制度,可以有效提高破产企业的财产增量。通过确立多元化的环境债权保护路径,才能尽可能全面保障环境债权人的权益,缓解企业在破产程序中承担环境责任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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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永霞;
丁彦如;
潘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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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全球新冠疫情仍在继续,对全世界的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影响。据《费加罗报》一份报告显示,2020年全球企业破产率上升25%,其中美国39%、英国33%、德国11%等。世界经济复苏动力不足,而国内经济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减弱等多重压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仅面临着市场萎缩、订单下降、成本增加、供应链断裂等带来的经营风险,还要面临现金流短缺、债务风险加大等一系列疫情下暴露的财务突出问题。2021年财政部发布的《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明确地指出“坚持党对会计改革与发展的全面领导,促进会计职能变革融合,会计助力经济发展,提升宏观治理能力和微观管理水平”,可以看出国家对财务管理提出的新要求。作为一名财务管理人员,疫情不仅考验财务人员应急反应能力,而且更突出为企业财务管理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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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为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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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日益发达,市场经济日新月异,中小企业存在的市场经营风险将日益增强。破产清算问题作为中国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部分,已经引起了人们的普遍重视,因为当今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企业都会遇到破产问题,所以企业的破产清算问题已经成为全球上所有国家都存在的共性问题。但当前,中国企业破产清算的体制还很不健全,包括会计缺乏标准化,对破产公司的资产管理主体缺乏明晰,以及没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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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燕;
石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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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黑字破产是企业的破产方式之一,由于其在财务报表上的显示较为隐晦,故长期以来一直被许多企业所忽视。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许多企业都处在黑字破产边缘,这让人们对此得以重视。时值第四次工业革命,数智化发展步伐明显加快,如何抓住这次发展机遇,创造新的增长点,促进可持续发展,对企业而言十分重要。企业需要主动追求财务数智化,加强技术层次深度探索,领先对手提前数智化,才能够在改革的浪潮中激流勇进,踏浪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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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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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专利申请授权后保护的过程中,因企业破产导致的专利权转让案件在著录项目变更处理中占有一定比例,本文通过专利权人在企业破产后提出变更请求的案例,讨论了在专利权人提交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及证明文件时,对申报书及证明文件的审查标准,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知识,分析了《专利审查指南》中相关条款的规定,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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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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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企业清偿破产债权的重要前提,破产财产处置关系到企业破产清算目的的实现,在破产财产处置期间存在着处置不能的制度与规范缺失等问题,从而加剧社会矛盾,影响司法公信力,甚至带来安全风险。实际上,破产财产处置是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因重整不能,为实现债权人利益而进行的资产变现环节。财产能否变现以及变现价值多少,将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和后续环境保护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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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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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金融危机以后,引发一系列的相应问题产生。世界经济造成一定程度低迷,市场需求略显疲态,经济危机之后造成大量企业破产,导致庞大的劳动力体系严重失衡等等。我国企业也同样深受其害,深陷泥潭之中。金融危机的产生使我国企业暴露出潜藏已久的历史遗留问题,说句粗鄙的话只有在海浪退潮后才知道谁穿没穿裤子。不过在金融危机之后也面临着极大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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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平;
孙朱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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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建筑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和债务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建筑业市场传统挂靠模式使得资金管理混乱、施工组织管理混乱、劳动用工不规范、兜底责任繁重。一旦建筑企业破产,针对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就存在许多现行法律法规无法解决或充满分歧的问题,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对于债权清偿顺序有着严格的规定,法定优先债权包括消费者购房款优先权、工程价款优先权、有财产担保债权、税款债权、职工债权、船舶优先权、人身损害赔偿债权等,而农民工工资或实际施工人工程债权没有被明确列入。虽然我国法律设立了保护建筑工人生存权益的特殊制度,但也没有直接赋予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上述立法现状使得农民工工资、实际施工人工程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优先清偿或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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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美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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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产法是市场退出机制的核心制度,其作为一种集体清偿程序的制度,往往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社会公众等多方利益主体的矛盾与冲突.近年来,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激增,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和利益冲突也变得更加复杂.通过对我国房地产企业破产中存在的利益冲突进行梳理分析,在此基础上,引入利益衡量的理念,对其在破产案件中的功能和效用进行分析,进而分析其在破产案件适用中的具体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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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籽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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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确立,我国开始对个人破产法律制度进行探索以及实践,首先通过对已有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中应用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进行分析,从中探索适用于个人破产制度的基本原理,并需要对两者进行比较,找出它们的相似之处,在构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同时做好两者的衔接,避免出现立法割裂。其次,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中存在的多方权利人的利益博弈,对此进行分析利于为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提供思路。最后通过对个人破产制度与其他债务解决制度从经济价值角度进行对比,论证个人破产制度在经济价值方面的优势,说明构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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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晖;
王洋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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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重整制度被认为是挽救破产企业最有效的法律途径之一,能够避免企业破产给社会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对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企业员工及其他关联企业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保护都有重要意义.企业重整成功的要求非常高.重整面临的不仅仅是单纯的债权债务处理问题,更多情况下是需要解决涉及法律、财会、审计、评估、经营管理乃至市场分析等综合性问题,同时还需要协调衡平各方主体利益关系.对于重整期间全面接管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需要围绕重整方案设计、重整投资人招募与谈判、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表决及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等开展专业化的重整工作.由于我国现行重整制度起步较晚,属于泊来制度,实践经验相对缺乏,重整工作经常会遇到法律界限模糊、没有参考先例、突破性大等问题.结合一起较为成功的房地产企业重整案例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重整实务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重整制度的逐步完善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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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金明;
严尤武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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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因经济结构调整,中小企业民营企业陷入了经营困境的情况越来越多,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呈明显上升态势.尽管美国、日本和韩国,在预重整方面都有令人瞩目的发展,而我国的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无预重整制度的相关规定.但深圳市中院、余杭区法院等多个法院着眼于破产司法实务前沿,积极探索企业预重整机制,使得预重整制度的实务运用悄然兴起.以江西蓝欣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欣公司)破产重整案为例,分析预重整制度的相关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而为预重整制度的建立提供参考.由于预重整制度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必然会导致预重整在实务中存在潜在的异议和风险,应当用现存的法律法规对其加以衔接、规避。现阶段,预重整制度的发展仍然依赖于司法实践的不断探索,随着经济需求,预重整制度亟需立法为其构筑发展的法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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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忠;
时冉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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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制度均是我国新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共同构成现代企业破产制度的三大基石。破产清算、重整、以及和解制度同为处理破产案件的程序,在启动主体、启动条件、利益主体、审批程序、强制力、法律目标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破产重整不同于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其实质是企业兼并重组。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中,如何尽快找到意向投资人,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速度,更决定了破产案件的重整能够成功与否.导致招募投资人难的最主要原因,是病态的破产企业很难在传统的资本市场上闪射出投资的价值.一个已经出现经营困境企业与正常运营的企业同台竞技,显然是极其不利的.因此,打造专属的融资平台,多渠道的去寻找活水去招募意向投资人就变得相当重要.作为地方政府,在搭建各类融资平台时,确实也需要考虑到此类企业的融资需求,为他们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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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
邹永迪;
范丰盛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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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产重整是对具有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和价值的企业,通过重整实现企业债务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以帮助其摆脱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而战略投资人的引进是能否重整成功的关键.实践中,债务人或管理人往往在重整计划草案制定前就确定战略投资人,并将附有明确战略投资人条款的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该模式虽运用广泛,但存诸多弊端.笔者经办某建筑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时,通过公开招募的方式先行引进战略投资人后再制定重整计划草案,但在债权人会议表决时受到部分债权人的阻挠,原因是他们希望的战略投资人并没有入选重整计划草案,认为提前招募程序不公正。该部分债权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自己的表决权优势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中制造困难,阻碍了破产案件的审理进度。可见,提前引进战略投资人看似具有上述优势,实践中也暴露出其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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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博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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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重整法律制度设计的主要目标就是保护财产的价值并使之最大化.出售式重整体现了重整程序的多样性和重整方式的灵活多变,能让债务人企业从公司价值最大化目标出发灵活判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更加适合自身实现重生的重整方式,同时也能够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因此对传统存续型重整具有良性的补充作用,能有效降低了存续型重整中的制度成本和机会成本.但出售式重整,尤其是重整计划外的出售,在实践操作中也存在诸多隐患和局限性,需要适宜的法律环境支撑.本文以出售式重整为研究对象,对出售式重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明晰,考察重整计划外和重整计划内的两种操作方式的比较优势和潜在的法律风险,以及目前出售式重整在我国适用存在的法律障碍,最后提出出售式重整制度的完善路径.本文将借助英美法中的详细而富有启发性的理论和实践成果,对其中关键问题的处理上进行比较性的考察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