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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限制

权利限制的相关文献在1989年到2022年内共计48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信息与知识传播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62篇、会议论文20篇、专利文献14338篇;相关期刊306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电子知识产权、法学等; 相关会议19种,包括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2014卫生法学与生命伦理国际研讨会、2013年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年会等;权利限制的相关文献由505位作者贡献,包括郑成思、薛虹、何敏等。

权利限制—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462 占比:3.12%

会议论文>

论文:20 占比:0.13%

专利文献>

论文:14338 占比:96.75%

总计:14820篇

权利限制—发文趋势图

权利限制

-研究学者

  • 郑成思
  • 薛虹
  • 何敏
  • 张今
  • 许清
  • 严燕
  • 于定明
  • 何荣华
  • 冯晓青
  • 冯玉芝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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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段磊; 章振毓
    • 摘要: 既有对"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正当性的研究多采取"以权利限制为中心"的视角,其研究结论面临着传统公法学理论体系中基本权利保障目标的诘难,因而呈现出理论诠释力不足的困境。为消解这一困境,应通过"从现象到目的"的研究视角转换,以党中央的政策表述和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代表的党规党纪规范意涵为依据,探寻党中央提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之目的,从而引入权力运行制约的研究视角,以进一步补强现有理论阐释之不足。在权力运行制约视角下,"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的正当性主要体现为,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中国共产党要求其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遵守较国法更为严格的党规党纪,从而确保党员领导干部正确行使公权力,避免权力滥用。对"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限度之判断,应在因循比例原则要求的基础上,将对公权力运行之约束作为这一论断欲实现的目的之一纳入"手段-目的"平衡之考量。
    • 何凯立
    • 摘要: 探讨网络转载、摘编能否适用法定许可,应先考察该制度的理论基础。现行制度下的“报刊转载法定许可”,是基于报刊刊载的作品具备公益性和时效性,而做出利益平衡和节约交易成本的制度考量。鉴于此,转载、摘编法定许可的适用标准应当由报刊载体回归作品本身。从传统环境到网络空间,仅是作品载体的变更,作品性质并未发生改变,但转载摘编法定许可却并未在网络空间得以延拓。究其原因,是囿于现有的“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张力不足、网络空间著作权易受侵犯以及相关获酬机制不完善等缺陷。据此,从制度层面出发,在法定许可适用标准上破除报刊载体的桎梏,完善相关获酬机制后,作品转载、摘编法定许可在网络空间应得以适用。
    • 范煜
    • 摘要: 容忍义务作为相邻关系中调和所有权冲突的核心,对其限度应贯彻非实质性损害与侵扰的合理性两个阶层的标准。从容忍义务一般性看,容忍义务是合法的权利冲突,“合法但不一定合理”应融入容忍义务限度判断的血液之中。其次,容忍义务是被赋予美德的不作为义务,消极的不作为是民事主体宽容和睦的高尚品质。最后,容忍义务起源于权利限制,是对权利非实质内核的剖离,是权利冲突的纠偏机制。
    • 闻锋
    • 摘要: 技术保护措施是数字网络时代权利人的一种自力救济手段,为技术措施提供法律保护是我国作为WCT与WPPT成员国应尽的义务。对技术措施的保护需要协调好与合理使用制度间的关系,对技术措施进行限制。通过比较,发现我国著作权法关于技术措施的保护力度高于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或地区,与作为发展中国国家的基本国情不符,需要进一步限制技术保护措施。通过分析限制技术措施的正当性所在,在比较国外先进立法模式基础之上,提出完善我国技术措施的建议。
    • 张丽平; 孙朱桐
    • 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建筑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和债务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建筑业市场传统挂靠模式使得资金管理混乱、施工组织管理混乱、劳动用工不规范、兜底责任繁重。一旦建筑企业破产,针对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就存在许多现行法律法规无法解决或充满分歧的问题,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对于债权清偿顺序有着严格的规定,法定优先债权包括消费者购房款优先权、工程价款优先权、有财产担保债权、税款债权、职工债权、船舶优先权、人身损害赔偿债权等,而农民工工资或实际施工人工程债权没有被明确列入。虽然我国法律设立了保护建筑工人生存权益的特殊制度,但也没有直接赋予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上述立法现状使得农民工工资、实际施工人工程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优先清偿或特殊保护。
    • 朱真真
    • 摘要: 2021年11月1日生效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5条第3款对于数据可携权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数据可携权为数据主体提供了在数据控制者之间传输个人数据的可能性,同时具有超越数据保护之外的影响。数据可携权通过建立通用的水平应用控制机制,促进了私人企业所持有的个人数据的二次使用。数据可携权应被视为旨在刺激数据驱动市场的竞争和创新的一种新的监管工具。在当前数据所有者的知识产权(如著作权、商业秘密和特殊的数据库权利)导致这两种制度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数据可携权的本来目的会受到限制。为协调数据可携权与知识产权的冲突,在具体适用的过程中,可以考虑从数据可携权的适用场景、客体、权利限制等方面,对数据可携权进行限缩。
    • 刘铁光
    • 摘要: 权利法定原则要求,著作权法规定的侵权行为范围应等于权项控制的行为范围,这是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规则的构建逻辑。契合该种构建逻辑,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规则应采用省略型的立法模式。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法律责任规则采取不完全重复权项内容的立法模式,存在大于或小于权项控制行为的范围问题,无法过滤虽立法未予明确规定为权利限制但司法实践所允许的行为,并且将规避技术保护措施和破坏权利管理信息规定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因此,《著作权法》应契合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规则的构建逻辑,调整为省略型立法模式,将第52条与第53条合并,以“侵犯依本法规定的权利+应承担的责任形式”为表达模式,并将规避技术保护措施和破坏权利管理信息的侵权行为独立规定。
    • 张俊雅; 王桢
    • 摘要: 我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只明确规定未经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标的内容,却未规定非奥标权利人基于非商业目的合理使用奥标的标准,这势必会造成奥标保护和非奥标权利人需求之间的矛盾。而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与既往相比奥标的推广力度更大,途径更加多元,因此明确非奥标权利人能够在多大范围内自由使用奥标十分重要。通过考察美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历届奥运举办国关于奥标保护的相关立法可以发现,这些国家在对奥标严格保护的同时也允许非奥标权利人在合理范围自由使用奥标并为之设定了具体标准。借鉴域外立法成功经验,我国应将《奥林匹克宪章》最新规定转化为国内法,灵活运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明确划定奥标合理使用的类型和标准。
    • 陈吉栋
    • 摘要: 二元土地所有模式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处分限制是宅基地流转困境的根本原因。被限制之处分(权)是指法律上的处分(权),该处分(权)为财产权利的当然内容,并非所有权的权能。所有权处分权能主要指事实处分。宅基地的处分限制属于权利限制中处分自由的限制。三权分置本质上是承认宅基地使用权之处分(权)的制度设计,其理论基础在于母子权利结构及作为其基础的所有权弹力性理论的扩大适用,突破处分限制存在解释论与立法论两种方案。既有三权分置之框架需要重构,“资格权”为用益物权,而非集体成员权后置固化为权利内容;“使用权”仅是资格权部分权能的处分,是资格权的次级用益物权。
    • 刘华; 李晓钰
    • 摘要: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通过对第三条和第二十四条兜底条款的不同设置,确立了作品类型的开放模式以及权利限制规则的封闭模式,此调整事实上造就了“宽进严出”的著作权保护机制,增加了著作权强保护立法取向下专有权利不当扩张的可能性。该立法安排中的法律效果风险可通过柔性司法予以调适,其基本思路是对兜底条款“开放”与“封闭”规则的解释与适用遵循相对性原则,以此缓解裁判中维护专有领域与公有领域利益平衡的压力;同时,发展相应的民间规则具有帮助源头调节利益冲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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