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的相关文献在2001年到2022年内共计2207篇,主要集中在财政、金融、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174篇、会议论文17篇、专利文献3065篇;相关期刊719种,包括法制与社会、英才、中国房地产金融等;
相关会议15种,包括中国地质学会2015年学术年会、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法律规制研讨会暨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第九届“中国金融论坛”等;私募基金的相关文献由1880位作者贡献,包括赵迪、陈伙铸、蔡晓铭等。
私募基金
-研究学者
- 赵迪
- 陈伙铸
- 蔡晓铭
- 巴曙松
- 陈治中
- 朱世杰
- 王不忌
- 刘传葵
- 丛彦国
- 夏斌
- 陈伟
- Value
- 乐嘉庆
- 付俊杰
- 刘亮
- 本刊编辑部
- 花荣
- 高辉清
- 于永震
- 刘建和
- 叶檀
- 吴士君
- 曹建钢
- 林波
- 柏高原
- 桑彤
- 楚林
- 殷洁
- 王芳
- 范大平
- 许付漪
- 赖柏盛
- 钟伟
- 闵一宗
- 陈俊伍
- 陈杰
- 于欣
- 刘伟
- 刘俊
- 刘妍
- 刘文弟
- 卫丽春
- 叶辉
- 吴夕晖
- 喻斌
- 孙义
- 岳峥
- 康会欣
- 张丹凤
- 张安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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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伟;
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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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私募基金存在契约型、有限合伙型、公司型三种组织模式,投资者知情权诉讼的行使路径由此三分。但实证研究表明,该路径模式存在的知情内容局限、知情标准互异、行权易阻却、救济无功效等问题,实为知情权行使错位所致。应回归私募基金“资管产品”之定性,统一以“基金”或“信托”信息披露的实定规范为私募投资者知情权诉讼的路径与内容。相较而言,该路径在修缮前述问题的同时,司法裁判因规则统一而趋向同案同判。投资者知情权的范围以基金合同的约定信披义务与基金规范的法定信披义务自当确定,知情权的边界以底层投资文件与底层财务文件为投资者可知情的正向边界,以涉及他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为投资者不可知情的反向边界。但投资者知情权仍须完善,建议实体与程序并进。实体上,明确并统一投资者知情权基于基金法或信托法的诉权,将披露范围分为主动披露与被动披露,知情内容当以信义义务来实质性规定;程序上,翔实查阅复制权,明确质询权,增设检查人选任请求权;并在行政监管乏力时,更加重视司法诉讼对私募投资者的“保护填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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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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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私募基金迅猛发展的同时市场风险也逐步显露,需要发挥仲裁优势解决私募基金纠纷。针对投资人最为常见的返还本金、赔偿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等3大类仲裁请求,应分别采取审慎式处理、类型化分析和时间轴思路,从而疏解私募基金仲裁的难点、堵点,完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保障基金投资人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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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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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私募基金是目前基金市场上比较常见的一种基金,在我国的发展时间比较短,是一种由风险投资演变而来的新型投资方式,在我国的发展虽然只有短短30多年,但因其能够为投资者带来高效的经济收益,深受国内投资人士的青睐。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为降低风险,保证经济收益,需要切实做好风险核查工作,以便及时识别风险,化解风险,将各种风险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因此,本文以私募基金股权投资内涵为立足点,分析了风险核查的重要性及方法,希望对我国私募基金股权投资事业的发展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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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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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金融领域的发展目标是建设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和多层次资本市场,私募投资基金因能实现差异化、多样化配置财富而备受投资者青睐。然而,该领域监管体系还不够细化完善,缺乏足够位阶的法律做支撑,存在规制有效性不足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对于保底条款效力认定的裁判标准也不清晰、不统一。未来应更注重私募资金领域的特殊性,在司法谦抑的基础上,从保护投资者入手,尝试借助信托法中受托人的信义义务制度,重新审视私募基金保底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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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佳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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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私募股权投资因其产品结构相对复杂、预期收益高、波动较大、流动性较小而通常被划分为R4风险等级以上的"高风险、高收益"的金融资产类别。随着居民财富的日益增长及对财富管理的迫切需求,私募股权投资被越来越多的高净值群体所接受。加强私募基金投资项目退出管理机制,防范风险便成为了保证私募基金投资收益的重点所在,也是我们应该关注的重要课题。本文在分析私募基金退出方式的基础上,就防控风险问题进行研究,以期提出有可操作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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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蓉;
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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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运用动态合约理论与实物期权理论研究了私募基金最优激励相容合约的一般特征,考察了基金规模与申购赎回机制对缓解道德风险的作用。结论表明,私募基金最优激励相容合约由投资人的最大预期收益与管理者的最大预期回报共同决定,且购买私募基金类似于做多一种特殊期权,该期权标的资产价格由管理者后续值度量;投资人为激励管理者努力工作而付出的激励成本随基金初始规模或再申购比例递增,而最优基金规模由其边际激励成本与预期边际业绩决定;赎回成本影响投资人的最大预期收益,但对缓解道德风险不具显著作用;适当的业绩抽成可降低道德风险,且业绩抽成与私募基金初始规模或再申购比例在缓解道德风险方面存在一定的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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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娟;
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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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私募基金纠纷作为新兴金融商事案件类型之一,专业性强,审判结果往往关系到金融秩序的稳定与金融风险的防范。当前,审理此类纠纷面临有效依据不足,当事人不当行使诉权、举证能力不足,特殊情形下,私募基金纠纷还涉及到刑民交叉问题,因而亟待更精准的裁判考量。为促成个案公正与裁判尺度的统一,应明确请求权基础与归责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认定管理人赔偿责任时需审查不同阶段合同分配的权利义务,分“条件关系”和“相当性”两阶段判断因果关系,厘清实际损失;确定托管人及其他被告赔偿责任是否成立及范围的判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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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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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发展最快的国家,综合国力在显著增强。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迅速发展起来,经济实力也有所提高,为此,我国私券基金的形势得到了大家的广泛关注,它对该行业的发展具有巨大的影响。以投资活动为主的私篡基金,应处理投资者、私营投资者、受托人和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关系,有效确保其在市场运作过程中发挥原始机制作用,促进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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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昭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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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估值调整机制是俗称的对赌协议,是为投资人利益减轻双方信息、风险、回报的不对称和保护投资人自身利益与融资方就未来的事项进行的一种约定。对赌协议越来越广泛应用于各行业,因此讨论对赌协议的法律适用性和对赌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尤为重要。本文从几个典型案例中判决的法律依据和法律适用,探讨对赌协议法律效力及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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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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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随着国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居民金融财富不断增加。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让越来越多的金融产品进入人们的视野,“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也开始见诸媒体。简单来说,“金融消费者”指的是购买银行理财、公募私募基金、信托等金融产品或直接参与资本市场投资的中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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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志伟
- 《第五届中国(广州)国际金融交易博览会暨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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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私募基金的组成结构与普通基金相比,主要是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区别.私募基金中战略投资者与财务投资者的异同,战略投资者以与企业共同成长为主要目的,而财务投资者以获得资金回报为主要目的.私募基金数量呈直线上升趋势,而资金来源也由于企业投资人开放直接投资渠道而愈发多样.私募基金最近的交易集中落在高科技、消费、大健康、金融服务等领域,而私募基金的退出机制主要以上市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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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达松;
刘鸽
- 《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法律规制研讨会暨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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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券投资基金法》(征求意见稿)首次将私募基金纳入我国监管范围,并对私募基金的发行规定了事后备案制度.但是,修改稿未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与行业协会的分工作出清晰界限.对此,文章从基金投资者、基金规模、资金来源等方面对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的职能进行划分,并建议将修改意见稿第107条第(一)款"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经注册、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分别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基金行业协会备案."修改为"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对于涉及国家利益与社会公益的基金,经注册、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向应当相关政府机构备案,除了单个投资额小于1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等不涉及国家利益与社会公益的基金不需要备案以外,由经注册、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涉及国家利益与社会公益的基金范围以及相应的备案政府机构由国务院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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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 Yu;
申宇;
Luo Hao;
罗浩;
Wang Peng;
王鹏
- 《第九届“中国金融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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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选取2007-2011年阳光私募基金数据,从构建风险定价因子、投资能力等角度对私募基金的业绩进行了系统性的评估.本文发现,私募基金的绝对收益在不同背景的基金经理之间并无明显差异,但都明显超过沪深300指数.其次,鉴于对私募基金定价因子研究的缺乏,本文构建商品风险因子、债券风险因子,通过面板数据、时间序列稳健性的风险,研究发现私募基金平均每年能获得4.4%的超额收益.其中,非结构型基金比结构型基金表现好,券商背景的基金经理投资能力最强,其他机构背景次之,再次是公募背景的基金经理,民间投资者并不能获得超额收益.最后,本文通过自助法区分私募基金业绩与运气的关系,结果发现业绩最好的基金是因为运气好,业绩最差的基金因为运气差,50%的私募基金的投资业绩来源于高超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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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植民
-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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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息公开是资本市场良性发展的生命源.随着基金类金融商品的不断发展,其相关信息的披露乃大势所趋.英国、欧盟、美国的经验虽然出发点不同,也各有利弊,但是为学习和借鉴提供了良好的研究素材.我国法律对基金类金融商品尤其是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极不完善,因而,应当在信息披露制度导向、披露主体、披露内容和承担责任几方面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