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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

信托法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2年内共计64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33篇、会议论文9篇、专利文献93311篇;相关期刊341种,包括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法制与社会、南京大学法律评论等; 相关会议8种,包括第三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第二届比较法学与世界共同法国际研讨会暨亚洲比较法学会成立大会、第一届比较法学与世界共同法国际研讨会等;信托法的相关文献由582位作者贡献,包括徐卫、张淳、文杰等。

信托法—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633 占比:0.67%

会议论文>

论文:9 占比:0.01%

专利文献>

论文:93311 占比:99.32%

总计:93953篇

信托法—发文趋势图

信托法

-研究学者

  • 徐卫
  • 张淳
  • 文杰
  • 李金泽
  • 闫海
  • 于海涌
  • 张军建
  • 王涌
  • 傅建武
  • 刘党英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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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捷菲
    • 摘要: 股权家族信托并不是《信托法》中的法律概念,是在实务中衍生出的信托类型,是委托人以所拥有的股权为对象委托给受托人,对家族财富进行信托管理,所得收益由受益人享有的行为。事实上,其法律结构与一般信托相类似,区别在于股权家族信托的目的是家族财富的管理、保护、传承,受益人通常为家族内部成员。
    • 许多奇
    • 摘要: 管理人信义义务是贯穿私募基金始终并破解法律风险的关键。培育信义义务的进程理应与私募基金市场的发展同步演进,而我国私募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生长的环境却迥异于英美国家,重募集环节,轻投资、管理和退出环节等本土特色明显。通过全周期各环节信义义务的检视,我国私募基金信义义务的实现机制既要设计适当的协议条款,把握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切入点,明确监管边界,遵循最佳执行原则;又要厘定司法裁量标准,引导私募基金从被动型向主动型管理转变,形成私募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因事制宜”的归责进路。
    • 杨澜; 陈兆复
    • 摘要: 信托制度很早就已经出现在资本主义国家,但在我国的起步较晚,而且不够完善.自《信托法》在我国实行以来,暴露出了许多缺点和不足,急需相关人员对其进行分析并加以完善.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不在于立法经验的不足,而是当初对信托法的理解不到位而导致的定位不准.文章针对我国《信托法》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加以分析,并提出改进策略.
    • 陈维
    • 摘要: 《信托法》第1条是《信托法》的立法目的条款。现行理论学说争议主要围绕立法目的条款设置的应然性展开。然而,无论理论争议如何,立法实践表明我国法律一般设有立法目的条款,肯定立法目的条款的现实意义十分有必要。从《信托法》第1条涵义出发,结合域外信托领域相关法律的立法目的,可以总结出我国立法目的条款具有多重目的、多重目的排列遵循一定逻辑顺序、范式性表达的特点。多重目的之间具有重叠交叉之处凸显我国立法目的条款之弊端,以致影响其作用发挥。为完善立法目的条款之表述,立法者在设置立法目的条款时需做到高度概括且精确表达。
    • 陈亦妍
    • 摘要: 家族信托是指在信任的基础上托付家族财产,使其在特定的时间之后权属进行合法转移.家族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是富豪们确保个人或家族财富在其死后能够有序传承的工具,其备受高净值人群的关注,我国许多金融机构也纷纷涉猎此项业务.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开启了中国家族信托合法化、正规化的大门,但不免因为经验匮乏与规范滞后凸显出一系列问题.文章着眼于家族信托的法律环境,提出我国家族信托立法的完善建议,以求稳步推进家族信托制度的本土化发展.
    • 余泓
    • 摘要: 我国《民法典》首次以民事基本法确认了遗嘱信托制度的法律地位,这为居民财富传承方式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也代表着信托制度规则伴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发生了与时俱进的革新.但在实践中仍面临诸多困境,如信托设立时的物权变动、信托财产的隔离、遗嘱信托计划的监督与实施等,这些都是现行制度中较为模糊的领域.在现行民法典和信托法中已有的制度设计基础上,兼顾考虑民法典立法理论整体的衔接,通过对英美法系较为成熟信托制度的比较研究及国内信托实务案例的分析总结,寻求进一步完善遗嘱信托制度的创新路径,构建契合国情且具有前瞻性的规则指引,这不仅是优化民法典继承篇的必由之路,也是惠泽全民的现实之需.
    • 窦冬辰
    • 摘要: 自信托法实施以来,理论上一直未能将其有效地与我国民法体系相衔接,信托法始终游离于民法之外.随着《民法典》的颁布,信托法将再次面对着融入民法的挑战和机遇.为此,必须首先在理论上明确信托法自身的定位.在大陆法系中,信托法的核心制度功能在于实现财产的独立性,该功能无法借助诸如利他合同等民事法律制度加以实现.在明确信托法这一制度定位的基础上,可以通过民事法律行为的分析工具将信托纳入法律行为的范畴,从而进入我国的民法体系之中.一般认为,在当前阶段制约信托发展的最大障碍在于制度的不完善.然而,信托登记与信托财产独立性这一核心制度功能的实现并无关联.作为有别于物权登记的信托登记,其功能在于将特定财产在性质上属于信托财产的事实向社会公开,从而有助于交易第三人识别财产的性质.因此,立法者在进行信托登记相关的规则设计时应当围绕撤销权制度而展开,对委托人、受益人与交易第三人之间的利益进行取舍.
    • 陈维
    • 摘要: 《信托法》第1条是《信托法》的立法目的条款.现行理论学说争议主要围绕立法目的条款设置的应然性展开.然而,无论理论争议如何,立法实践表明我国法律一般设有立法目的条款,肯定立法目的条款的现实意义十分有必要.从《信托法》第1条涵义出发,结合域外信托领域相关法律的立法目的,可以总结出我国立法目的条款具有多重目的、多重目的排列遵循一定逻辑顺序、范式性表达的特点.多重目的之间具有重叠交叉之处凸显我国立法目的条款之弊端,以致影响其作用发挥.为完善立法目的条款之表述,立法者在设置立法目的条款时需做到高度概括且精确表达.
    • 练维宇
    • 摘要: 信托财产的确定性在各国信托法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首先,信托财产的确定性是信托有效设立的前提之一;其次,信托财产的确定性与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认定密不可分;最后,当受托人破产时,信托财产是否确定对于受益人(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至关重要。换言之,若信托财产确定,则信托受益人因享有衡平对物权,可优先于受托人的其他债权人受偿。
    • 屈丽丽
    • 摘要: 正因为当事人与法院之间产生的相互对立的观点,让信托财产能否被采取保全措施这一信托法核心问题浮出水面。一方面是家族信托业务的蓬勃发展,另一方面是各地法院对涉及家族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审判思路备受关注。可以说,此时此刻,家族信托业务的市场发展与制度的进化和完善被紧紧地捆绑在了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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