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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制度

抵押制度的相关文献在1988年到2020年内共计11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0篇、会议论文10篇、专利文献612篇;相关期刊78种,包括法制与经济(上旬刊)、法制与社会、中国公证等; 相关会议9种,包括2014年国际房地产评估论坛、第十二届北京迈向国际化大都市论坛暨2014北京经济论坛、第四届国土资源法治学术研讨会等;抵押制度的相关文献由144位作者贡献,包括张美荣、曾臻、李佩等。

抵押制度—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00 占比:13.85%

会议论文>

论文:10 占比:1.39%

专利文献>

论文:612 占比:84.76%

总计:722篇

抵押制度—发文趋势图

抵押制度

-研究学者

  • 张美荣
  • 曾臻
  • 李佩
  • 杜学毅
  • 杨振华
  • 汪利娜
  • 王福祥
  • WANG Mengjun
  • WU Bi
  • ZHANG Longyao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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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王坤
    • 摘要: 建筑工程具有较大的增值潜力,同时,也是在资金支持下持续建造形成的实物.为满足工程要求,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将其用于抵押,从而获取后续的工程建设资金,但是立法与实务中存在工程抵押脱节的情况,不利于建筑工程抵押的正常运转,而这也是法律行业应当高度关注的问题.
    • 陈思伟
    • 摘要: 古典时代雅典信贷抵押包括三种形式:所有权归债务人的抵押、为保障嫁妆或租赁孤儿地产提供的抵押、回购抵押.海事贷款也属于抵押借贷,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包括货物、商船、运费、奴隶船员和不动产等;在特定情况下,债务人凭借特殊关系,无需提供抵押物也可获得贷款.古典时代雅典海事贷款要求不能一物多抵,且抵押物的价值一般须为贷款金额的两倍.上述规定表明,海事贷款抵押制度具备了现代信贷的某些基本特征.与其他信贷不同,海事贷款抵押制度允许以预期物品作为抵押,明显具有担保抵押的特征.海事贷款抵押制度的出现在经济思想发展史中具有重要地位.
    • 范志勇; 李雅静
    • 摘要: 所有人抵押权可以区分为由所有人直接设置抵押权的原始所有人抵押、因其他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等而形成的后发所有人抵押两种类型,融资租赁中的所有人抵押属于前者,基于满足出租人规避投资风险需求的考量,为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所支持。所有人抵押的域外立法经验,基本形成了以法国为代表的后发两有人抵押权的狭义玄法模式、以德国为代表的全面规范所有人抵押权的广义立法模式。所有人抵押权的立法模式是由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市场主体的需求所决定的,我国融资租赁事业的发展需要原始所有人抵押制度的支持。传统所有权权能理论无法涵盖现代抵押权妁功用,融资租赁中的所有人抵押制度在所有权中融入了担保权的价值,彰显了现代担保制度中的规避风险功能,体现了出租人的投资保障需要,促进了我国融资租赁事业的规范化发展。
    • 骆云
    • 摘要: :采矿权抵押融资已成为矿业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民国政府为了优化采矿权抵押秩序,满足采矿权人的融资需求,肯定采矿权人的财产权利,制定了采矿权抵押制度.此制度于《矿业条例》和《矿业法》中予以明确规定.其制度设计包括担保方式重在保障抵押权人利益 、生效条件必须被主管部门核准 、实现途径为仍视被取消或自行废业的矿业权存在等.对其研究以期能为当前采矿权抵押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提高采矿权抵押制度的法律位阶,提高采矿权抵押生效的高效性与灵活性,延长抵押的采矿权存续期间,实行集合财产抵押制度担保抵押权人之债权等.
    • 张朋竹
    • 摘要: 我国未在不动产抵押制度外独立构建动产抵押制度,造成了抵押权制度的混乱.动产抵押权制度在经济实践中作用寥寥,未起到替代让与担保的作用而使后者大行其道.本文认为应当明确和限制可抵押动产范围,辅之以特别立法,重新构建动产抵押制度.建立补墙公示制度,完善登记制度以保障交易安全.
    • 杨佳容; 李静红
    • 摘要: 集体林权抵押贷款已经成为林权改革最重要的创新产品之一.林权抵押有利于发展林业经济,实现林业资本的市场化目标.当前,我国林权抵押制度依据的林业金融的创新政策忽视了与现代法权结构的融合协调,导致了林权抵押贷款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从而造成林权抵押的法律困境.在此背景下,结合我国语境,按照从公权与私权、公益林与经济林二分的二元结构的视角来设计林权抵押制度,对于完善集体林权抵押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 罗晟豪1
    • 摘要: 私有房产是农民非常重要的私有财产,私有房产的抵押和流通,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建设,有利于拓宽农村融资渠道,有利于促进农民创业增收,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目前,由于农民房产所有权的私有和宅基地集体所有的冲突,导致农民房产的抵押遇到了一系列的问题。从立法层面来看,房屋抵押的房地一体原则与农民房产私有和宅基地集体所有现实冲突;由于农村经济和农村土地的特点,在目前农村私有房抵押实践中,也存在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流转市场体系建设缓慢,风险保障机制缺失等问题。为此,为了促进农村私有房产抵押的发展,拓宽农村金融渠道,就应该通过加快立法建设,明确农村私有房产的抵押范畴,强化农业保障和风险防范机制,促进农村私有房抵押市场化,以及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等方法来促进农村私有房产抵押的发展。
    • 近江幸治
    • 摘要: 关于抵押权,如将其与质权进行比较,由于抵押权的设定者在保留对抵押标的物的占有的同时,依然能以该抵押标的物对债权进行担保,所以可以将其理解为是对标的物的"价值(流通价值)权"的支配,当债权无法得到清偿时,通过发动处分权实现"价值(返还)"的制度。与其相对,所谓质权,就是将标的物的占有移转至债权人,使其能够支配该标的物的"用益价值"。以这些基本原理为前提,本文将对日本的抵押权的实行方式与优先受偿权的方法进行考察。
    • 申政武
    • 摘要: 笔者研究的中国物权法中的共同抵押,可能与一些学者的主张不同,笔者认为中国现行法中没有规定这一制度。~②因此,虽然已有不少教科书、论文等在谈论这个问题,但笔者认为这些都属于面向未来的理论构建而非现行法的解释。本报告也属于这一性质。那么,为什么说中国法中没有这一制度呢?笔者想先系统地介绍一下学者对共同抵押的认识。一、什么是共同抵押(一)1990年代的讨论(《担保法》制定前后)1.钱明星(1994)作为一个物权法中专有的概念,共同抵押是20世纪90年代初才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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