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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束力

拘束力的相关文献在1981年到2022年内共计16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金属学与金属工艺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59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68708篇;相关期刊126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法学、法治研究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与软法国际研讨会、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第一届年会等;拘束力的相关文献由178位作者贡献,包括蔺海荣、何海波、冯军等。

拘束力—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59 占比:0.23%

会议论文>

论文:3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68708 占比:99.76%

总计:68870篇

拘束力—发文趋势图

拘束力

-研究学者

  • 蔺海荣
  • 何海波
  • 冯军
  • 冯惠敏
  • 史可飞
  • 张建勋
  • 徐乃斌
  • 徐玉倩
  • 曹晟旻
  • 朱孝清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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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季晨溦
    • 摘要: 区域行政协议作为一种被广泛应用的区域法治协作机制,具有加强政府间行为协同,解决跨行政区划公共治理问题的重要作用。但区域行政协议的法律效力模糊不清,影响了协议的顺利实施和区域合作的稳定性。为此,需要明确区域行政协议对缔约主体、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问题,以及先后缔结的区域行政协议之间的效力关系、区域行政协议与缔约主体辖区内规范之间的效力等级;在此基础上,还应完善外在约束机制,减少区域行政协议在法律依据、缔结程序、文本内容、纠纷解决等方面的不确定性,来保障其所具有的应然效力能够转化为实然效力。
    • 牛兴林
    • 摘要: 现行司法实践中通常把未送达行政行为纳入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一般判决行政机关败诉。对未送达行政行为做出实体裁判,无论做出撤销、确认违法还是确认无效判决,均弊大于利。对其如何裁判,不妨换个视角,从行政行为效力入手加以解析。未送达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和第三人没有产生拘束力,对其他国家机关(法院和其他行政机关)也未产生构成要件效力和确认效力,经过360度无死角审视,未送达行政行为并未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当事人不应针对其发起争讼。如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送达行政决定或后续执行行为侵犯其权益,可以发起履职之诉,或将执行行为提交司法予以审查。另外,对于行政机关的继续送达行为,应分类区分处理,对于负担性行政行为不予容忍,而授益性行政行为可以继续送达。
    • 沈岿
    • 摘要: 问题:软法是否有效力对于“软法是否有效力”的问题,不同的论者或许会给出不同答案。而在此现象背后,隐藏着论者对“效力”(英文对应词为validity)的不同认识与理解。按照域外传统的、主流的、实证主义的法律效力观,“法律上有效的”同“法律上有约束作用”是交互使用的。在国内,法律效力的意涵也通常被解释为法律具有的约束力(或称“拘束力”,意义完全相同)与强制力。循此观念,一个自然的逻辑结论就是软法没有法律效力。
    • 王春艳
    • 摘要: 量刑建议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进具有关键意义,但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通过实证案例对量刑建议拘束力情况、未采纳理由、通知调整量刑建议情况以及二审情况研究发现,目前量刑建议拘束力不足,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的理由呈现随机化,法院与检察院对量刑建议沟通不充分等.需要提高量刑建议质量,规范法院对量刑建议的采纳,同时应保障被告人上诉权,在提升诉讼效率的同时维护个案公平.
    • 朱孝清
    • 摘要: 刑事诉讼法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虽未出现“控辩协商”这一词语,但规定了控辩协商程序。我国控辩协商的最大特色和优势在于,把依法办案与控辩协商、法定从宽与协商从宽有机结合起来,兼收二者之利。控辩协商的基本要求包含目标、原则、内容、成果载体、质量评价尺度等要素。法律赋予了控辩合意所形成的量刑建议对法院“有条件的拘束力”。《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2款从属于第1款第5项,系对第5项“其他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中“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这种情形的解决方式的规定,但法条的表述需要完善。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应当告知检察院,只有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时,法院才能依法作出判决。
    • 任庆明; 李瑞芝; 唐明
    • 摘要: 我国的检察指导性案例制度遵循了经验主义的发展路径.对于目前指导性案例在实际运行中所出现的实践效果不显著的问题,应当坚持内因为主,外因为辅的原则,围绕事实拘束力的来源和达成路径这一关键点,通过完善指导性案例的遴选、生成、更新、废止机制,辅之以更为合理可行的援引适用机制,从而促进检察官主动援引指导性案例.同时,综合采取提高法律文书说理标准,提高检察官援引指导性案例说理的水平,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研究指导性案例的方式,为构建既体现出个性,同时也符合检察权运行的一般规律,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指导性案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
    • 朱孝清
    • 摘要: 刑事诉讼法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虽未出现"控辩协商"这一词语,但规定了控辩协商程序.我国控辩协商的最大特色和优势在于,把依法办案与控辩协商、法定从宽与协商从宽有机结合起来,兼收二者之利.控辩协商的基本要求包含目标、原则、内容、成果载体、质量评价尺度等要素.法律赋予了控辩合意所形成的量刑建议对法院"有条件的拘束力".《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2款从属于第1款第5项,系对第5项"其他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中"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这种情形的解决方式的规定,但法条的表述需要完善.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应当告知检察院,只有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时,法院才能依法作出判决.
    • 王青斌; 付小彦
    • 摘要: 目前,信用承诺制度在立法、执法、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适用,其具有适用方式多样、适用情形不一、简化行政程序等特征。然而,信用承诺制度的适用对职权法定原则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可能会加重相对人的义务与责任并影响行政目标和公共利益的实现。信用承诺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具有公法意义的单方允诺,其在本质上为一种柔性执法机制。信用承诺一经生效,即会对相对人产生拘束力,并对行政主体产生事实推定效力。在明确信用承诺性质与效力的基础上,未来应当从明确信用承诺的适用范围、确立信用承诺的适用原则、构建信用承诺的激励机制、完善信用承诺的效力保障机制这四个方面构建信用承诺制度的完善路径。
    • 崔紫璇
    • 摘要: 在我国,大多数行政裁量基准以"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现,这样的行政裁量基准其性质和效力如何?学界有诸多的争论.而不同的观点则直接影响着法院对涉及行政裁量基准案件的审查态度.在这些争论之中,承认行政裁量基准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最能与其功能相适应.根据这一观点,如果某一裁量性行政行为是依行政裁量基准作出时,法院需要将行政裁量基准作为该行为的审查依据,但法院也需事先对裁量基准进行合法性、合理性的审查;而如果某一裁量性行政行为径直依法律法规作出时,法院则需要寻找是否存在事先制定好的行政裁量基准,当然,该基准仍需在审查过后才能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
    • 王昆
    • 摘要: 案例指导制度是为了落实同案同判、保证司法公信力的一种法律适用活动,但指导性案例公布以来,出现了适用难、援引率低等情形,根本原因在于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定位不清、制度设计层面存在不足.指导案例使用规则中"应当参照"的含义模糊不清,理论界和实务界也有事实拘束力、法律拘束力、行政拘束力等多种学说的争论.因此,需要通过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完善指导性案例运行的保障机制等路径,将指导性案例认定为非正式法律渊源,认可其事实上的拘束力,将其效力定位界于司法解释和公报案例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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