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的相关文献在1975年到2022年内共计94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贸易经济、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27篇、会议论文14篇、专利文献2313篇;相关期刊550种,包括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律适用、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14种,包括2014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暨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年会、中华中医药学会第七次民间医药学术交流会、大连海事大学第三届硕博论坛等;国际条约的相关文献由839位作者贡献,包括张德江、吴邦国、郑成思等。
国际条约
-研究学者
- 张德江
- 吴邦国
- 郑成思
- 董保霖
- 栗战书
- 银红武
- 冯勇
- 刘益灯
- 厉广
- 姚象天
- 张磊
- 朱清清
- 栗晓宏
- 浦伟良
- 王迁
- 阮兢青
- 龚瑜
- 乔洲
- 付文明
- 任国威
- 何金波
- 倪学伟
- 冯予蜀
- 刘恩媛
- 刘春田
- 刘晓红
- 刘焱
- 刘爱文
- 吴慧
- 周阳
- 姜伟
- 康琳琳
- 廖诗评
- 张丹丹
- 张军
- 张德瑞
- 张荣现
- 成钊
- 曲亚囡
- 李敏
- 李望南
- 杜学毅
- 杜新丽
- 林毅君
- 江河
- 熊玉祥
- 王晓颖
- 王毅
- 王熠珏
- 王雪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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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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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济民族主义和全球自由市场主义之间的长期斗争再次成为地缘政治的中心。知识产权被视为全球自由市场主义的制度体现,但基于经济民族主义对本国产业和经济发展的保护才是各国构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政策的核心出发点。考虑到知识产权的属地主义属性,只有当全球各国知识产权法完全统一的情况下才能在逻辑上排除任何知识产权民族主义。然而这种水平在欧盟内部尚未实现,在全球范围内更是乌托邦。即便有全球知识产权法的保障,监管程度较低的司法管辖区仍可能通过将注意力转向奖励、补助金、税收抵免等非知识产权机制来实现自我保护和促进当地发展的目标。通过对经济民族主义对知识产权国际立法历史变迁影响的深入分析,使我们能够更好地认识和应对其未来对知识产权国际立法发展走势的影响,以更好地维护我国跨境知识产权领域的国家利益及经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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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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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据作为国家一项重要的战略资源,是各国进行利益博弈的重要领域。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数据安全保护逐渐成为各国争议的焦点问题。由于中国在数据治理领域起步较晚,仍然存在立法不完善、技术创新能力弱、国际合作不足、治理不力等问题。中国需要全面、系统地分析影响数据安全的各种主要风险因素,明确数据安全和数据自由的界限,明确网络数据主权的归属,构建合理的数据安全治理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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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丽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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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人权领域日益专业化的背景下,儿童、移徙工人、残疾人和妇女等弱势群体的人权保护需要均以联合国专门性人权公约的方式得以确认,但老年人在历史上一直被人权法所忽视。目前,老年人的权利仍然被解构嵌套于其他人权条约项下进行保护,而不是被独立确认。无论在规范内容还是实施机制上,都无法为老年人提供周延的保护。老年人所面临的独特问题包括身体和精神的虐待、年龄歧视、社会忽视和数字化参与难题等,现有的人权法在上述重要议题上基本保持沉默。有必要以自成一体的方式,通过有拘束力的人权条约为老年人的权利提供量身定制的、全面有力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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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芸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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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相对较高的地位,其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也是公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和民商事案件的重要依据。而在民法典形成的过程中,其存在一定的法律渊源,推动法典化进程的开展。并且在现代,法律渊源呈现出多中心主义和多元主义的特点,要想保障民法典实现与时俱进,则要坚持开放性原则,充分符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因此,本文主要分析法律渊源的概念,并重点讨论民法典规定的习惯法、国际条约等法律渊源,并探讨其他法律渊源是否可以作为民法典的正式渊源。旨在运用法律解释学的方法,为民事案件审判提供参考,促进民事立法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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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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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条约在国内法上的位阶,国际上有五种立法实践:高于宪法、等同于宪法、低于宪法优于一般国内法、低于宪法等同于一般国内法、低于国内法.条约在中国的法律位阶有三种观点,其中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条约的位阶应该是低于宪法而高于一般国内法,国内法位阶比照论是不成立的.应当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明确规定条约的位阶低于宪法高于一般国内法,以利于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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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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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播组织权的保护期限就是对广播组织权的时间限制.由于广播组织播放的电视节目对娱乐公众、繁荣文化、促进技术、开化民主具有重大作用,若给予广播组织对广播信号的永久保护,那么上述功能就会很难发挥.为此,国际条约及很多国家国内著作权法都对广播组织权设定了保护期限,超过这个期限后就进入公共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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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健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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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条约是主权国家缔结或者授权缔结的协定。在国际条约解释中宜将主权因素考虑在内。纳入主权因素的国际条约解释,对解释者而言通常要考虑国家同意原则、善意解释原则和疑义从轻解释原则作为解释的基础。这构成了条约解释和主权因素之间的第一重平衡。"尤科斯案"几经反复的原因则是陷入了解释方法当中的主权考虑失衡的一个极端。为避免条约解释可能从忽视主权因素滑向片面强调主权因素的另一个极端,国际条约的解释须以探寻条约理性原意为目标对此加以限制。在整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以作者决定论、文本决定论和读者决定论指导下的三种解释方法的适用位阶顺序后,方能构筑起国际条约解释与主权因素之间的第二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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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得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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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卫星导航从未处于法治建设的真空地带,但其国际法治环境现状并不完善,需要构建以国家主权原则、所有权和成本分担、民事责任等制度为基本要素的国际规则体系.以拉丁美洲和非洲国家为主的卫星导航用户国要求制定国际公约,明文确立卫星导航服务的长期可用性以及各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美国为代表的卫星导航供应国反对给自己增加任何法定的国际义务,主张通过对现行国际法律和国内立法的解释来处理潜在争端;欧洲国家则提出通过设计闭环的合同链条固定各方主体的权责体系,以作为国际条约的过渡性方案.在各方激烈的政治博弈之下,卫星导航国际规则体系构建的前进路径尚不明确.我国作为负责任的卫星导航强国,在统筹推进卫星导航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可以考虑在联合国外空委的框架下协调有关各方通力合作并予以多点突破,在卫星导航国际规则体系构建中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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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yao Che;
车路遥
- 《2014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暨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年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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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跨国贸易与其他人类活动领域之间互动的日益频繁,WTO这一规制国际贸易关系的主要法律渊源不可避免地与其他国际条约发生冲突和碰撞.本文试图针对不同类型的国际与国内法机制提出具体化解WTO与其他条约冲突的三种方法.首先,本文对国际公法语境下的冲突一词加以界定,并将学者们分析冲突的视角划分为两大类,即从技术安排层面上考察冲突的视角和从实质价值取向及利益层面上理解冲突的视角.继而,本文分别对国际法的立法机制、争端解决机制以及成员方的国内法安排这三者化解冲突的可行性及具体途径加以分析.通过对WTO的立法、争端解决以及WTO成员方的国内相关立法进行考察,本文提出,不同的机制可以在不同的程度上促进前述两种意义上的冲突的化解.本文认为,在当前的WTO框架下可以找到解决WTO与其它国际条约的冲突的有效方法,而从中也可看到建立一个更加一体化的国际法律体系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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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 Yawen;
王雅雯
- 《大连海事大学第三届硕博论坛》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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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促使世界各国之间交往日益密切.在此情况下,条约已逐步成为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最重要的法律工具之一.中国自实施对外开放政策以来,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逐渐增多,尤其在国际私法领域.本文正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国际条约的概念、特征进行了概述、归纳;第二部分从理论角度分析了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基本问题,包括: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理论基础,即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和宪法规定;第三部分阐述了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方式,即转化及纳入;第四部分立足于中国现状,从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两方面出发,对国际条约在中国国内适用的基本情况进行考察,讨论国际条约在中国适用存在的三个主要问题,并尝试就完善中国条约适用体系提出了几点参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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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学斌
- 《第九届律师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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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回答由则不服中国渔业行政处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例提出的中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是否应当经过公证认证的问题,有必要审视在中国法律框架内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制度.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不仅适用于中国实体法领域,而且在民事或行政诉讼法的领域同样适用.作为下位法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应当让位于国际条约的规定.中美谅解备忘录就是这样的双边国际条约,考量涉案美方案卷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证据,应当根据该备忘录的规定.经过中美执法部门证据交接美方案卷成为中方执法证据之一,符合备忘录的要求,具有证据上的可采性,应当被依法采信为行政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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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明杰
- 《上海市社会科学界第七届学术年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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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结合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两个学科总结中国与国际条约60年的得与失,阐释了中国与国际条约关系的特点,总结了中国形成的独特而不断演变的国际法观念,以及中国在条约外交中扮演参与者、负责任者、维护者、倡导者和批判者的角色.最后指出中国条约外交和条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中国如何认识和对待国际条约,如何在国家利益和国际责任之间作出巧妙的平衡提出自己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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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东升
- 《中华中医药学会第七次民间医药学术交流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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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医药是中华名族的瑰宝,是中国医药产业重要的创新来源,具有巨大的商业经济价值.近年来,中国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流逝和边缘化愈演愈烈,建立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已是迫在眉睫的任务.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和规范加以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只能眼睁睁地被他人无偿地坐享成果,不当占有的情况屡屡发生.建立专门保护制度,对中医药传统知识从整体上、源头上实施保护,在此基础上积极充分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并积极推动国际条约的建立,是中国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正确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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