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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

法律位阶的相关文献在1995年到2022年内共计11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5篇、专利文献76781篇;相关期刊95种,包括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法学、法制与社会等; 法律位阶的相关文献由127位作者贡献,包括聂慧苹、胡平、薛小蕙等。

法律位阶—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15 占比:0.15%

专利文献>

论文:76781 占比:99.85%

总计:76896篇

法律位阶—发文趋势图

法律位阶

-研究学者

  • 聂慧苹
  • 胡平
  • 薛小蕙
  • 周泽中
  • 徐曦昊
  • 曾祥华
  • 朱琳
  • 翟家骏
  • 胡玉鸿
  • CHEN Yu-heng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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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魏
    • 摘要: 浦东新区法规是我国“法规家族”的新成员,人们对它的认识还不充分,尚不能准确界定其在我国立法体系中的地位。浦东新区法规的性质、位阶和权限是逐层递进的问题,后一问题的解决取决于对前一问题的解答,且需要借助于“法规家族”成员的多维比较。从性质上看,浦东新区法规是典型的授权立法、广义的变通立法、重要的试验立法、特殊的地方立法。根据修正后的法律位阶判断标准,浦东新区法规的法律位阶与法律等同,甚至可以将其视为由地方制定的“法律”。从立法权限上看,浦东新区法规亦可涉及法律、行政法规保留的事项,可以变通部门规章,让浦东新区法规更能发挥立法试验的功能。在立法监督上,授权者对浦东新区法规的备案审查强度可谓宽严相济。
    • 李晓明
    • 摘要: 《监察法实施条例》究竟是“监察法规”还是“监察解释”?不仅关乎其称谓和准确定性,同时涉及其性质类型和颁行主体的确认。当然,这应当取决于其实体内容与权力机关的授权形式。从实体内容看,其应当属于“监察解释”,因为其是按照《监察法》逐条逐句进行一一解释的,显然这与以推动和执行法律为效能的“监察法规”不同。“监察解释”固然也有推动法律执行的作用,但其是以实体内容通过对法律的进一步明确性来推动法律执行的。而“监察法规”显然是通过具体运行的措施、程序和贯彻执行的过程来推动法律执行的。然而,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未授予国家监察机关“监察解释”的制定权,只是授予其“监察法规”的制定权。诚然,二者的颁行主体都应是国家监察机关,而非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故国家监察机关解释《监察法》,只有期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项决议”或立法法来完成对其的明确规定或授权。
    • 王锴
    • 摘要: 我国《立法法》第87—89条以及第91条虽然规定了部分立法的位阶关系,但是一方面,判断我国立法之间位阶关系的标准是什么,并不明确。另一方面,《立法法》的规定并未彻底地解决我国的法律位阶问题,一些《立法法》没有明确的情形,如全国人大的法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之间、省级地方性法规与地级地方性法规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省级地方政府规章与地级地方性法规之间的位阶关系,都处于未知状态。法律位阶内涵的澄清(一)法律位阶中的“法律”法律位阶比较的是法律形式或者法源之间的位阶,而非特定的法律文件之间的位阶。
    • 薛小蕙
    • 摘要: 行政机关或党政机关联合制发规范性文件是行政实践中的现实图景。通过对教育领域的实证考察发现,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在不同时期呈现不同的互动模式,并在当前改革背景下形成了法律文件共同治理的格局。新时期法律文件共治模式既具有法律位阶理论和功能主义视角下的法理基础,也源于“文件治国”在社会政策变迁中的功能多元化需求,以及行政效能原则下的实践基础。法律文件共治模式在治理实践中的功能发挥,需要以厘清二者内容边界作为前提条件、以二者体系共存的相容性作为价值指引,以及以法律的立改废释与文件的清理备案作为程序保障。
    • 薛小蕙
    • 摘要: 行政机关或党政机关联合制发规范性文件是行政实践中的现实图景。通过对教育领域的实证考察发现,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在不同时期呈现不同的互动模式,并在当前改革背景下形成了法律文件共同治理的格局。新时期法律文件共治模式既具有法律位阶理论和功能主义视角下的法理基础,也源于“文件治国”在社会政策变迁中的功能多元化需求,以及行政效能原则下的实践基础。法律文件共治模式在治理实践中的功能发挥,需要以厘清二者内容边界作为前提条件、以二者体系共存的相容性作为价值指引,以及以法律的立改废释与文件的清理备案作为程序保障。
    • 薛小蕙
    • 摘要: 行政机关或党政机关联合制发规范性文件是行政实践中的现实图景.通过对教育领域的实证考察发现,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在不同时期呈现不同的互动模式,并在当前改革背景下形成了法律-文件共同治理的格局.新时期法律-文件共治模式既具有法律位阶理论和功能主义视角下的法理基础,也源于"文件治国"在社会政策变迁中的功能多元化需求,以及行政效能原则下的实践基础.法律-文件共治模式在治理实践中的功能发挥,需要以厘清二者内容边界作为前提条件、以二者体系共存的相容性作为价值指引,以及以法律的立改废释与文件的清理备案作为程序保障.
    • 李敏
    • 摘要: 条约在国内法上的位阶,国际上有五种立法实践:高于宪法、等同于宪法、低于宪法优于一般国内法、低于宪法等同于一般国内法、低于国内法.条约在中国的法律位阶有三种观点,其中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条约的位阶应该是低于宪法而高于一般国内法,国内法位阶比照论是不成立的.应当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明确规定条约的位阶低于宪法高于一般国内法,以利于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关系.
    • 翟家骏
    • 摘要: 法史学界以往的“以例破律”或“以例辅律”观点似乎难以概括清代律例关系的全貌.在古典法学语境下,以沈家本为代表的遵行“治律如治经”的清代律学家看来,律例关系可能更近于“经权关系”.沈氏用“江沱汉潜”一词概括并揭示清代“律”“例”之间主支并行、价值不悖、处于同一平面法域的法理特征.沈氏的律例关系观念既有历史视野的关照,也有变法修律的现实考量,其在沿袭传统律学观点之外,对于“例”的批判性色彩更为浓厚.在沈氏主导的晚清修律中,传统法源体系得以实现从“经权型”律例关系,到具有“上下位法”特色的法律位阶关系的转型.
    • 翟家骏
    • 摘要: 法史学界以往的"以例破律"或"以例辅律"观点似乎难以概括清代律例关系的全貌。在古典法学语境下,以沈家本为代表的遵行"治律如治经"的清代律学家看来,律例关系可能更近于"经权关系"。沈氏用"江沱汉潜"一词概括并揭示清代"律""例"之间主支并行、价值不悖、处于同一平面法域的法理特征。沈氏的律例关系观念既有历史视野的关照,也有变法修律的现实考量,其在沿袭传统律学观点之外,对于"例"的批判性色彩更为浓厚。在沈氏主导的晚清修律中,传统法源体系得以实现从"经权型"律例关系,到具有"上下位法"特色的法律位阶关系的转型。
    • 陈茜茜; 朱道谭
    • 摘要: 法官责任豁免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之一.针对目前实践中法官责任豁免制度存在的问题,可通过提高法律位阶、形成主客一体"行为中心主义"的认定标准、构建司法化的追责程序等完善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维护法官权利、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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