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
民事行政检察的相关文献在1994年到2021年内共计28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87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834篇;相关期刊100种,包括检察风云、法制与社会、人民检察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首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工作会议暨第六届年会等;民事行政检察的相关文献由326位作者贡献,包括张步洪、温代红、王赞等。
民事行政检察
-研究学者
- 张步洪
- 温代红
- 王赞
- 冯仁强
- 刘剑云
- 周鹏飞
- 张志国
- 张志平
- 张翠娟
- 彭静
- 拉毛扬措
- 文先保
- 朱建军
- 李永昌
- 杨明刚
- 杨立新
- 段莎莎
- 江清彬
- 沈义
- 潘君
- 王秀芹
- 王葵
- 田凯
- 蒋佳伽
- 袁书广
- 赵辉
- 陈朝晖
- 陈阳
- 韦希
- 黄宗舜
- 一剑
- 丁志亚
- 万俭
- 严浩锋
- 严金海
- 丰达
- 乔志华
- 乔立鹤
- 于世平
- 于哈力
- 于新民
- 付鹏
- 任文松
- 何松晃
- 余颖
- 俞存武
- 倪爱静
- 傅国云
- 傅国云12
- 党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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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
任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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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七条规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检察院工作中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检察院纠正。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控告检察厅印发的《民事行政检察厅与控告检察厅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第二次座谈会纪要》第七条对《规则》第七条的规定予以细化,将上级检察机关监督下级检察机关作出的民事诉讼监督决定的程序称之为“复查”,并规定了具体的纠错程序。笔者对此涉及的相关问题做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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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峰;
蒲昌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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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王雪花,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80后”女检察官,外表看似柔弱的她,却有一个特别的雅号“花哥”--她办起事来风风火火,坚韧不拔,令人敬佩。2010年,从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后,王雪花考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5月,她通过遴选考入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从事民事行政检察业务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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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雯雯;
李慧惠(摄影);
赵恩峰(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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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花一样的青春选择与检察事业同行,花一样的年华在守护正义中大放异彩。她们,就是恩施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的女干警们,绽放在基层检察干线的美丽花朵。梅花:凌霜的勇毅童文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坚守了25年,始终践行“心中无群众,不配做检察”的誓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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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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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你们来的真巧,我这正好有个案子,当事人对判决不服,想请求检察机关的帮助。”刘律师向前来联系宣传民行检察工作的谷城县人民检察院干警说到。6月9日,为进一步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宣传民事行政检察职能,谷城县检察院干警陆续走进县法院、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司法局及辖区部分司法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与单位相关负责人交流沟通民行检察工作,发放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宣传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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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晓辉(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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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束紧扎的马尾,一副精致的金属框眼镜,一身藏蓝的检察制服,一如人们印象中的女检察官形象,英姿飒爽.朴素端庄,沉稳干练。平日里,她总是一脸严肃,不苟言笑;但在领导和同事们眼中,她却拥有多个侧面,是个名副其实的“多面手”。在检察院工作的9年中,她先后在民事行政检察、公诉部门工作,横跨民事、刑事多个领域,荣获个人三等功3次,嘉奖2次,先后获得“焦作市政法系统优秀政法干警”“焦作市巾帼建功标兵”“焦作市三八红旗手”“河南省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等荣誉。她就是焦作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李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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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芳芳;
王黎
- 《首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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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入司法领域的民事行政纠纷迅速上升,民行申诉案件绝大多数直接涉及当事人的生产生活,与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社会大背景下,检察机关对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越来越重视,民行检察部门的职能也随之向多元化进行了拓展,为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自己的作用.rn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基本职责是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准确把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属性和职能定位,为办理民事申诉案件中探索民行检察和解办案模式,将提供坚实的理论指引。作为专门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行检察的重点是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检察机关通过引导和解方式息诉罢访是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体现。rn 民行检察和解不排斥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民行检察和解的结果是改变了原生效裁判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衔接原生效裁判与检察和解协议是司法实践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在实践中检察机关的操作具体如下:第一,收案后进行审查,对于有瑕疵但不足以引起抗诉的案件进行重点分析,从化解矛盾的角度探讨是否可以主持各方当事人和解。第二,在承办人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由申诉人向检察机关提交“撤回申诉”的书面申请.按照最高检察院《办案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在当事人和解并实际履行后,检察机关可终止审查,从而达到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