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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的相关文献在1993年到2022年内共计40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97篇、会议论文6篇、专利文献68848篇;相关期刊263种,包括法制与经济(上旬刊)、法制与社会、时代法学等; 相关会议5种,包括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2012年民法理论研讨会、2010行政法年会、第二届中国环境社会学研讨会等;私力救济的相关文献由423位作者贡献,包括徐昕、沃耘、欧阳爱辉等。

私力救济—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397 占比:0.57%

会议论文>

论文:6 占比:0.01%

专利文献>

论文:68848 占比:99.42%

总计:69251篇

私力救济—发文趋势图

私力救济

-研究学者

  • 徐昕
  • 沃耘
  • 欧阳爱辉
  • 李尧
  • 李阳
  • 王丽华
  • 邵华
  • 韩宝
  • 高建东
  • 丁汪洋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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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浩程
    • 摘要: 无救济则无权利,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共同构成了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公力救济固有其权威性,但当主体权利受到侵害时,尤其是在现代贸易中,公力救济的滞后性不足以实现对主体权利的实时救济,私力救济方式则更具灵活性与及时性。《民法典》首次将自助行为规定为侵权免责事由,完善了民事权利私力救济体系。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如何明确自助行为的合理性界限以及自助行为适用前提的认定,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 李旭晨
    • 摘要: 作为维护正当权益的重要方式,正当防卫是刑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我国1997年?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随着正当防卫制度写入法律文书,使得公民在情急时刻来不及申请公力救济时,鼓励公民更果断地通过私力救济来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允许及时运用私力救济的同时,也应该对正当防卫制度加以严格的限制,否则就会出现司法漏洞.比如,因私力救济过限而造成让社会公众难以接受的后果.这就需要进一步明晰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深刻理解“过当”的含义.探索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具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司法实践价值.
    • 裴小雨; 张丽霞
    • 摘要: 掣夺条款是唐代借贷契约中的一种特殊条款,掣夺制度的出现与唐代交易的支付方式有关,其功用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通过对契约文本的梳理和条款文字的解析,探析掣夺条款的功能与性质.一般认为,唐代借贷契约中的掣夺条款是一种担保,通过与现代担保的比较可以得知,掣夺的性质不属于担保,而是特殊的债权保障.借贷双方通过约定允许债权人私力救济,以实现债权,唐朝官方也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承认这种私力救济的合法性,掣夺是中古时代公私观念、国家法律与私人债权保障需求共同作用的结果,与现代债权法规定有很大不同.
    • 孙鹏程
    • 摘要: 自助行为作为一种私力救济方式,人对财产利益的追求是其合理性与必要性的来源。我国《民法典》在立法上承认了自助行为,对其构成要件进行了确认,但其中仍有不尽完善之处,应当采用法律解释的方式对合理措施的范围和请求国家机关处理的规定这两点进行补正。
    • 李光禄; 陈叶
    • 摘要: 民事自助行为是私力救济的重要手段,对其性质有进攻说、权利保全说和公力救济例外说三种不同观点,其中公力救济例外说赋予私力救济相对独立的正当性基础.民事自助行为的构成有三要件、四要件和五要件等不同学说.四要件说更能实现保护当事人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但其具体实施中的问题亟待解决.对民事自助行为之目的要件、对象要件、情势要件、限度要件进行具体分析,以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妥当的运用.
    • 王世柱
    • 摘要: 法国思想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有云:“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个体的实践不断扩大了人类的活动领域,而枷锁的对象也由人身发展到财产,最后通过对个人信息的掌控便轻松达到目的。去除枷锁显然不可能,但对于枷锁范围的界定却十分必要。捍卫个人信息成为公法尤其是私法领域焊卫自由的具体体现,也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编撰的一大亮点.
    • 李卓璠
    • 摘要: 大数据时代,未成年人在信息技术规训下,形成以主动同意或被动交互为特征的个人信息处理模式,出现扩散型、隐蔽性侵害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使得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个人信息保护长期依附于隐私权,采用私力救济的模式动力不足。本文结合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特殊性,分析检察公益诉讼介入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诉因和实现路径。
    • 曲君宇
    • 摘要: 大数据技术的进步为人类构建美丽新世界以有力的支持,但也催生出信息不对称加剧等非正义现象,进而导致数据侵权普遍且消费者索赔无门.对此,私力救济受制于制度缺陷难以发挥作用,但以公力救济为替代将有损于法律指引功能的实现,也非良策.我国有必要完成从公私分治到公私融合的思路嬗变,进而以损害填补为目的,主体关系为依据,灵活干预为手段,通过扩大经营者与消费者主体范围、减轻多数项构成要件证明难度、形成含多层次结构的赔偿标准、促进司法与执法间的联动实施,重构消费者数据权益保护之私力救济制度,进而助力数字红利在全社会的公平分享.
    • 夏碧聪; 泮纪颖; 佩瑶; 杨洋
    • 摘要: 2021年3月份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催收非法债务罪,以期解决我国长时间以来的非法催收乱象和非法债务的存在问题.日前此类行为多通过寻衅滋事罪加以规制,但具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及被追诉范围过大过小等不当之嫌.本文将分析非法催收债务罪与寻衅滋事罪之间区别,对比借鉴域外立法,明确催收非法债务罪的适用问题.
    • 杨婧雨
    • 摘要: 目前,催收高利贷行为的规制具有泛刑法化的现象.高利借贷活动受到法律的有限保护,存在私力救济的空间.对此,在予以严密刑法规制的前提下,宜对具有兜底性质的催收非法债务罪作限缩解释,将该罪中高利贷的认定采用较高的利率标准.此外,立法与司法解释对催债行为的规制原本就存在着许多重复性的规定,新增的催收非法债务罪使得各催债罪的关系更加混乱,对催债行为的定性要充分运用想象竞合的原理.高利贷不同于套路贷,催收非法债务罪之中的高利贷不包括套路贷,套路贷中的暴力催收行为构成相应的财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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