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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违法

程序违法的相关文献在1989年到2021年内共计28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82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89592篇;相关期刊208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西部法学评论、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江苏省烟草学会2005年学术年会、中国行政法二十年博鳌论坛暨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等;程序违法的相关文献由303位作者贡献,包括占善刚、张世民、刘丹丹等。

程序违法—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82 占比:0.31%

会议论文>

论文:2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89592 占比:99.68%

总计:89876篇

程序违法—发文趋势图

程序违法

-研究学者

  • 占善刚
  • 张世民
  • 刘丹丹
  • 刘志远
  • 周庆
  • 娄云
  • 张会永
  • 张博
  • 张显伟
  • 张淑平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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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周庆; 暴梦洁
    • 摘要: 二审发回重审是作为程序违法责任的一种,是程序法定原则和程序独立精神的体现。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应对管辖错误这一重大程序违法行为时存在短板。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管辖权异议制度都呈现缺位状态,因此二审发回重审作为管辖错误的事后救济机制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但是不论在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对管辖错误的程序违法性都始终欠缺一个正确的认知,且发回法院“一刀切”地指向第一审法院,不利于基于管辖错误二审发回重审问题的科学解决。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在处理相似问题时的有益经验,正确认识管辖错误的程序违法程度,将其纳入二审发回重审的“直接发回事由”,并对发回法院的范围作适当的扩大,更加科学合理地解决基于管辖错误二审发回重审问题。
    • 周庆; 暴梦洁
    • 摘要: 二审发回重审是作为程序违法责任的一种,是程序法定原则和程序独立精神的体现.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应对管辖错误这一重大程序违法行为时存在短板.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管辖权异议制度都呈现缺位状态,因此二审发回重审作为管辖错误的事后救济机制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但是不论在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对管辖错误的程序违法性都始终欠缺一个正确的认知,且发回法院"一刀切"地指向第一审法院,不利于基于管辖错误二审发回重审问题的科学解决.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在处理相似问题时的有益经验,正确认识管辖错误的程序违法程度,将其纳入二审发回重审的"直接发回事由",并对发回法院的范围作适当的扩大,更加科学合理地解决基于管辖错误二审发回重审问题.
    • 程光
    • 摘要: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第1款第5项是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理由的兜底条款.对全国人民法院2761份刑事裁定书的分析表明:二审人民法院自2013年以来适用该兜底条款发回重审的案件数量不断攀升,存在滥用、错用、误用该兜底条款,以及混用该兜底条款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发回重审仅限一次之规定形同虚设的问题.为合理适用该兜底条款:在司法层面,以法解释论为指导,从程序违法主体和程序违法时点两方面限定该兜底条款的适用范围,并允许对部分适用理由进行目的性扩张;在立法层面,完善检察机关针对程序违法发回重审裁定的监督机制.
    • 殷玉凡
    • 摘要: 行政审判过程的经验表明,利益衡量(价值判断)不仅存在于对最终的司法认定的"完整事实"赋予法律效果的阶段,同样也存在于对构成最终事实的若干构成要件的判断阶段.行政审判的经验还表明,人民法院更倾向于选择在事实构成要件的判断阶段适用利益衡量方法,而不是在对最终"完整事实"赋予法律效果的阶段.因此,应遵循立法规定,于"两阶段"分别抑制利益衡量的"滥用".
    • 摘要: 案例长沙市天心区某小区因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未达标,经业主大会表决解聘原物业,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原物业公司认为小区业委会非法召开业主大会、违法作出会议决议,要求撤销决议继续履行合同。法院认为:以上主张应由受侵害的业主向人民法院提起业主撤销权之诉,原告提出于法无据。现被告已与新选聘的物业企业签汀新物业服务合同,且无证据证明业主大会已投票选聘新物业企业程序违法、签订的新物业服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故原物业服务合同已达到了约定的终止条件,驳回原告诉求。
    • 赵跃程
    • 摘要: 案情2019年10月180,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依据《反垄断法》第46条第3款和第49条的规定,对菏泽市汽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当事人)处以罚款30万元。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2020年9月7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山东省市场监管局未向法院提交听证程序中的听证笔录这一程序违法,驳回菏泽市汽车行业协会的诉讼请求。
    • 钟玺波; 贺文仪
    • 摘要: 【裁判要旨】行政处罚前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不仅要及时、全面,还应当真实。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与告知的内容不一致,均属于告知不实,应认定程序违法。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事实的违法程度明显比告知事实的违法程度更高,存在虚假告知、未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的情形,应属程序严重违法,若撤销该行政行为不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法院应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
    • 赵冉冉
    • 摘要: 作为行政行为无效的司法审查标准,重大且明显违法标准内涵不清、可操作性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同样的违法行政行为裁判尺度不一。针对上述问题,应从扩张与限制两方面对该标准予以调整:一方面对“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违法作扩张解释,在司法解释中增加相关列示情形,压缩合法无效的存在空间。另一方面对违法作程序与实体之区分。对程序违法,明确不同种类行政行为程序性瑕疵事由达到重大且明显程度的判断方法;对实体违法,从行政主体权限、法律依据、事实根据的角度区分重大且明显违法与一般违法,以合理把控行政行为无效的司法认定范围。
    • 赵常成
    • 摘要: "程序违法的实体从宽"现象已在我国初见端倪,然而其正当性备受质疑.在刑事实体法上,沟通报应理论与规范预防理论均可以解释实体从宽的体系正当性,并且后一论证思路更为可取.在刑事程序法上,替代刑罚说、修正的沟通报应理论、修复程序公正说均可以解释实体从宽的目的 正当性,并为其合理适用提供限制方案.各个学说均存在一定不足,相形之下,量刑补偿理论是更为妥当的主张.这一理论认为,实体从宽是一种以补偿为中心的程序违法救济方式,是国家侵权责任的体现,并以矫正正义为法理基础.基于量刑补偿理论,程序违法的实体从宽应当坚持完全补偿原则、最后手段原则,并根据程序后果的不同补偿效果而对三种程序违法类型是否启动实体从宽进行补偿必要性审查.
    • 王红媛; 肖海生
    • 摘要: 裁判要旨行政复议决定认定原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但未撤销,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原行政行为和行政复议决定,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复议决定并驳回当事人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不违.反“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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