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文献在1989年到2022年内共计325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255篇、专利文献27570篇;相关期刊852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行政与法等;
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文献由2525位作者贡献,包括蔡小雪、刘德生、朱叶等。
具体行政行为—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7570篇
占比:89.44%
总计:30825篇
具体行政行为
-研究学者
- 蔡小雪
- 刘德生
- 朱叶
- 李传水
- 宋永寿
- 崔巍
- 孟天
- 杨海坤
- 杨生
- 岳海翔
- 杨毅
- 程宗璋
- 金代权
- 黄杰
- 刘希星
- 应松年
- 杨君培
- 王振清
- 皮宗泰
- 邢鸿飞
- 高鸿
- 姚仁安
- 李云峰
- 杨临宏
- 杨惠基
- 江勇
- 沈玉军
- 王保礼
- 胡仕浩
- 郑友
- 陆一平
- 关保英
- 冯楚星
- 刘浩宇
- 叶必丰
- 周佑勇
- 孙召兵
- 崔卓兰
- 张松
- 张锋
- 李广宇
- 杨解君
- 林莉红
- 王万军
- 王名琛
- 石佑启
- 肖登辉
- 覃正东
- 贾艳芳
- 赵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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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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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退休年龄问题是涉及每一个公民劳动权和社会保障权的重要制度。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是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由此可见退休年龄的确定,既是针对每一个行政相对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是养老保险制度中涵盖的抽象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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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中强;
陈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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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多地海事管理机构探索实施了远程船舶安全监督检查、远程航运公司体系审核、远程事故调查等远程在线行政执法检查措施。远程检查因其不接触、便捷、开放、廉洁等特点,逐步成为常态化的监督检查方式,远程检查数量和后续实施的滞留、行政处罚的案例也不断增多。当前,对远程在线执法的讨论多集中在技术实现层面,而对其合法性分析则比较匮乏。以行政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构成要件说为依据,结合远程检查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合法性分析,认为远程检查理论上具备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构成要件,但是需要在程序、证据等多方面予以规范,并对规范和发展远程检查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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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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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2020年5月27日,赵某在某公司承建的一项目工地因公受伤。伤后,赵某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行政部门认定赵某属于工伤,用人单位为承建公司。承建公司不服,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复议后认为,工伤认定中未调查核实赵某与该项目劳务分包公司的用工关系,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工伤认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此后,工伤认定部门认为,赵某的工伤认定须由赵某补充提供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决定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并告知赵某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赵某遂向县仲裁委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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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叶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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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效率是行政权的生命。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各类商标评审案件申请36.7万件,结案35.8万件。[1]鉴于商标共同申请人或共有人是商标评审部门针对同一件商标作出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存在着相同或相似的实体权利义务主张。基于行政效率和实务便利的考虑,针对共同申请或共有商标的情形,我国商标评审程序专门设置了代表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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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立烽;
陈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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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责令性行政行为虽具有行政行为的特性,但无论立法上还是理论上都未将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类来对待。在行政诉讼法中,可诉的具体行为包含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及行政不作为等。行政命令虽未在立法上明确,但理论界已得到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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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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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对具体行政行为撤销一直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但时间限度不确定的行政撤销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实质确定力规则相抵牾.因此,行政机关应当从"有错必纠"走向"依法纠错",依照撤销期间规则行使行政撤销权.撤销期间以法的安定性利益为制度基础,同时具有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价值,并发挥着控制行政撤销权和提升行政执法效率的功能.我国行政撤销期间应当分别构设为期2年的通常期间和20年的最长期间,任一期间经过都会使行政撤销权消灭,最终使相对人既得利益得以正当化.具体而言,通常期间自行政机关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当撤销相对人不存在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时不予适用;最长期间自可撤销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算,为了维护法的安定性利益而适用于所有情形.但是,行政机关自始未能发现可撤销事由而在最长期间经过后,特殊情形下为了维护重大公共利益,应当允许行政机关采取必要的撤销或废止等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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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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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行为合法性监督是指有关机关和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监督。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进步,社会管理事务的日趋复杂,单纯的通过行政相对人的诉讼已无法满足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需要,而人大监督、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无法普及行政行为的各个方面,这与依法治国,建立法治政府的要求相差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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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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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确定可予以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范畴,是法院审查规范性文件的首要前提.实践中,通过内在的职权标准与外在的署名方式标准,可以识别国务院批准的规范性文件的可审查性;通过内容上的权利义务标准与形式上的主发文机关标准,可以识别党政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可审查性;通过文本格式之形式标准、职权之实质标准与制定程序之程序标准,可以区分规范性文件与行政规幸;通过确定适用对象、适用时间以及涉及物的不特定性,可以区分规范性文件与具体行政行为;通过内在的权利义务标准与外在的执行方式标准,可以区分规范性文件与内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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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航;
杨峥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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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法学理论和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界定较为明确,但实践中两者之间存在着交叉地带,包括文件的同一内容针对特定对象和不特定对象分别构成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同一文件的不同内容分别构成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等复杂情形.法学理论和立法对这一地带均未深入研究,导致出现了两者界定难的问题.这一问题不能采用某些学者"取消两种行政行为划分"的办法来消除,而应通过出台全国统一适用的、操作性强的规范性文件管理方面的立法,细化和补充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严格执行两种行政行为的相关监管制度等途径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