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隐私权
网络隐私权的相关文献在2000年到2022年内共计77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自动化技术、计算机技术、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68篇、会议论文11篇、专利文献338510篇;相关期刊410种,包括法制与社会、华章、经济研究导刊等;
相关会议10种,包括第七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2011年媒体侵权责任法律适用研讨会、2011侵权责任法理论与实务研讨会等;网络隐私权的相关文献由820位作者贡献,包括徐敬宏、王军、李核章等。
网络隐私权—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338510篇
占比:99.77%
总计:339289篇
网络隐私权
-研究学者
- 徐敬宏
- 王军
- 李核章
- 王明雯
- 蓝蓝
- 刘亚昌
- 李晶晶
- 田松林
- 罗琼
- 贾红英
- 陈宁宁
- 丁羿方
- 万菡
- 于宁圆
- 于智精
- 刘剑
- 刘昕
- 刘武杰
- 刘轩闻
- 史玲
- 叶繁
- 吴双
- 吴树甜
- 吴雅洁
- 周霞
- 唐照苏
- 唐龙
- 夏建群
- 孙明亮
- 孙晓红
- 孙许娜
- 宋慈
- 宋成兵
- 宋泰玮
- 尹建华
- 张帆
- 张文华
- 张新根
- 张晋芳
- 张月圆
- 张烨辰
- 张秀兰
- 张翼
- 张锋学
- 张阳
- 张馨月
- 徐佳茵
- 徐慧岚
- 徐静柳
- 曹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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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萌;
李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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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儿童由于认知能力不足、好奇心强以及消费行为活跃等原因,成为网络环境下企业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的主要对象之一,这往往导致其隐私权等权利面临更为复杂的受侵害的风险。尽管在国际和国内层面的法律制度以及行业自律规则中都规定了企业尊重和保护儿童网络隐私权的人权责任,但是当前企业运营各环节的实践活动却缺乏符合儿童特殊需要的、覆盖所有儿童主体和整个信息生命周期的系统性规则,不仅忽视了儿童群体因年龄、性别等方面的能力差异造成的不平等保护,也忽略了监护权与儿童独立隐私权、保护与促进参与发展的平衡问题,这些都不利于儿童在网络环境下的成长和发展。因此,应促使企业在保护儿童的网络隐私权方面,针对他们特殊的心理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针对儿童的隐私保障政策、细化监护人同意制度,充分开展儿童网络隐私权的影响评估,为儿童网络隐私权提供技术和网络素养的赋权,促进其更好地利用网络技术,全面实现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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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昶;
郑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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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信息与传播新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社会逐渐步入了迈伦·布伦顿(Myron Brenton)曾经预见的“金鱼缸时代”(age of the goldfish bowl),即越来越多的个人信息被挖掘、披露、交换与传播,人类变得越来越“透明”。信息的商业化与信息的公共利用,使得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边界变得日益模糊,个人信息在被数字网络技术“赋权”“赋能”的同时,个人隐私也面临着网络“公地悲剧”的威胁。美国作为互联网诞生地,是世界上最早规制与治理互联网空间“赋责”的国家,对网络隐私权的重视由来已久。在自身独特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历史文化传统与人文环境的综合作用下,美国已逐步形成了以立法规范为基础、行业自律为主导、公民自我保护为辅助的网络隐私规制模式,美国网络隐私权的演进不仅助推全球互联网治理的规范性,也给我国相关问题的思考带来一定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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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兵;
谢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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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人类进入互联网时代,加强个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已迫在眉睫。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在互联网时代的延伸和拓展,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一个重大的时代课题。在《民法典》视角下,通过界定隐私、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直面当前网络隐私权保护所面临的现实困境,探讨如何完善和强化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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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鲁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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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发展,人们对于网络的利用也日益增多,但在享受其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威胁.个人隐私也在不断的被泄露,越来越多的人提倡要保护公民在网络上的个人隐私.但是在有关个人侵犯到社会公众的利益时,是要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还是应该保护公众的网络安全.由此产生了网络隐私权与网络安全的法律博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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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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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现阶段,隐私权的受关注程度提高了很多,相关的立法工作也在逐步展开.众所周知,隐私权呈现出明显的关联性,当社会环境出现变化时,其内容也必然随之改变,因而要切实做好隐私权救济工作,使得隐私保护的效果更为理想.进入到互联网时代后,隐私权侵权大幅增加,如果依然采用传统方法的话,取得的效果难以达到预期,所以当下必须要从网络隐私权保护出发,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本文即对网络隐私权展开深入探析,将国内相关法律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寻找出来,以期使得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目标能够顺利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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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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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迎来了一个新的网络时代——网络时代,它为人们开辟了一种新的生活方式。在这里,人们利用互联网以数字化的方式建立虚拟的人际关系,同时借助这个平台,分享信息、表现自我。可以说微博、社交网站等的社交平台不仅对隐私进行了挑战,而且在这些平台上的建立也使个人隐私受到了过度的暴露。这促使人们重新认识到信息时代所存在的“合理的隐私期待”。我们是如何确定范围和边境的?完善网络保护机制,使网络成为推动隐私保护相关立法不断发展的诱因,是一个急需解决问题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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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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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迎来了一个新的网络时代——网络时代,它为人们开辟了一种新的生活方式.在这里,人们利用互联网以数字化的方式建立虚拟的人际关系,同时借助这个平台,分享信息、表现自我.可以说微博、社交网站等的社交平台不仅对隐私进行了挑战,而且在这些平台上的建立也使个人隐私受到了过度的暴露.这促使人们重新认识到信息时代所存在的"合理的隐私期待".我们是如何确定范围和边境的?完善网络保护机制,使网络成为推动隐私保护相关立法不断发展的诱因,是一个急需解决问题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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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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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网络技术的快速进步,互联网技术逐渐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对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了重要的影响,其中互联网在对大众提供多样性、广泛性的资源时对用户的个人信息有一定的需求,这就导致保护用户的隐私安全在互联网应用中成为重点研究内容。这就要求社会要在刑法方面建立法律保护,对互联网环境中公民的隐私权益以及侵害程度等进行明确的规定,并在合理的系统机制下对公民的隐私进行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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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昶屹
- 《2011侵权责任法理论与实务研讨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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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当前,"网络暴力"、"网络围观"、"门多多"等热门网络词汇逐渐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生活语汇.这些语汇反映的是网络有机对接虚拟社会关系与现实社会关系并干预现实社会的新兴网络现象.其中,网民通过互联网中各种信息交互平台侵犯自然人隐私的案件层出不穷,而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逐渐成为与网民版权案件同样引人关注的"集群式"网络侵权案件.rn 综上,无论从概念逻辑分析抑或法伦理分析,结论是非法隐私不能成为非法隐私保有人的隐私权客体,成为隐私权保护的对象。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涉及共同隐私的情况,其他隐私权利人在不愿公开涉及其合理利益的非法隐私时,其仍具有保有隐私的合法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rn 因此,网络倾诉或披露非法隐私的条件应当同时包括该不为人知的隐私信息系非法的、客观真实的且经隐私相关权利人同意等条件,如果超出这一边界,则网络倾诉者或披露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犯隐私权民事责任。因此,对网络服务提供商课以合理的技术控制义务,对于平衡维护网络表达自由与合法隐私保护,构建和谐文明的网络秩序无疑具有积极意义,当然这同样是一个度的把握,如果这种技术控制义务过重,则会抑制网络表达自由,窒息提供信息交互平台技术创新的动力,积聚潜在的难以预测的网络暴力及现实暴力,从长远上也不利于网络隐私权及其他人格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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