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2年内共计67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42篇、会议论文30篇、专利文献1161篇;相关期刊386种,包括法治研究、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7种,包括2014知识产权南湖论坛暨“知识产权与创新型国家建设”国际研讨会、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经济学分会2012年年会、首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等;行政调解的相关文献由725位作者贡献,包括王智源、冯之东、吴明熠等。
行政调解
-研究学者
- 王智源
- 冯之东
- 吴明熠
- 孙科
- 尹洁
- 林全玲
- 梁宏辉
- 章志远
- 马俊
- 丁一
- 丁渠
- 付兴艳
- 何炼红
- 冉军
- 刘利鹏
- 刘燕
- 刘艳梅
- 吴俐
- 周伯煌
- 姜芳蕊
- 安丽娜
- 宋宗宇
- 康枫翔
- 张佳欣
- 张佳欣1
- 张媛
- 张新阳
- 徐伟伟
- 徐晓明
- 朴光洙
- 李兆昆
- 李冰
- 李婷婷
- 李建
- 李栋
- 李虹
- 李雷
- 杨和平
- 杨新民
- 杨芹
- 杨飞
- 林志群
- 江敏
- 汤元瀚
- 滕双春
- 潘乾
- 王双钢
- 王秉
- 田爽
- 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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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双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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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裁决工作。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要求重点做好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等重点领域行政裁决工作。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有关行政机关要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一系列文件对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也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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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航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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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纠纷因行政机关管理行为而起,行政机关有义务先行处理行政纠纷,而不应当将自己引发的纠纷全部甩手给法院,应充分利用行政调解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优势,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定,行政调解制度虽在我国遍地开花却五花八门,但无论如何都不应否定行政调解独立纠纷解决渠道的地位。另外,出于对相对人诉权的保护,调解与诉讼的衔接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对此,可从受案范围与效力衔接两方面切入。以合理性、合法性作为行政调解与诉讼受案范围的区分标准不符合实践,而应以裁量行政行为作为调解、诉讼受案范围衔接的纽带。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具有确定力,法院应对其所涉的有效事项不再处理,巩固行政调解的成果,避免行政与司法的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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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加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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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医疗纠纷调解程序的再启动”在客观上能够体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但也可能增加医疗纠纷调解的社会成本,并可能不利于医疗纠纷的及时解决。鉴此,应从细化条文规定、应用前沿技术、普及法治观念和完善协同机制等予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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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蓓;
潘佳明;
吕琪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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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践证明,“大调解”机制在日益复杂多变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法院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大调解”机制中的重要参与者,如何利用“大调解”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应对司法改革背景下更为突出的“案多人少”突出矛盾,让人民群众在诉讼活动中有更多的获得感。其中,积极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大类型调解的协调配合、诉调对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和平台运用等成为亟需研讨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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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在南宁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广西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情况。2021年以来,广西各部门加大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自治区高级法院建立广西区内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审理机制,自治区检察院、公安厅、南宁海关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构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以裁促调、裁调联动”办案模式,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行政调解案分别入围国家知识产权局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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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帮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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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完善核损害赔偿程序机制是我国核领域立法需考虑的重要课题。核损害赔偿案件通常具有损害范围大、损害持续时间长、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复杂等特点,要求纠纷解决机制具备高效性、专业性、成本可接受性、公正性与权威性等性能。我国现行纠纷解决机制难以充分满足这些要求,建立核损害赔偿纠纷行政调解机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参考日本经验,我国可建立由国家核安全局主导的核损害赔偿纠纷行政调解机制。该机制应从调解机构的组织定位与职能配置、人员构成、调解程序与费用安排等方面进行设计,以保障其解决核损害赔偿纠纷的能力、效率和成本优势;应定位于可供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并通过与司法机制的有效衔接来增强其调解的效力,保障当事人能够获得充分救济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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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廷英;
刘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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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感谢调解员连日来的辛勤付出,让我父亲的意外事故得以圆满解决."前不久,在宜宾三江新区"党建+多调110"协调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协调指挥中心"),一位妇女拉着工作人员的手真诚地说.近年来,面对征地拆迁压力大、房屋买卖纠纷多等现实情况,宜宾三江新区印发《三江新区"党建+多调110"运行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着力破解传统调解模式不足,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无缝对接、联动配合,有效促进基层治理"握指成拳",达到组织放心、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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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双钢;
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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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裁决工作。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要求重点做好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等重点领域行政裁决工作。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有关行政机关要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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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成勇;
蒋进;
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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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与人民法院共建“行政调解中心”,积极探索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处理模式,在快速定分止争、高效实现各方诉求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该模式不仅可以在知识产权纠纷处理中广泛运用,而且可广泛推广至投诉举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但属于“首违不罚”类型的“行政违法+民事赔偿”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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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纯佶;
王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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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十八大提出,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围绕这一目标要求,2013年,浙江省东阳市在全省率先成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联合调解中心”)。近十年来,东阳市创新劳动争议调解模式,学习运用“枫桥经验”,积极拓宽全链条联合调解渠道,整合资源强化多部门联合调解,数字赋能优化多形式网上调解,拓宽渠道深化多方式协同调解,打造基层调解工作“升级版”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索实践,成效明显。自联合调解中心成立以来,未发生一起因劳企纠纷引起的社会不良事件。2021年,东阳市调解工作单位和个人获国家、省、金华三级先进22项,联合调解中心获全国2021年度工作突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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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文武
- 《“深化改革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论坛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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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被视为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公权力的过度介入往往带来权力滥用,违背当事人行政调解中的自治性,进而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传统的行政执法模式转变为现代的行政服务模式,既是当代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的发展趋势,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应然要求.从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的制度嬗变、制度借鉴、制度设计、制度确立等角度系统地诠释服务模式下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制度,能为今后的知识产权调解实务指明新的方向,提供相应的理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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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群;
王锦彬
- 《2013消防科技与工程学术会议》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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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通过对火灾事故损害赔偿行政调解案例进行初步的分析,并对火灾事故损害赔偿行政调解实践进行了论述,指出火灾事故损害赔偿行政调解主体职能职责不明确,建议根据《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0]288号)文件通知等相关行政法规的要求,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制定火灾事故损害赔偿行政调解方面贯彻《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0]288号)精神的文件,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主体和实施程序,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先行试点,在地方消防法规中进行规定,明确火灾事故损害赔偿行政调解的程序、范围、时限、要求及行政调解主体等。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建议由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将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相衔接,确定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原则,将内容进行公证,长效机制尚未形成,建议加强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相衔接,与政府主管部门协调,争取制定贯彻《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0)288号)火灾事故损害赔偿行政调解的相关办法,延长实施年限,使临时文件在变成长效措施,在制定地方消防法规时进行规定,为火灾事故损害赔偿行政调解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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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 Qian;
刘倩
-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经济学分会2012年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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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调解是处理跨界环境污染纠纷的重要手段,相较于诉讼手段处理跨界环境污染纠纷而言具有明显的优势,为世界多数国家所重视.我国目前的跨界环境污染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可操作性不强,阻碍了跨界环境污染纠纷行政调解作用的充分发挥.通过对我国现有的行政调解处理跨界环境污染纠纷问题的分析和国外先进经验的介绍,以环境污染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评估为切入点,以期细化完善我国跨界环境污染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及相关法律规定是本选题的目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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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于川
- 《北京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年会暨“行政调解制度的健全与完善”研讨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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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社会矛盾凸显的社会转型期,行政调解以其专业性、灵活性、快捷性和有效性等优势,在形成纠纷解决的大调解格局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成为我国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机制之一。在我国,行政调解理论研究与社会共识已有一些基础,但有待进一步提升;行政调解制度正在逐步发展,但远不完善,存在诸多困难和矛盾,其中,认识滞后、立法滞后是重要成因。专题问卷调查结果为客观认识我国行政调解制度现状和成因提供了分析工具。北京市的行政机关积极探索行政调解已取得一些成效,不久前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通过明确界定行政调解的基本概念、指导原则、对象范围、工作体制、运行机制和社会参与,有利于行政调解的规范化,为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提供了依据和保障。在行政调解制度运行过程中,应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和司法最终原则,注意区分主动调解与强制调解,重视发挥行政调解的灵活性,使其在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防止把行政调解操作成为强制调解或变相强制调解,避免产生行政违法、不当、侵权的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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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力;
谢亮
- 《首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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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在全国法院努力践行能动司法理念、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的今天,对《法院组织法》关于人民法庭职能的上述规定理应作出适当的扩大解释——人民法庭的裁判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裁判、人民法庭的调解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调解、人民法庭的司法能动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动.rn 本文从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职能定位出发,结合对人民法庭自身优势、社会治理现状以及时代司法需求的综合分析,以人民法庭的司法能动为载体探究基层法院在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位一体”大调解格局中的作为空间。要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司法调解工作上的本职作用、提高人民法庭在人民调解工作上的指导作用、提升人民法庭在行政调解工作上的支持作用、拓宽视野积极参与辖区社会综合治理。如果基层法院能够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功能优势,并以能动司法的姿态融入到辖区社会综合治理体系当中,必将激发出“大调解”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的巨大潜力,而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也必将在此进程中获得自身的持续、良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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