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机制
法律机制的相关文献在1984年到2022年内共计134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46篇、会议论文197篇、专利文献24400篇;相关期刊743种,包括法学、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16种,包括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第二十二届全国病案管理学术会议、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等;法律机制的相关文献由1488位作者贡献,包括徐青松、吕忠梅、赵墅艳等。
法律机制—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4400篇
占比:94.78%
总计:25743篇
法律机制
-研究学者
- 徐青松
- 吕忠梅
- 赵墅艳
- 谢邦宇
- 孟庆瑜
- 岳树梅
- 张宇润
- 江平
- 王权典
- 侯国跃
- 刘莹
- 孙磊
- 张婷
- 彭先兵
- 方景
- 曹霞
- 李国波
- 李建勋
- 李昌麒
- 李津津
- 杜钢建
- 杨思斌
- 潘昊
- 王毓铭
- 王生华
- 秦天宝
- 程宗璋
- 艾院祥
- 苏霞
- 蔡守秋
- 赵爽
- 郑士贵
- 郑莉
- 郭富青
- 郭立建
- 郭蓓
- 韩永红
- 丁维平
- 任学婧
- 何伟
- 何普
- 余蓉蓉
- 傅学良
- 兰立宏
- 冯果
- 冯涛
- 刘中梅
- 刘卫红
- 刘杰
- 刘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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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佳鸿;
唐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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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粤北生态区坐落于南岭山脉的核心地带,建立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创新举措。基于此,从探析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前提条件入手,以粤北墨江为例,基于搜集与调查所得数据,对墨江流域生态补偿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探索性地从水质水量、补偿方法及地方性法规3方面提出粤北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构建对策,为建立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提供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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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淑桢;
唐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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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科学的流域生态补偿方法对平衡流域内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权责关系、提高流域环境质量、实现经济绿色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阐述了流域生态补偿的概念和实施流域生态补偿的必要性,其次以始兴县墨江流域为例,梳理当地生态补偿的方法并指出其中的不足之处,接着对国外和国内部分地区具有典型意义的流域生态补偿项目进行概括梳理和比较研究,最后提出完善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相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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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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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湄公河作为亚洲重要的国际河流,也是关系到我国发展的重要河流。由于人为和自然原因,湄公河水质不断恶化,对水资源的安全造成威胁。通过对湄公河沿岸各国关于水污染防治进行探讨分析,流域各国在湄公河水资源开发利用方面有着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基于此,立足湄公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法律机制的基础上,通过分析该流域水污染的原因,以及湄公河污染现状和防治现状,完善现有的湄公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法律机制。与此同时,中国也应健全相关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配合流域以及其他国家防治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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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海鸥;
杨宇静;
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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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态安全是生态系统的健康完整,并且能为人类生存发展及社会发展提供良好支撑和保障能力的状态。青海梭梭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保护高原荒漠生态系统为目标,但该保护区存在区域划定不合理、界限不清晰、管理工作滞后、补偿机制存在弊端等问题。保障青海地区生态安全需要从完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划定或调整的前期调研与规范体系、改善水资源利用与分配机制、强化生态安全预警机制以及建立切实可行的生态补偿机制入手,保障西部生态安全,进而维护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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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君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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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中华民族灿烂文明的摇篮,黄河对我国的历史发展和生态安全而言举足轻重。有必要借鉴国外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先进经验,完善黄河流域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的法律机制。树立绿色发展的生态文明法治理念,构建完备的黄河流域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法律规范体系,加大黄河流域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力度,实现全流域的生态保护法治化和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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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伟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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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 21世纪初,中国政府倡导与东盟突变国家共同建立“新海上丝绸之路”,这不仅预示着“新海上丝绸之路”承载着我国和平发展的重大战略精神,同时也贯穿了我国在海洋强国建设中的内在精神动力,充分地体现出了我国对外的周边外交政策,此外这也是我国在新时代开展全方位重大海洋战略布局的组成部分之一。在“新海洋丝绸之路”的建设过程中,需要我国与东盟周边国家明晰各方所具有的权利与业务,双方秉承合作共赢的精神开展外贸交易保障工作。在中国与东盟周边国家共同建设“新海上丝绸之路”法律机制的过程中,需要从经贸合作、互通合作、污染防控、人才培养、物流运输等多方面开展机制的构建和完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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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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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它对于协调区域间利益冲突,促进全流域社会与生态持续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当前,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还存在一定问题,主要体现在缺乏法律层面的长效机制,流域生态补偿主体较为单一,流域生态补偿方式狭窄等方面。故此,完善流域生态补偿制度,需要建立健全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建设更多主体参与的协调制度,通过市场机制构筑多样化补偿方式,完善流域管理体制,从而使我国流域生态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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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芳;
齐坤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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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清洁、高效的非常规天然气,页岩气的开发不仅推动我国经济朝着绿色高质量方向发展,而且能够促进调整能源供需结构,缓和能源供应短缺情况。现有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机制无法满足页岩气大规模开发的需求。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文概述了页岩气开发造成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为水资源消耗和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地质灾害、噪声污染等。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定性分析法,在借鉴国外先进机制的同时,结合现实情况,从环境影响评价政策、介入时机、评价内容和深度、分类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等五个方面深入分析了我国页岩气环境影响评价的现状,针对不足提出相关建议,以完善我国页岩气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机制。建议具体包括:一是完善页岩气开发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二是组织开展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三是加强页岩气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四是强化公众参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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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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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北部湾红树林资源容量位于全国前列,但地区经济发展和红树林环境保护之间存在矛盾冲突。在北部湾逐步推动旅游开发的趋势下,红树林保护必须正视因此带来的风险与挑战。旅游开发与环境保护相互促进又彼此制约。为了实现二者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和谐统一,必须将法律机制纳入考虑范畴。本文根植于旅游开发和红树林保护之间的逻辑联系,从可行性、必要性和现有法律机制不足的角度分析红树林保护法律机制的现实意义。基于红树林归属于湿地生态系统的属性,以外国湿地保护法律机制的先进经验为参考,从实际需求出发,探讨北部湾红树林保护法律机制的具体完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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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长春;
李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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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统社会学理论对志愿服务概念的理解各有侧重,但都不能全面系统指导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当代中国社会治理理论、制度和实践的创新,为志愿服务及其法律机制的发展完善奠定了基础。现有的志愿服务相关立法,明确了志愿服务主体的法律属性和志愿服务的权责法律关系,为志愿服务法律机制的运行提供法律依据的同时,也留下了通过立法手段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的空间。在现有立法条件下,志愿组织的规范化制度运作和相关部门的监管与指导构成的两轮驱动,则是在法律实践层面推动志愿服务法律机制良性运行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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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 Li-xia;
常丽霞
- 《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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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我国西北生态脆弱区森林生态补偿政策实践实证调研的结果显示,现行政策存在补偿标准、补偿期限、补偿资金、政策监管评估、配套保障政策等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构建统一、协调的西北生态脆弱区森林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其制度设计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在生态环境基本法中明确规定生态补偿的基本制度;完善《森林法》中关于森林生态补偿的原则性规定;适时出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法》;制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西北各省(区)依据具体的省情、林情完善本地区森林生态补偿的地方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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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冰;
方晴
- 《第十二届长三角法学论坛》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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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水环境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是江苏生态环境法律治理的重要内容.为了在江苏省构建科学合理的水环境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必须对水环境生态补偿的法律概念进行科学界定,并且结合江苏省省情和水情对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的法律现状进行深入分析,从生态补偿的法治理念、基本框架、法制保障以及法定公共机构设立等方面提出该项机制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继而从这些方面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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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长岭
- 《首届侨务法治建设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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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世纪60年代尤其是80年代以来,在经济全球化、知识化、信息化大背景下,各国各地区经济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大融合.在国家利益至上原则主导下,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实行了排斥普通移民、优惠技术移民和投资移民的政策.一些东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逐步建立了自己的技术和投资移民制度.这些现象标志着国际向内移民模式正在发生重大转型.作为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也应顺应这一潮流,立足本国国情,借鉴它国技术和投资移民经验,以吸纳高端移民为重点,按照一定的逻辑路线和标准,细化、完善本国的向内移民法律机制,提出要开拓吸纳机能,加大吸引海外人才和资本的力度,加强高端移民的权益赋予和保彰,完善国际化与本土化互相兼容的移民立法,健全入境移民的赋权机制,促进移民融入,保护移民自我组织,展现自我文化、本民族、本宗教的权利等。这三个维度是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政策,以及基层社区的移民融入工作需要达到的目标,也是检验移民融入政策(促进融合还是产生排斥)的一个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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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鑫
- 《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2017学术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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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的完善对可持续发展战略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但是中国现阶段这一制度尚未成熟.本文从概念着眼分析什么是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着重剖析中国的现状以及该制度完善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最后从立法、管理机构等方面浅析如何完善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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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晓欣;
李启家
- 《2016首届生态文明与国家公园体制建设学术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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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族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单一或者分散化机制,无法满足保护的要求.多元机制的构建,必须重视以民间法、宗教等为代表的传统知识,特别是传统生态知识,或者社会学所称的地方性知识、乡土知识.具体表现为国家法方面,制定以生物多样性保护法为基本法的法律体系,民族地区加强地方性立法;国家法、民间法、宗教的衔接方面,加强民间法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国家法的衔接,国家法对民间法效力的确认,民间法与宗教无力解决的事项,由国家法提供支持;继续发挥民间保护机制与宗教保护机制的作用,而不应该仅仅依靠国家保护机制.从而建立以自然保护区为代表的国家保护机制、以自然圣境为代表的宗教保护机制、主要规范为世俗意义上的民间法的民间保护机制等多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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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露;
蔡高强
- 《中国宇航学会·中国空间法学会2015年学术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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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任何法律制度都包含违背其规定义务的责任制度,为保障受损害一方能有效追偿,法律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国内民法规定有损害事实且该事实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国际法上确立国际责任制度,提出不论是国际不法行为还是国际法上不加禁止的行为皆应通过恢复原状、赔偿或补偿等方式来承担损害赔偿国际责任;空间法上损害赔偿主要见于《外空条约》的原则性规定和《责任公约》具体规定中.现有的空间活动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着条约规定分散、术语定义模糊、缺少对外空活动私营化立法、条约间选择适用不明确等不足.因此,完善空间活动损害赔偿机制,应从统一外空条约方面入手,通过定期修订外空立法,进一步明晰对损害、发射国、空间物体的定义,增加外空活动私营化立法规定,使得损害赔偿条约间的选择适用更加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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