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继承
财产继承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28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社会学、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82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556篇;相关期刊227种,包括法学、法制与社会、经济技术协作信息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2012年民法理论研讨会等;财产继承的相关文献由286位作者贡献,包括凌子玄、张兆利、李诚等。
财产继承
-研究学者
- 凌子玄
- 张兆利
- 李诚
- 王景龙
- 王荔
- 王连鹏
- 谢经虎
- 赵婧茜
- 郑全红
- 陈艾琳
- 高亚莉
- 黄志萍
- 齐云
- Melvyn C.戈尔斯坦
- 丁凌华
- 丁磊
- 万琪
- 严明
- 于占济
- 于金兰1
- 于霄
- 云宵
- 仇勇
- 任汝平
- 伍洲奇
- 何丽新
- 何国强
- 何峰
- 何明礼
- 何泽
- 何祖顺
- 侯湘荣
- 偶见
- 傅燕宁
- 储兆瑞
- 冀侠
- 冯仑
- 冯嫒
- 冷华
- 凌祎
- 刘书正
- 刘华
- 刘国伟
- 刘奉光
- 刘宁
- 刘昕杰
- 刘春茂
- 刘林
- 刘殿绮
- 刘燕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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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园园;
苏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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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分析珠江三角洲地区S村家庭成员关系,发现在集体经济分配制度与宗族文化伦理的双重影响下,家庭发展呈现以父子、婆媳关系为主轴,以夫妻、兄弟关系为辅轴,指针摆向父子关系轴的钟摆式特点。“股份量化到人、固化到户、户内继承”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制度,为原本以父权为主的宗族社会伦理提供了经济支撑,强化了父权的家庭伦理秩序。集体分配制度让父母掌握了具有较高价值的宅基地、房屋以及集体经济股权,子女在经济上依附父母,难以获得独立成长的机会,家庭发展面临内生动力不足问题。集体经济发达地区的产权制度深化改革,应强调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协调机制,侧重通过集体再分配保证家庭成员平等享受集体收益,以利于家庭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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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晓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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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年纪的增长,老年人比较关心的是如何处理好身后事。有的老年人在神志清醒时早早立了遗嘱,但是因为之后发生了意料不到的事情,立了多份遗嘱,这就会使在老年人去世后,继承者因为财产继承而发生纠纷。那么在出现多份遗嘱的情形下应以哪份遗嘱为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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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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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的婚姻继承史,实质上是朝代更迭中,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缩影。通常,国家社会发展的制度变迁都是有脉可循的。婚姻继承制度在任何国家的任何一个时代都是社会生活中非常重要的原则和规范,它既调整着社会关系之中处于核心地位的家庭关系,又约定了财产继承的规则,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还起到了维系社会稳定的作用。西周时期:实行"一夫一妻"制,立嫡长子继承制2021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编中,婚姻家庭第1041条基本原则中就有这样的表述:"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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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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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古代儒家思想在人们心里产生了根深蒂固的影响,使得女性不仅在家庭外处理事务的权利分配中出现与男性不均衡的现象,而且在家庭需要继承家产的情况下也都位于十分不利的一端.但宋朝以来各项制度不断规范,处于家庭生活中的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有了很大的提升,本文主要以宋代在室女为研究对象来探析宋代的财产继承制度的变迁与进步.文章第一部分对宋代在室女财产继承形式展开了简明研讨,根据所处家庭存在的具体状况差异,分别阐述在户绝和非户绝下的在室女财产继承形式.第二部分简要探究宋代在室女继承的基本特点.第三部分从政治、经济、思想三方面剖析宋代在室女继承制度形成的原因.第四部分介绍了宋代在室女财产继承制度对宋代社会以及对后世的意义,这种制度的确立是女性地位在历史中的重大突破,值得我们更深一步学习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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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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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网络时代下,产生了一种网络虚拟财产类型,为了确保此类财产能够合理有序继承,国家颁布了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保护方面的法律也比较缺乏,这就导致了现阶段很多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纠纷现象频繁发生.为了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就需要国家做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法律的不断完善.下面文章就主要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希望对相关工作开展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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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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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期,本刊编辑部和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中华遗嘱库、《民主与法制》社面向社会开展了“探索与创新:财产继承中的现实与理想”联合征文活动,登记从业人员、社会各界人士和热心读者踊跃来稿,对不动产继承登记、遗嘱相关话题等进行了热烈讨论。本刊从中择取了3篇文章组成了这一期封面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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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业辉(文/图);
曾小丽(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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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义上,继承是指对死者生前权利义务的承受,既包括财产继承也包括身份继承;狭义上,继承是指财产继承即对死者生前财产的权利义务的承受。《民法典》继承编中对狭义上因继承所产生的民事法律上财产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同时,《民法典》第20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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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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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清代继承法以"重承祀轻财产"为宗旨,建立在父系丧服基础之上的宗祧继承甚为重要,女子不能承祧,亦不能参与家产析分,只有在户绝的情况下,女子才能依"户绝财产"例继承家产.由于户绝之家可以在昭穆相当的同宗亲属中选择应继之人承祧祭祀,户绝之家并不当然绝嗣,"户绝财产"例的适用大大受限.法律虽未赋予女子参与家产析分的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女子可以通过获取嫁妆的形式,间接参与娘家家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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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书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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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义上的继承,指特定范围内的生者对死者生前各种权利和义务的承受。其中,身份继承在现代社会已经基本上不复存在,当代法律中规定的继承,所指的仅仅是财产继承。《宪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继承权是自然人享有的重要财产权利,继承法律关系是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制度是民事法律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