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利
财产权利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2年内共计90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农业经济、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98篇、会议论文11篇、专利文献1871篇;相关期刊602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1种,包括中国农业技术经济学会2014年学术研讨会、2014年中国土地科学论坛——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与农牧区土地流转、中国农业经济学会2014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等;财产权利的相关文献由881位作者贡献,包括乔新生、刘伟、周其仁等。
财产权利
-研究学者
- 乔新生
- 刘伟
- 周其仁
- 张晓山
- 胡汝银
- 关晓铭
- 刘伟红
- 姚德利
- 李怀
- 杜宇能
- 杨望远
- 陈传静
- 丁素芳
- 严冰
- 伍中信
- 侯存海
- 刘大生
- 刘志强
- 刘承涛
- 刘燕萍
- 刘道全
- 叶兴庆
- 向开柱
- 周为民
- 周立群
- 孙宪忠
- 尹朝华
- 崔析宗
- 平新乔
- 张伟
- 张士云
- 张春霞
- 张林
- 张耀宇
- 彭屹松
- 彭腾
- 李光林
- 李文成
- 李晨
- 杨临萍
- 杨景江
- 杨秋宝
- 杨虹
- 林艳琴
- 江春
- 熊玉梅
- 王海
- 田田
- 禹超颖
- 程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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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名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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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当今世界区块链技术的蓬勃发展,世界金融体系也悄然进行着改变,首当其冲的便是各国货币形式,数字货币作为现有货币的电子化形式,其便捷性和加密型是互联网时代的趋势所在。而数字货币的合法性与现有国家金融体系的融合与对冲,却成为新数字化时代的尖峰博弈,从监管到发行,存在的种种问题,引发一系列法律上所不能触及的盲区,而如何对数字货币的类型进行分类和国民现有财产权利之间的权衡,是当下我国要进行的法制规划与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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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示例10岁的小明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小明的其他近亲属都在外地,少有联系。2020年1月,新冠肺炎疫情来势汹汹,小明的父母均感染了新冠肺炎,被送往医院隔离,小明被独自留在了家中。请问,这段时间小明的生活该由谁照顾呢?法条《民法典》法条紧急情况的临时监护第34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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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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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键提示由于我国现行《海商法》缺乏明确的规定,船舶共有人很难利用其共有份额上设定抵押进行融资。因此,希望在《海商法》的修订中,对相关内容进行完善,在保护共有人的份额财产权利的基础上,促进共有人的融资便利。船舶共有份额抵押和共有船舶抵押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抵押物不同。共有份额抵押针对的是对船舶的所有权的一个组成部分进行抵押,权利具有抽象性,并非针对船舶的某一部分,这种抵押更接近于权利出质。船舶抵押和共有份额抵押并存的情况下,共有份额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顺位应当与船舶抵押权人相同,在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之后,普通债权之前受偿,并应当按照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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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志文;
廖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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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中国越来越多的无配偶老年人选择了非婚同居生活,但由于相关的法律缺失,老年人非婚同居引起的纠纷无法得到合理的解决,导致老年非婚同居者相关权利被侵害等问题出现.由于老年人非婚同居有着与年轻人非婚同居不同的特点,要解决此类问题,必须分析老年人非婚同居的原因及特点.文章对老年人非婚同居者的权利保障进行了探讨,并就完善相关立法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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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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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清代立法普遍加重了侵犯财产犯罪的处刑,其中以规定盗窃罪最重刑为死刑最具代表性,尤其在未发生人身伤害的情况下,仅侵犯财产即可处死刑,为以往历代立法所鲜见.通过加重处罚侵犯财产行为,将财产权利视为重要的保护客体,突出了加强保护个人财产的立法意图.但同时在实际执行中采取以司法调节立法的方式,对盗窃行为实际适用死刑的裁判极为少见.清初刑事政策的调整既与人口、经济等客观因素有关,又与缓和民族矛盾以及实现稳定统治的考量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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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蓥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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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判断其他财产权利是否属于可以质押的权利,应当考察其是否具有可质押的权利特点。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中,可举行听证,着重审查担保是否成立及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对利害关系人不服裁决结果,赋予复议的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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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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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互联网步入移动互联阶段,新经济进一步探索并确立了通过扩展服务架构来动态追踪用户和资源、加强数据分析的生产方式,"破坏式创新"和分享经济在继续推进,围绕数据资源和用户注意力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互联网企业之间,这可被视为"非法兴起"的延续。本文以这一过程中数据财产权的形成为例,讨论其三个主要特征:首先,新经济的兴起要求资源保持流动和低成本非法获取,动态地积累更多用户活动和数据,但同时希望它们在自己的不断扩展的架构内流动,而非跨平台流动,从而通过架构的微观机制不断监控追踪;其次,平台企业通过技术和商业模式不断将产品转化为服务,进行中心化调控;最后,数据资源不仅需要流动,更需要积累,以便形成数据资源池和规模效应。本文还对数字经济的未来生产进行展望,思考采取何种生产机制能够进一步调动闲置资源推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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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冯川;
必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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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托制”物管在成都实施两年了,发启于成都市的武侯区,在官方文件的助推下,武侯区之外的一些地方正在跃跃欲试,据说己经有若干个小型小区实施了“信托制”物管。这两年里,围绕着“信托制”物管究竟是什么的问题,业内有不同的看法,是物业管理服务吗?是物管财产权利信托吗?是业主自管物业?还是委托管理物业?或者根本就不是物业管理服务?一句话,“信托制”物管究竟是什么的问题,估计就连推动者都从来没有想明白,更没有在公开场合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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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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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宇能;
陈传静;
张士云;
赵建东
- 《中国农业经济学会2014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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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是我国农村发展研究与实践领域中的重大议题,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是农民维持生计、增加收入的最基本保障.农民的财产收入主要来源于农村集体经济的资源性资产,特别是土地的用益物权和收益分配权,其水平已成为衡量经济市场化程度和农民富裕程度的重要指标.当前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利存量不稳定,而且财产收入增量路径单一而狭窄.为了创造条件让更多的农民获得财产收入,核心是推动土地要素的市场化改革.然而要素的市场化改革总是比商品的市场化改革更为困难,加之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特殊性,使得提升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制度愿景显得有些模糊和遥不可及.建议加强农地流转,改善农村土地投资环境,合理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收入;加快推进土地确权,合理把握确权度,发挥土地财产权的激励、约束作用;村集体在大批量流转土地时,应当采取村民大会的方式,从而保障每个村民的土地股权利益;积极推进以市场为主导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协调用地格局,优先考虑民营中小企业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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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宇能;
陈传静;
张士云;
赵建东
- 《中国农业技术经济学会2014年学术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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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而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通过安徽省4个县(区)的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田野调查,从宅基地、"四荒"用地、耕地和集体经营建设用地4个模块,对安徽省农民土地财产权利进行实证分析.发现了宅基地存在"特殊"的流转方式,"四荒"用地存在较大的升值潜力,耕地建设水平应当继续加强,集体经营建设用地的管理有待创新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链接农村社会现实与土地制度的执行、契合土地交易方式与土地制度、提升土地财产权治理机制、发挥市场的配置作用等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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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毕松
- 《2013中国(贵州)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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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济增长是社会发展永恒不竭的动力,是维系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手段.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经济增长历经曲折,计划体制时期的表现尤甚,从"一五计划"的辉煌到"三年自然灾害"的艰辛,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到文革末期困境,一直起伏不断.改革开放之后,新中国的经济建设走上了一条稳定增长的发展道路.纵观新中国经济增长的历史,有两个因素至关重要,那就是财产权利和企业家精神.提出分工是促进新中国经济增长的根本原因。财产权利的变化是激发企业家精神,从而影响中国经济增长的关键要素;财产权利的逐步明晰是激发企业家精神,从而成为新时期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进一步下放财产权利,鼓励企业家创新,是促进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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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维华
- 《第一届比较法学与世界共同法国际研讨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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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漫长的中世纪,民间社会发展出独具特色的财产权利的表达和实践途径:在传统中国,有型制各异的契约和相关的管理手段(如官府契纸与契尾、执照等文书);在普通法传统下,则依据契据文书(deed)等形式表述或转移其财产权利.不同于将债权(合同、侵权)与物权(产权记录)两分的逻辑界限,传统中国与普通法体系下都发展出"契据"这一综括型制,其法律性质兼及所谓的物权与债权之双重性,权利实现途径则波及静态(财产权)与动态(司法保护)诸方面,但其核心是围绕民间社会发展出的财产权利诸类型及其无微不至的权利义务内容,以及与此相关的司法保护、流转程序乃至身份变迁的特征.这些可谓中古世纪的共通之处.而在传统中国,与财产权相关的文书大体以“契”名之,包括民间契约文书,也包括与契约文书性质稍异的执照、田单等财产凭证;此外官府判文与诉讼文书(诉状)也有涉及契据之文;甚至近代学者所作的习惯调查或私法调查也不乏活的契据法之内容。这些表达财产权的契据,虽型制各异,但表达模式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其核心内容则可谓亘古不变,涵盖的条目虽简约却不失精当,代表了农业社会中人民对地产权利的高度认同与期待。此外,在中国官府那里,赋役全书以及红契(对契约征税后发给的凭证)代表了产权确认的合法途径,通过义务确认或追认权利构成传统中国产权保护的立足点。红契和白契的区分,则折射出民间与官府之间就纳税与产业保护求取最佳利益平衡点的博弈过程,也使得红契成为数世纪以来官府对产权交易加以保护的唯一行政工具。普通法下的契据同样具有外在型制上的高度标准化,其书写的内容也具有极高的相似性。契据制作与交付形式(盖章蜡封)的严肃性,尤其是繁杂的徽章之尊、枝与土的交付象征意味,与传统中国若有灵犀。但普通法基于封建社会的财产科层制却没有提供官府的强力介入,财产的确认机制就无需各级官府在文书上留名,也无需粘附在契据之后长长的契尾来确保产韭之对世权。虽然普通法历史中也不乏赋役清册作为清产核资的手段,但是用于权利登记和变更方面的效力却弱了很多。人类社会也许都经历了漫长的中世纪,但某些社会自治地发展出促成其走出中世纪的力量,国王虽然强大,但还需要良心与公平;领主虽然构成身份社会的基石,但是领主有他的边界。东西方的契据都曾如铁桶一般地统治地上的人们和财富,但是契据所不包括的内容和型制,也许才是自由财产的原动力。而传统中国社会中无所不包的契约文书,以及各级官府严密钳制下的田土簿册,看似社会控制运行得相当有秩序,但挽留着继续居留在漫长的中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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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寒梅
- 《2013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女性发展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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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及人们价值观念的多元化,离婚纠纷案件逐年增多,且逐渐向低龄化发展.一方面,单亲家庭的增多,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以及社会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很多父母在离婚时考虑问题不是以子女利益为本位,而是以父母利益为本位,在无形中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如何做到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建议积极完善立法并确立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和"未成年子女利益优先原则",将未成年子女的妥善安排作为离婚的条件之一,完善抚育费给付制度,完善对探望权的立法规定,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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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铁雄
- 《第二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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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布莱克斯通在吸收前辈们的自然法思想的同时,通过对英国普通法的历史性分析,在其《英国法释义》中充分阐述了他的带有英国化特色的自然法学说,并在继受洛克自然财产权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个人绝对自然财产权理论.他认为这种个人绝对财产权来源于“占有”,进而提出劳动—占有理论,主张私有财产权具有排他性与综合性的特征.布莱克斯通的这种基于融入劳动的占有,即产生具有排他性的个人绝对自然财产权的理论,对于保护当时英国臣民的财产权利免受封建国王和行政专断行为的侵犯起到了重要作用,并具有深远的影响与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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