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规则
责任规则的相关文献在1996年到2022年内共计9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5篇、专利文献13443篇;相关期刊73种,包括西部法学评论、东方法学、法制与社会等;
责任规则的相关文献由100位作者贡献,包括向华、万志前、刘长兴等。
责任规则—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3443篇
占比:99.30%
总计:13538篇
责任规则
-研究学者
- 向华
- 万志前
- 刘长兴
- 喻中
- 宋微
- 杨立新
- 汪学文
- 白阳
- 罗沙
- 魏建
- LI Jun
- 于飞
- 代瑞辉
- 俞锋
- 刘凯湘
- 刘桂良
- 刘涵
- 刘玲
- 刘素然
- 刘翠珍
- 刘莎
- 刘超
- 刘运花
- 吴元元
- 吴国平
- 周人杰
- 周婧
- 周林彬
- 唐云羿
- 姚宇
- 姜孝贤
- 孙莹
- 尹亚军
- 尹士强
- 崔琳婕
- 廖建求
- 廖鑫彬
- 张壤
- 张媛
- 张扬欢
- 张春艳
- 徐国栋
- 徐文雯
- 德沃夫冈·乌姆勒斯特
- 易军
- 曹聪
- 曾宏武
- 朱光华
- 李东骏
- 李娜
-
-
汪赛飞
-
-
摘要:
“法律+技术”财产权模式的出现解决了传统知识产权依赖国家强制力实现产权的路径,但是技术发展对产权带来的强保护未必完全利于知识产权市场的长远发展。技术手段一方面降低了法律的执行成本,影响了知识产权缓冲带内新型产业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以算法为主的技术手段影响了权利人的意思自治。因此若立法技术不能跟进新财产权模式的出现,现有的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局面将会被打破。立法者应审慎发展“法律+技术”的财产权模式,结合卡梅框架下“责任规则”与“财产规则”各自的优点,在符合网络效率要求的基础上降低交易成本,从而促进如二次创作短视频等版权市场的持续繁荣。
-
-
袁建刚
-
-
摘要:
事故风险预防责任规则不明是大量侵权纠纷的根源,风险预防应被确立为我国侵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自卡拉布雷西提出风险预防理念至今已逾大半个世纪,但法学仍未系统地接受它,部分原因在于对其逻辑完备性的质疑,另一方面源于对其原理缺乏系统简明的阐释.风险预防理论主要关注两个问题:风险预防和实体行为激励.关于风险预防不存在原理争议,可将其原理概括如下:若一方未采取社会最优预防,责令该方承担其提高预防水平至社会最优所能避免的社会损失,就可促使其采取社会最优预防水平.只要责任规则满足这一条件,就总是有效率的,并且,当一方未采取社会最优预防水平而致事故发生时,法庭总可以满足这一条件.在实体行为激励问题上则存在诸多混乱和争议,其根源在于追求一个逻辑上不合理的目标:构建责任规则激励行为人同时采取社会最优预防水平和社会最优行为水平.
-
-
崔琳婕
-
-
摘要:
原《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确立了高空抛物致害责任的损害赔偿规则,该条文从法律上肯定了高空抛物致害的侵权责任成立的正当性,对法官处理实务中的高空抛物案件发挥了积极的指引作用.但由于规则的不完善,也出现了一些实务难题.因此,新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强调了高空抛物案件实际侵权人担责规则,规定了可能加害人需承担的补偿后果,设置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等,对该问题进行综合治理,这既是对被害人的人文关怀,又体现了对补偿责任承担者的利益平衡.
-
-
唐云羿
-
-
摘要:
笔者依据"卡-梅框架"理论试图重新审视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问题,以期能拓展一种责任规则保护的新思路.从事后效率的角度出发进行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效率比较,再从事前效率的角度出发进行产业刺激、反向选择和道德导向三个方面的效率比较,笔者认为责任规则在效率层面优越于财产规则.
-
-
贺文奕
-
-
摘要:
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为法授权利的保护提供了两种框架,商标反向混淆案件中,无论是财产规则还是责任规则,停止侵权的适用均存在一定程度的局限性。作为反向混淆理论起源地的美国,对反向混淆中永久禁令的适用进行了有益探索,在充分考虑中美两国商标取得制度差异性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商标反向混淆中停止侵权的适用,根据在先注册商标是否已经使用,采取不同的规则。对于已经使用的在先商标,以财产规则为原则,判令停止侵权并作出限制。对于未使用的在先商标,以责任规则为原则,以许可费替代停止侵权,并判令消除影响。
-
-
德沃夫冈·乌姆勒斯特;
李金镂(译)
-
-
摘要:
本文借由2020年开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发布的契机,对中国侵权法法规进行比较研究。过去侵权责任是由一部单行法来予以调整,如今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中予以规定。此外,第四编中关于人格权的规定,从德国法的角度看,亦包含了侵权法所保护的权利。本文从德国法和欧洲法的角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进行评价,用比较的方法分析该编的立法模式、体例结构,揭示了各侵权法规则应在其内在体系中自洽和协调;将该编的创新点和特色作为重点阐述对象,从规则出发、以问题为中心,强调新制度须结合立法目的和司法实践,妥善地被理解和适用;正面肯定该编相较于德国侵权法的进步外,又以动物损害责任为例,从立法技术角度指出该编尚存的缺陷及应改进的方向。
-
-
万志前;
张媛
-
-
摘要:
实质性派生品种(EDV)制度旨在防止修饰性育种,鼓励原始创新,但中国品种权法律制度尚未引入该制度.为此,特分析其缘起、实施困境与应对之策,以期为我国引入该制度有所助益.EDV制度很大程度上缘起于对育种豁免的限制.就事实效果而言,EDV制度并不影响他人利用原始品种进行育种研究;就法律效果而言,EDV制度对育种豁免有一定的限制,利用受保护品种培育的EDV,其商业化须经原品种权人授权.实施EDV制度可能会面临"实质性"判定难、派生品种商业化利用障碍,以及农民负担增加等困境.基于专业技术的考虑,应由品种授权部门确定EDV的阈值判定标准,法院在品种侵权纠纷中适用判定标准裁判,并借助技术调查官制度以解决"实质性"判定的难题;引入责任规则以化解派生品种商业化的障碍;通过国家补贴以减轻EDV制度可能给农民增加的成本负担.据此建议,如引入EDV制度,应做好相关配套制度设计.
-
-
刘玲
-
-
摘要: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在中国扩大对外开放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其中,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问题则是多式联运的重点和难点所在.目前,现存的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统一规则,有些因批准加入国家数量未达到生效的要求而迟迟未生效,有些又属于自愿适用的规则且与当前国际经济发展水平不完全适应.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的几个条款对多式联运有所规范外,可以说,在多式联运法律规则领域,中国的立法还很不完整.不仅如此,中国法律仅有的这几个条款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调整还出现了完全相反的效果.有鉴于此,中国亟需完善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相关规则,为中国不断扩大的国际贸易流通保驾护航.
-
-
-
万志前
-
-
摘要:
作为长期沿袭的农业种植传统和农作物改良方式的农民留种有其正当性.基于种子的自我复制性,农民留种会面临权利穷竭原则适用、制造与使用的区分以及利益平衡等困境.通过法律完善、合同约束、技术措施等方式化解农民留种的知识产权困境有一定的作用,但亦有难以克服的弊端:法律难以规制农民超越合理范围的自行留种;合同限制面临如何监督农民违约留种的问题,亦无法约束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技术措施会导致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当扩大,危及粮食安全.未来应借鉴国外经验和数字作品版权保护的解决方案,结合我国实情,引入责任规则、建立补偿金制度和种子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等以解决农民留种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