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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

附加刑的相关文献在1981年到2022年内共计18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80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7039篇;相关期刊111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08年中国刑法学年会等;附加刑的相关文献由196位作者贡献,包括丁卫强、吕娟、吴平等。

附加刑—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80 占比:2.49%

会议论文>

论文:3 占比:0.04%

专利文献>

论文:7039 占比:97.47%

总计:7222篇

附加刑—发文趋势图

附加刑

-研究学者

  • 丁卫强
  • 吕娟
  • 吴平
  • 孟庆华
  • 张波
  • 曾芳文
  • 李洁
  • 李洪江
  • 李秀平
  • 杨跃进

附加刑

-相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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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清同
    • 摘要: 在我国刑事司法中,无论生态修复责任是直接在刑事裁判书出现,还是作为裁判理由或存在于附带民事诉讼判决,都面临诸多困惑。若采刑事裁判书,那么责任性质难辨,定性为刑事责任与法不合,定性为行政责任于法无据,定性为民事责任难以自圆其说;若作为裁判理由,那么未确定之事实何以认定为量刑情节,被告人应当承担生态修复义务还是生态修复责任,被告人未按承诺实施生态修复之行为难以定性;若以附带民事诉讼判决,那么是否应当独立追究被告人严重侵害生态权益的刑事责任?无法适用缓刑的生态犯罪如何判处生态修复责任?唯有确立独立的刑事生态修复责任方是脱困之策。首先,这符合刑法理论和精神,刑事生态修复责任具备刑罚之本质和功能,也符合刑罚之目的,具备作为刑事责任的基本属性,强制生态修复在刑法上亦有据可依;其次,确立刑事生态修复责任是我国刑法和刑事司法改革的需要,这可以弥补传统刑事责任在惩治生态犯罪中的不足,紧密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推动恢复性环境刑事司法顺利发展,更有利于实现对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和身心修复。应当修订刑法,为刑事生态修复责任铺平道路,以附加刑较为适当,不宜归属于非刑罚处理方法,这在外国刑法上有例可鉴,但须进一步明确刑事生态修复责任之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及实施规则。
    • 王洁洁
    • 摘要: 以A基层院为例捕后判处轻刑是指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决定或者批准逮捕之后,经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管制、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单处附加刑以及免于刑事处罚的轻刑。以A基层检察院为例:该院2019年捕后判轻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率为6.25%,同比下降14.9%,全市捕后判轻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率为15.34%;2020年捕后判轻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率为9.43%,同比上升3.18%,全市捕后判轻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率为13.66%。
    • 泰奇
    • 摘要: 追究证券犯罪刑事责任,在适用剥夺自由刑的同时(主刑),要有针对性地适当给予刑事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刑事处罚(附加刑),要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不得到任何好处,才会戳到证券犯罪分子的痛处,增强刑事追责的惩罚力度和震慑效果9月9日,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公安部、证监会发布五个证券犯罪典型案例,涉及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五种证券犯罪,覆盖了当前证券犯罪的主要类型。
    • 左卫民
    • 摘要: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一种新型量刑建议制度开始全面实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 高铭暄; 郭玮
    • 摘要: 环境犯罪治理由事后惩治向事前预防的转变,使得附加刑的价值日益凸显,其能够有效威慑潜在环境犯罪,限制犯罪人的再犯能力,较好地实现刑罚目的.环境犯罪的附加刑与现代环境伦理相契合,能够兼顾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走出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之争.附加刑的轻缓性,为刑法在环境犯罪领域的提前介入提供了前提,进而可以有效预防环境犯罪,促进受损环境的恢复.与主刑相比,附加刑在节约司法资源方面也有着巨大的优势.我国环境犯罪罚金刑在适用方式、数额确定与执行路径方面尚存不足,应从扩大选科罚金适用、采取日额罚金制和罚金易科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作为相对严厉的附加刑种,没收财产刑应扩大适用到环境公害犯罪中,以更好地惩治与预防重大环境犯罪,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职业禁止制度可暂时适用于环境犯罪,由于当前的资格刑体系已无法满足环境犯罪治理需要,从长远来看,应增设新的资格刑,限制或剥夺犯罪人从事某职业或行业的资格,充分发挥刑罚的预防功能.
    • 蒋帛婷
    • 摘要: 附加刑数罪并罚存在合并执行理解困难、财产刑与罚金刑并罚方式混乱、财产刑漏罪与新罪时并罚必要性不明的实务困境,带来了刑事人权的破坏、司法权威的毁损以及执行不力的增加.在兼顾罪责刑相适应与刑罚人道主义的原则以及兼顾刑事法治权威与灵活高效原则下,应当明确合并执行并非仅指并科方式,在附加刑种类性质完全没有联系时指的是并科方式,在种类不同、性质相同时可以采取吸收方式,在种类相同时可以采取并科方式.灵活高效地处理附加刑的数罪并罚,有利于保护被告人及被害方的隐性人权.
    • 邵汝卿; 万润发
    • 摘要: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量刑建议包括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但是在量刑建议中对罚金刑往往只简单表述为“并处罚金”,与“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要求不相符合。笔者拟对罚金刑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问题进行研究。
    • 许江
    • 摘要: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附加刑——罚金的缴纳是否影响“罚”的认定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罚金是否缴纳与“认罚”情节认定标准不一致,同类案件判决结果不一致.为了统一对罚金缴纳问题影响认罪认罚制度的理解,维护司法制度的权威性,以上问题应得到高度重视并尽快出台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匹配的办案指南,进一步指导司法实践.
    • 刘贤凯
    • 摘要: 财产刑是以剥夺被告人财产为内容的一类刑罚的总称。财产刑属于附加刑,分为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目前,在司法适用中存在执行不到位、执行率低下等问题响。因此,完善我国的没收财产刑制度,应全面剖析没收财产刑遭遇困境的成因,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思路。
    • 姚学宁
    • 摘要: 诚如上期所述,综观澳门刑事制裁设置体系,其主要包括刑罚和保安处分两大部分,而其中刑罚可细化为主刑、转换刑、替代刑和附加刑四类(详见图5)。鉴于上期笔者已经剖析过刑罚部分的主刑、转换刑与替换刑中的徒刑之替代与暂缓执行,本期将继续探究刑罚的替代刑、附加刑和被法定化的保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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