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外情形
例外情形的相关文献在1954年到2022年内共计8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4篇、专利文献307篇;相关期刊71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制与社会等;
例外情形的相关文献由83位作者贡献,包括任成、刘净瑜、喻少如等。
例外情形
-研究学者
- 任成
- 刘净瑜
- 喻少如
- 姜文
- 樊其国
- 王庆龙
- 胡军辉
- 赵新江
- 马忠法
- 丁重林
- 于世忠
- 于晓君
- 任晓兰
- 余福明
- 刘云雷
- 刘溪
- 刘爽
- 刘行星
- 刘金根
- 叶宁
- 吉赫
- 吴晨
- 周冬冬
- 周斌土
- 周杰
- 孙继承
- 宋慈
- 宋永存13
- 宋胜春
- 崔文强
- 左卫民
- 庄乾龙
- 张剑文
- 张奕峰
- 张文琳
- 张红卫
- 张道营
- 徐国利
- 曲明辉
- 曾小云
- 朱列玉12
- 李凡
- 李凡1
- 李岸日
- 李慧俊
- 李成杰
- 李绍杰
- 李铭
- 杨骏
- 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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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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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构成强迫劳动罪。在该罪客观方面的认定中,应当特别注重"强迫"的认定。司法者首先要确定强迫劳动的不同方式,然后要把握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强迫方式发生的不同情形与不同方式构成犯罪所需的强迫程度,最后要将法定强迫劳动的例外情形排除在构罪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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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家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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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国家安全、产业保护等原因,一些国家在国际数字贸易中采取了强制披露源代码措施,WTO框架下的既有条约无法进行有效规制,区域性规则呈"碎片化"现象,对我国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建议我国为保障数据贸易自由,坚持禁止强制披露源代码的基本原则,同时合理安排例外情形,增加规则灵活度.在国际层面,应积极参与WTO新一轮电子商务谈判,明确相关立场;面对他国的指责和强制披露要求,谨慎甄别,以更好保护我国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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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少如;
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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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增加规定行政处罚的主观要件,彰显了行政处罚由客观归责转向主观归责的"责任主义"价值取向。剖析"主观要件"条款的内在逻辑和适用前提,明确新修订《行政处罚法》归责体系应坚持"主观过错为主线,过错推定为补充,无过错而处罚为例外"的立场,其中例外情形要严格限制在食药监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特殊领域。贯彻过罚相当、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理念,契合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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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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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因对股东滥用行为的判断较为复杂、举证难度大,故对股东是否构成权利滥用的判断已成为法院在个案中认定是否构成公司人格否认的决定因素,对其他因素的考量略显不足。因此,《九民纪要》中明确指出公司人格否认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股东实施了滥用行为必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才能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了遏制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司债权人利益,英美法国家系列判例发展了"刺破公司面纱"规则,继而这一规则被大陆法系国家所吸收,称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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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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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关于如何把握“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例外情形,本文结合第11396497号“莫斯科餐厅Moscow RESTAURANT”商标无效宣告案进行分析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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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少如;
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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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增加规定行政处罚的主观要件,彰显了行政处罚由客观归责转向主观归责的"责任主义"价值取向.剖析"主观要件"条款的内在逻辑和适用前提,明确新修订《行政处罚法》归责体系应坚持"主观过错为主线,过错推定为补充,无过错而处罚为例外"的立场,其中例外情形要严格限制在食药监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特殊领域.贯彻过罚相当、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理念,契合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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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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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有两层含义,包括使用且正确使用。现行交通管理法律体系只能解决第一层使用与否的问题,正确使用之事实认定需要国家有关规定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加以进一步厘清和明确。外国法上例外情形之规定,对于完善我国相关制度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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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卫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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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在线诉讼的推广应用面临双重挑战:一方面需要应对一系列重要问题,包括在线诉讼如何匹配线下诉讼的重要特征,如审判的现场性?会否影响诉讼的真相查明功能的实现?审判的合法性能否证成?公众的参与可否确保?另一方面,需要突破在线诉讼只适合少量简易案件、公众接受度低的设定,探索在线诉讼在线上时代如何能像商业、社会活动那样普遍推行,而不限在例外情形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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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云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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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除法定的5种例外情形外,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否决量刑建议作出与量刑建议不同的判决前,应履行告知检察院的义务、给予检察院调整的机会、说明理由和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2018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确定的一项重大制度,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但近期的一起交通肇事案的二审判决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到了风口浪尖。该案件一审时检察机关建议量刑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一审法院未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改判有期徒刑2年,未宣告缓刑。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提起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