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145篇,主要集中在财政、金融、法律、畜牧、动物医学、狩猎、蚕、蜂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45篇、专利文献37616篇;相关期刊87种,包括人民司法、民主与法制、福建质量管理等;
保险期间的相关文献由103位作者贡献,包括吴捷、沈农保、苏农保等。
保险期间—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37616篇
占比:99.62%
总计:37761篇
保险期间
-研究学者
- 吴捷
- 沈农保
- 苏农保
- 史友兴
- 张利剑
- 杨承慧
- 杨维松
- 王明珩
- 薛思媛
- 何仕林
- 侯国平
- 倪倩雯
- 傅瑞香
- 储国峰
- 冀超良
- 刘会丽
- 刘帆
- 刘昌海
- 刘芳2
- 刘谊人
- 劳有法
- 司继宾
- 吕娟
- 吴云
- 吴辉
- 周星
- 周晶
- 周蓉
- 周郑
- 夏蕾
- 孙秀欣
- 孙素华
- 孙运
- 宋淑婷
- 导向
- 常健
- 常爱国
- 张峭
- 张建宁
- 张志红
- 张林波
- 张维
- 彭振武
- 徐玉梅
- 无1
- 本刊辑
- 朱庚
- 朱葵阳
- 李悠
- 李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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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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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李某是一名公交车司机,其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一款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保险合同中约定: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疾病导致永久不能从事驾驶工作,保险人一次性给付保险赔偿金30万元。保险期间内,李某被确诊为脑恶性肿瘤。根据临床诊断结论和体检标准,其身体条件已确定无法重获驾驶资格。于是,李某向保险人索赔,要求保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赔款30万元,并提供了有关病历等索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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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向丹;
冀超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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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张某于2019年5月4日上午在某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新车,并当场在A保险公司设在该4S店的保险代理点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保险单载明:"保险期间自2019年5月5日0时起至2020年5月4日24时止"。投保单特别约定处载明:"本保单即时生效"。投保后,张某驾车离去,刚出4S店便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车辆毁损,张某遂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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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银保监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在海南省部分区域试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根据细则,在保险期间内发现住宅工程存在保险范围内的质量缺陷,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细则明确,海南省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承保范围有4类,包括主体结构工程倒塌、坍塌、有防水要求的部位出现渗漏等,不同的保险类型,保险期限为10年、5年、2年不等,在保险期限之前分别有2年的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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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致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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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王某从张某处购得一辆二手车,双方办理了车辆所有权转移,但未办理交强险合同的变更手续。保险期间,王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残疾。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保险公司以王某未办理交强险变更手续,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予以拒赔。车辆转让但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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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敬;
董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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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一年期医疗险属于短期健康保险的一种,多约定保险人对一年保险期间以及之后的宽限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承.担保险责任,到期后保险合同是否续保,需经保险人同意。该约定符合当前短期健康保险的制度设计。保险人未与被保险人续签医疗险合同并不违反合同约定,保险人应对保险期间及宽限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对宽限期外产生的医疗费用并不应承担保险责任。保险纠纷不同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应依据保险合同确定,在合同未约定的情况下,人身损害赔偿意义上的护理费、交通费等并不应当由保险人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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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玉梅;
贾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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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世界贸易的发展带动了世界航海业快速发展,多式联运作为先进的现代运输方式,在货物运输中得到越来越多的企业的支持.与此同时,为降低运输风险,解决多式联运存在的弊端,运输保险一如既往地得到青睐.2008年《鹿特丹规则》的面世为国际多式联运的制度设计带来了较大突破,同时也给多式联运的保险制度带来了冲击.我国《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险制度存在诸多缺陷,《保险法》中的制度设计也不够成熟,致使多式联运保险立法还有极大的完善空间.协调一般保险制度和海上保险制度的矛盾并填补立法空白,促进多式联运保险立法的完善,将会极大地减少运输风险带来的保险利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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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银保监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印发《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根据细则,业主在保险期间内发现住宅工程存在保险范围内的质量缺陷,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细则明确,海南省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承保范围有4类,包括主体结构工程倒塌、坍塌、有防水要求的部位出现渗漏等,不同的保险类型,保险期限为10年、5年、2年不等,在保险期限之前分别有2年的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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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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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全国推进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作为一种与传统财产保全方式相区别的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是对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创新.由于我国尚未出台针对诉讼财产保全保险的法律法规,该保险存在的法律问题未有定性.本文将论述诉讼财产保全保险的模式选择、 保险期间的起止时间等法律问题,以使司法、 保险等行业达成更多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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