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相关文献在1981年到2022年内共计1979篇,主要集中在财政、金融、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964篇、会议论文14篇、专利文献287365篇;相关期刊633种,包括法制与社会、人民司法、民主与法制等;
相关会议11种,包括第三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第四届广东海事高级论坛、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金融服务法的创新与发展”论坛等;被保险人的相关文献由1742位作者贡献,包括偶见、游源芬、冯嘉亮等。
被保险人—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87365篇
占比:99.32%
总计:289343篇
被保险人
-研究学者
- 偶见
- 游源芬
- 冯嘉亮
- 应世昌
- 杨华
- 李娟
- 孟亚生
- 孟庆树
- 张燕
- 章法
- 何为贵
- 侯永忠
- 吴兴刚
- 吴越
- 姚新超
- 张亦发
- 本刊编辑部
- 李毅文
- 梁鹏
- 王建京
- 王正峰
- 禾泉
- 聂勇
- 韩武
- 马东升
- 魏华林
- 万晴瑶
- 万楚雄
- 于大钧
- 刘国才
- 刘斌
- 唐金成
- 孟祥卫
- 宋春财
- 张伟
- 张守波
- 张斌
- 张甫良
- 张见生
- 李加明
- 李华
- 李海
- 李琼
- 李辉
- 杨卫平
- 杨茜
- 樊启荣
- 段昆
- 毛颖
- 江中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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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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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遗嘱变更受益人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时有出现,且存在着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究其根源,在于一般民众法律和保险知识匮乏,常常将保险金和一般财产混淆,并一同当作遗产来处分,而不是履行法定的变更程序。一旦发生保险纠纷,该如何理解该行为的性质?可否根据被保险人的遗嘱内容变更保险合同受益人?本文将对此进行简要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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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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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被保险人将约定用途为“非营业个人”的被保险车辆出租给他人,并允许承租人通过网络向不特定用户转租,系以获取租金收益为目的的商业性使用,改变了保险标的的用途,且超出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预见或应当预见的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属于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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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
匡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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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提要]船舶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和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时,可以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船舶保险合同,以期从根本上摆脱保险责任。但是在法律效力上,合同解除存在有溯及力和没有溯及力两种情况。财产保险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其解除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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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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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李某是一名公交车司机,其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一款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保险合同中约定: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疾病导致永久不能从事驾驶工作,保险人一次性给付保险赔偿金30万元。保险期间内,李某被确诊为脑恶性肿瘤。根据临床诊断结论和体检标准,其身体条件已确定无法重获驾驶资格。于是,李某向保险人索赔,要求保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赔款30万元,并提供了有关病历等索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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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琳琳;
刘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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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提要]海上保险合同应严格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合同订立期间,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主动告知保险人船舶适航范围;合同履行期间,对超航区航行显著增加被保险船舶危险程度的情况,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超航区航行导致的船舶事故不应认定为保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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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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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相对成熟的保险市场由保险人、保险中介、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监管者四者构成(也有观点认为,保险市场的主体包括保险人、投保人和保险中介)。保险人提供保险产品,投保人购买产品,保险中介为保险双方提供交易和纠纷解决的平台,保险监管者在不同的方面影响保险双方。在“风险总量增大,风险类型繁多,风险结构复杂”的保险市场上,保险中介的作用日益突出,并已成为保险市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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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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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追偿”是指公司根据《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或保险合同的约定,行使保险业务代位追偿权的活动。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具体追偿事由包括侵权行为、合同责任、共同海损、不当得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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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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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引言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表面上看是保护被保险人,实际上保障了受害者,国外学术界称之为“第三方保险”(Third Party Insurance)。责任保险具有转移侵权风险、落实赔偿责任的作用,对个人生活、企业生产、社会管理、国家治理的意义重大。然而我国责任保险发展水平较低,2021年责任保险原保费收入仅占财产保险原保费收入的7.44%,部分欧美发达国家的这一比例则高达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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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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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银保监会近日起草了《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旨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统一保险销售行为监管要求。《管理办法》以保险销售流程为主线,分别对保险销售前、保险销售中及保险销售后的行为规则作出了规定,涉及产品分级、销售人员分级、禁止炒作停售及价格变动、禁止强制搭售和默认勾选等内容。业内专家表示,《管理办法》对保险销售的各项行为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范,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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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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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立注册测绘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将促进注册测绘师执业政策尽早落地。但建立保险制度本身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参与各方立场不同、需求各异,对承保方式、被保险人的选择差异很大。笔者认为,以注册测绘师协会为官方机构,注册测绘师和测绘机构分别以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身份加入协会,建立执业责任保险基金,由协会代表已消亡的测绘机构继保执业责任险,确保责任险不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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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锦彪
- 《第四届广东海事高级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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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围绕该保险条款有关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责任人的索赔义务的效力问题,列举海事审判实践中的不同处理意见,对被保险人向第三人索赔义务条款的效力问题,由于法院之间也未能形成统一的观点。为了保证获得受偿,笔者建议被保险人还是应向第三人索赔。货物运到目的港被发现货损货差的,无论保险人是否给予赔偿,被保险人均应通过法律程序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通过采取措施,履行向第三人索赔义务,并因此及时取得索赔的有效证据,避免产生导致保险人拒赔的情形。如果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可以将向第三方责任人索赔成效转移给保险人。倘若被保险人履行了索赔义务而保险人也及时作出了理赔,双方发生纠纷的可能胜就大大减少。但实务中,要么被保险人未向第三人索赔,要么保险人以种种理由拒赔,海上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除了成立形式上的效力争议外,往往还会对被保险人向第三人索赔义务条款的理解与履行发生较大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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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鹏
- 《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金融服务法的创新与发展”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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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法规定,为他人投保死亡保险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此规定之立法意旨,在于防免针对被保险人之道德危险,并间接保护被保险人的生命权。在被保险人的同意方式上,新《保险法》删除了“书面”二字,使得同意之方式多样化,更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由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法行使同意权,应当通过将保险金额限制在丧葬费用范围内的方式控制道德危险,此种方式不须经限制行为能力之被保险人同意。在被保险人同意他人为其购买死亡保险之后,被保险人有权撤销同意,进而解除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的解除,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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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卫进
- 《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中国保险法制30年高峰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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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后至保险合同成立前的所谓的"保险空白期"内,如何界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以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在各国保险法上已经形成了系统的制度和理论.本文通过归纳各国在保险责任开始问题上形成立法例、司法判例和理论成果,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责任开始的认定标准和法律对保险责任开始的干预规则进行研究.本文以保险责任开始的属性、正式保险单的保险责任开始、暂保保险的规则、临时保险制度和追溯保险制度等问题为重点,全面地阐述认定保险责任开始的理论和制度构建.从而在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立场上,解决"保险空白期"的保险人责任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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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启荣
- 《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中国保险法制30年高峰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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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针对我国现行《保险法》第45条所规定的保险人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致死"之免责条款,结合解释论与立法论,在对保险法理上所采之学说加以质疑,并深入分析"犯罪致死"之可保性的基础上,指出上述规定不仅因"故意犯罪致死"认定上易流于形式乃至泛滥,而成为保险人推卸保险金给付责任之工具,而且因违背"刑罚及于己身,罪不及他人"之法律原则及立法精神而有"株连九族"之流弊,进而主张未来立法修立贯彻若仅从维护社会公益的立场出发,在立法上采"全不赔"的政策,兼顾维护社会安宁及善良风俗之公益"之原则,在通过立法排除被保险人滥用保险制度之情形的前提下,破除在人寿保险领域内故意犯罪致死"不可保"之"迷思";同时,对"故意犯罪致死"在认定上采相当因果关系原则,限缩保险人得以免责之范围,以充分发挥人寿保险制度之社会经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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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中洁
- 《2010年广西保险法律诉讼专题研讨会》
|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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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理赔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在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举证责任分担以及举证达到何种程度的问题。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应提供能证明意外事故发生以及损失程度的证据;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定,如果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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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桂英
- 《2010年广西保险法律诉讼专题研讨会》
|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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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规范是保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权益的有力武器,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伐进程的加快,尤其是入世以来,保险的逐步放开,国人的保险意识不断加以提高,保险业务诉讼案件越来越多。其原问题主要有:保险诉讼参与者专业水准不高,保险公司胜诉少,败诉多,业务员的素质不高,业务手续不完善,法律观念淡薄,保险公司是否已经履行告知义务,无文字依据,拒赔案件处理不当、手续不全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保险公司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保险公司只有强化合同管理,严格执行内控制度,提高保险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加大对外宣传力度,才能营造出良好的保险法律运用环境。本文主要从保险公司的角度寻找问题并进行探讨和分析,使保险人更加明确自身职责和权益,为社会做出更多更好的服务,让所有公民和保险人认识到保险法律规范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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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明华
- 《2010年广西保险法律诉讼专题研讨会》
|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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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经济快速增长和民众保险意识不断提高,保险公司诉讼方面的案件不断增加,案件涉及到的内容也日趋多样化,保险诉讼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保险公司内控制度不严,保险合同拟定对于非专业人员较难理解等。本文从分析车险法律诉讼产生的原因,提出了五方面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