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
保险法的相关文献在1975年到2022年内共计205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967篇、会议论文83篇、专利文献123386篇;相关期刊721种,包括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人民司法等;
相关会议28种,包括第七届立信风险管理论坛、第七届中国保险教育论坛暨中国保险教育论坛十周年大会、第三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等;保险法的相关文献由1911位作者贡献,包括梁鹏、偶见、石光乾等。
保险法—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23386篇
占比:98.37%
总计:125436篇
保险法
-研究学者
- 梁鹏
- 偶见
- 石光乾
- 张秀全
- 游源芬
- 王正峰
- 万楚雄
- 冯嘉亮
- 孙晓
- 游明
- 谢文华
- 郭宏彬
- 郭玉涛
- 徐卫东
- 李利
- 李娟
- 李开斌
- 李祝用
- 聂勇
- 胡文富
- 薄志红
- 许崇苗
- 邹芳
- 郝磊
- 乌通元
- 何为贵
- 何佳馨
- 何静芝
- 傅廷中
- 冯文丽
- 刘洋
- 吴越
- 周卫东
- 唐湘礼
- 孟祥卫
- 张伟
- 张建军
- 张燕
- 彭虹
- 朱宏晋
- 李伟群
- 李勇杰
- 李玉泉
- 李辉
- 李飞
- 杨琼
- 樊启荣
- 池小萍
- 沙银华
- 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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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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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权利与义务的通用载体。保险人在各种保险产品设定的保险条款中,不仅会列明保险责任范围,而且为了避免风险的无限扩大,还会通过制订责任免除方面的内容去限定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责任免除的内容,作为格式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保险公司单方面事先制作的,保险相对人对其了解的深度远不及保险人,双方之间必然会产生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为了平衡合同双方权益,尽力实现相对公平,《保险法》不仅对免责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作了严格规定(详见《保险法》第十七条),而且对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也作了明确规定(详见《保险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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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5月20日经银保监会2021年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主席郭树清2021年10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夯实偿付能力计量基础,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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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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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8月19日经银保监会2021年第10次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席郭树清2021年11月24日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集团公司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促进金融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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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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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沿海和国内水路运输适用的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与《海商法》规则存在一定的割裂,本文从该权利的法律性质出发,通过对比两者在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同,结合沿海及国内水路运输的司法实践,对沿海和国内水路运输保险在此方面规定的完善提出参考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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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莹;
黄沛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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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法》第17条确立了保险人的法定说明义务,该义务的正当性来自对投保人真实意愿的尊重和对公平正义原则的维护,以及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在互联网保险合同中,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要求并没高于传统保险形式,依然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对保险条款是否主动说明并达到常人够理解的水平。进而,对免责条款是否作出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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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皖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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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现代保险行业逐步发展壮大,保险市场不断扩大开放并呈现多元化发展态势,自2017年起,我国超过日本成为全球第二大保险市场。《保险法》第180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入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加入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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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鹏;
钟亚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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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引言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该条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就是保险法理论上通常所称的“不可抗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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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宇;
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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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保险在市场上的比重增大,保险人才的培养需求增多,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保险法》教学活动中,正符合在大学生中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现实需求。要做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保险法》教学的融合,需要从该门课程的专业保险法律知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找到契合点,并从学生的角度挖掘出《保险法》中核心价值观的价值需求。而教师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地融入《保险法》的教学过程中,主要可以通过适当的案例教学、相关问题设置与引导、教师的自身价值观影响三种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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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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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10月29日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14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2022年7月28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 106号),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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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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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保险经纪人的独特功能在于,凭借其聚拢起来的"保险合同投保团体"可以获取最有利的保险条件,对保险人赔付保险金也构成威慑力;同时,健全的保险经纪人制度有助于保险人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间的平衡(周玉华,2003)。为此,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保险经纪人的内涵作出界定的基础上,201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又附加规定了保险经纪人的外延,并于同条第二款通过划定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范围的方式列举了保险经纪人的业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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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 SHENG;
陈胜
- 《第七届立信风险管理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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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西方诚信文化虽有不同,但都重视诚信,诚信原则是在实践中不断发生变化的,不同时代赋予不同的内涵,保险法中的诚信原则表现为最大诚信原则,贯穿于保险法的始终.回顾保险法诚实信用原则发展的历史过程,可以印证在后金融危机时代诚信原则在我国现代保险法中逐渐复活,并得到最大彰显.我国保险实务中投保人、保险人及保险代理人存在的诚信问题,经剖析可总结完善我国现代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主要有将现行保险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改为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投保人的保证义务、如实告知义务应扩大到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将保险人的弃权与禁止反言义务规定细化、明确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民事责任和后果这五种具体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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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鹏
- 《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法律规制研讨会暨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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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保险法》第44条规定的自杀,系指故意自杀.自杀条款仅适用于人寿保险,而不适用于健康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二年之内的自杀,保险人仅退还保单现金价值的规定有失公平,应要求保险人退还保险费及同期银行利息.《保险法》规定的自杀条款适用例外范围较窄,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杀不适用自杀条款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不能认识或控制自己行为情况下导致自己死亡的,或者第三人为被保险人投保,被保险人自杀的情况,亦不适用自杀条款的规定,笔者建议保险法第44条中的“自杀”,系指被保险人的故意自杀。受益人能够证明被保险人于投保时不存在自杀骗保意图的,保险人应当给付保险金。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不能认识或控制自己行为情况下导致自己死亡,或者第三人为被保险人投保,被保险人自杀的,不适用《保险法》第4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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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胜;
张燕
- 《第六届中国立信风险管理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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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西方诚信文化虽不同,但都重视诚信,诚信原则是在实践中不断发生变化的,不同时代赋予不同的内涵,保险法中诚信原则表现为最大诚信原则,贯穿于保险法的始终.回顾保险法诚实信用原则发生发展的历史过程,可以印证在后金融危机时代诚信原则在我国现代保险法中逐渐复活,并得到最大彰显。我国保险实务中投保人、保险人及保险代理人存在的诚信问题,经剖析可总结完善我国现代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主要有将现行保险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改为最大诚信原则、确立合同后诚信义务的原则、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投保人的保证义务、如实告知义务应扩大到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将保险人的弃权与禁止反言义务规定细化、明确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民事责任和后果这六种具体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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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o Boyu;
廖博宇
- 《武汉大学第二届:边界与海洋研究“博士生论坛》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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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盗这一问题由来已久,且在当下仍然是影响世界航运安全的重要威胁.各航运组织及个人通常以购买保险的方式分担船只及船员遭海盗劫持扣押后的赎金风险.但不同国家对支付海盗赎金这一行为态度各异,同时各个版本的保险合同对“海盗”这一词语在合同中体现的保险范围应作何理解并没有给出相应的明确解释.所以本文将通过对比支持支付海盗赎金者的理由,以及反对者的理由论述海盗赎金的合法性问题,同时在总结国际法、国际航运界以及各国刑法对海盗定义的基础上,以合同法及保险法的立法原则对“海盗”一词在保险合同中应如何进行解释提出自己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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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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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美国,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基础却恶意地拒赔或拖赔被保险人的索赔时,可以适用恶意侵权责任对其进行规制.该责任是以合同中当事人应善意而公平交易的默示约定为基础的,它于合同之外而构成独立的侵权责任.恶意侵权责任最早见诸于第三方保险之中,其后扩展到第一方保险,表现为保险人将自己的利益凌驾于被保险人之上而拒绝赔付保险索赔或者拒绝与第三方原告进行和解,因而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在责任范围上,恶意侵权责任包括保险金、律师费、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等.尽管还没有得到完全一致的认可,但是保险人的恶意侵权责任在美国已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对于我国实践也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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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妙姗
- 《第四届广东海事高级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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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法院审理的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因猝死引起的纠纷案件所占比例虽然不大,但对此类案件颇有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船员猝死是否属于疾病.本案船东对船员责任保险条款除外责任规定:"因殴斗、自杀、自残、疾病、违法犯罪行为所致船员的伤残或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人据此认为,船员死亡的原因并非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身亡,而是猝死,保险人不应承担保险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猝死属于死亡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不是死亡原因.在保险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船员系因疾病引起死亡的情况下,应认定船员的死亡属于意外事故.依据保险法等相关法律,保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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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勇
- 《第七届中国保险教育论坛暨中国保险教育论坛十周年大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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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基于与司法解释关联度和影响度最高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开展保险合同涉法涉诉中“如实告知、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等争议焦点问题及保险经营实务实践中“保险产品、承保规程、理赔规程”等业务管理问题的应用性研究,评论司法解释的优劣,反思司法解释过度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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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勇
- 《第七届中国保险教育论坛暨中国保险教育论坛十周年大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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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基于与司法解释关联度和影响度最高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开展保险合同涉法涉诉中“如实告知、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等争议焦点问题及保险经营实务实践中“保险产品、承保规程、理赔规程”等业务管理问题的应用性研究,评论司法解释的优劣,反思司法解释过度保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