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事故
保险事故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2年内共计49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83篇、专利文献37975篇;相关期刊214种,包括人民司法、中国保险、法庭内外等;
保险事故的相关文献由472位作者贡献,包括吴捷、沈农保、禾木等。
保险事故—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37975篇
占比:98.74%
总计:38458篇
保险事故
-研究学者
- 吴捷
- 沈农保
- 禾木
- 梁鹏
- 王蒙宁
- 苏农保
- 黄爱清
- 史卫进
- 周钦雄
- 唐战立
- 姜宝德
- 孟庆树
- 张勇
- 施云
- 本刊编辑部
- 杨德齐
- 杨瑾
- 毛颖
- 沙银华
- 游源芬
- 禾泉
- 经纬
- 肖纯
- 苗鸣宇
- 谢丛龙
- 贾林青
- 郭雨清
- 陈大伟
- 陈婷
- 魏建文
- 丁三旺
- 丁可
- 丁惠
- 丁晓鸣
- 丁海湖
- 丁煜
- 于忠阳
- 于海东
- 于海纯
- 于轶男
- 京武
- 付国华
- 任泽华
- 伍山
- 何宾
- 何小勇
- 何景华
- 何洋
- 何秉松1
- 余婷
-
-
李学东;
徐宏伟
-
-
摘要:
根据联运保赔协会的统计,集装箱码头桥吊事故赔偿额占集装箱码头保险理赔总额的比例约为12%,在集装箱码头各类保险事故中排名首位。近年来,大型集装箱船碰撞码头桥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频发,例如:2021年6月3日,东方海外“Durban”号碰撞高雄港阳明海运70号码头,造成2台桥吊倒塌;2020年9月13日,地中海航运“Mia”号在离开瓦伦西亚港集装箱码头时,与岸边桥吊发生碰撞。
-
-
郑琳琳;
刘丽萍
-
-
摘要:
[提要]海上保险合同应严格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合同订立期间,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主动告知保险人船舶适航范围;合同履行期间,对超航区航行显著增加被保险船舶危险程度的情况,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超航区航行导致的船舶事故不应认定为保险事故。
-
-
任泽华
-
-
摘要:
“追偿”是指公司根据《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或保险合同的约定,行使保险业务代位追偿权的活动。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具体追偿事由包括侵权行为、合同责任、共同海损、不当得利等。
-
-
梁鹏;
钟亚臻
-
-
摘要:
一、引言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该条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就是保险法理论上通常所称的“不可抗辩条款”。
-
-
-
-
摘要:
被保险人起诉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获生效判决支持但未实际执行到位的,有权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保险人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后依法获得保险代位求偿权。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怠于通知致使保险人未能参与定损的,损害了保险人的知情权和参与定损权,其依据侵权生效判决所确认的损失金额主张保险理赔的,保险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
-
李飞
-
-
摘要:
现行保险法对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致损的法律后果欠缺明文规定,这导致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处于争执状态.沿着将德国式的比例酌减原则引入我国保险法的主张来看,较之于"全有或全无"原则影响之下的英美法系的"原则担责、例外排除"模式、大陆法系的"一概排除"模式,比例酌减原则更能反映出在最大诚信原则与保险消费者保护原则、对价平衡原则三者间追求平衡的时代要求,因而具有独特而突出的比较优势.比例酌减原则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也会随着法律实践的展开而逐渐消除.我国现行保险法引入比例酌减原则毫无违和感,且前景可期.
-
-
朱钰金
-
-
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是财产保险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前者是指保险标的的实际金钱价格,也就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标的全损时被保险人的实际物质损失,是确定保险人所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后者指被保险人出险后保险公司赔付的最高金额。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第一款)。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第二款)。
-
-
岁正阳
-
-
摘要:
伴随着2020年初雪"到货",北方多地变成银装素裹的世界,而和一夜之间刷屏朋友圈一样的,还有车险事故,就如一位司机所言:"雪天路滑,有车的朋友更要注意。因为车险车险,你不知道它有多’凶险’。"破损的车体、弹出的气囊、烧焦的气味……谁能想到,一场看似惨烈的事故现场,可能是精心策划的"演出"。
-
-
卞亚峰
-
-
摘要:
裁判要旨在适用《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利解释规则处理保险合同争议条款时,应首先运用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等合同解释方法,对争议条款作出通常理解。通常理解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是适用上述规定的前提。如果不存在该前提,则不应径行适用不利解释规则处理案件。同时,在认定保险人承保范围内的保险责任时,如果事故系多个原因导致,则应适用“近因原则”,即导致保险事故产生的直接或者最近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反之不承担赔偿责任。
-
-
姜宇
-
-
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2019年6月28日,《机动车保险车联网数据采集规范》开始实施,为互联网车险行业提供了一个详细的数据使用和数据采集维度的规范,通过明确数据有效性、合理性、真实性的校验规则,填补了车联网数据在车险经营管理使用时真实性校验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