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保险金
给付保险金的相关文献在1987年到2022年内共计12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政治理论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24篇、专利文献86682篇;相关期刊69种,包括人民司法、民主与法制、父母必读等;
给付保险金的相关文献由94位作者贡献,包括偶见、梁鹏、丁桂森等。
给付保险金—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86682篇
占比:99.86%
总计:86806篇
给付保险金
-研究学者
- 偶见
- 梁鹏
- 丁桂森
- 乔书田
- 付培育
- 余婷
- 储宜锁
- 冯亮
- 冯兴俊
- 冷晖
- 刘京玲
- 刘廷民
- 刘建勋
- 刘德福
- 刘振
- 刘杰
- 吴亚平
- 吴根长
- 吴立强
- 吴英杰
- 周凤婷
- 周向前
- 周学峰
- 周蓉
- 常爱国
- 常进
- 康文义
- 庹国柱
- 张培娟
- 张学森
- 张日恒
- 张旭
- 张爱琳
- 张秀全
- 徐卫东
- 徐远春
- 智疆
- 曾和么
- 朱文瑜
- 李伟群2
- 李华
- 李小群
- 李才
- 李欣
- 杨学友
- 杨建邦
- 杨慧文
- 杨文峰
- 杨锦銮
- 林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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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鹏;
钟亚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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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引言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该条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就是保险法理论上通常所称的“不可抗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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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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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投保人在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医疗险,半年后,投保人因身体不适去医院就医查出患有直肠肿瘤,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在投保前已患有囊肿,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通知其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承担给付保险金。投保人起诉至法院,主张自身在合同范围内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要求保险公司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并赔付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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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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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进一步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倡导健康保险消费观,北京银保监局近日发布提示,选购人身保险宜分五步走:第一步,了解保险产話的主冬功能人身保险产品主要分为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服务于人们因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伤残或其他意外的医疗保障;健康保险服务于看病就医等健康保障;人寿保险服务于被保险人的死亡、全残或生存到保险期满给付保险金;年金保险服务于养老保障和子女教育规划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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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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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肖大娘与老伴共生育一子两女。老伴去世后,肖大娘与小女儿程某一起生活并由其照顾。2016年3月,程某与某人寿保险公司签订寿险保险合同,以肖大娘为被保险人投保,约定被保险人身故即给付保险金10万元,程某一次性交纳保费4900余元,并在合同中指定其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2019年11月,肖大娘因病去世,程某遂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不料,程某的大哥和二姐紧随其后赶到保险公司,要求共同继承母亲的保险金,兄妹两人认为,母亲去世后,保险金应属于母亲的遗产,由三兄妹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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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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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索赔,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请求权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要求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行为(麦锐,2016)。保险索赔的一般程序包括出险通知、索赔申请等环节。出险通知在《保险法》第二十一条中有明确规定,索赔申请在《保险法》第二十二条有提供资料义务的规定,但尚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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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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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案情概述上诉人(原审原告):甲,自然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之被保险人乙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甲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其为乙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乙在丙公司工作,丙公司为其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包括乙。在保险期间内,乙意外摔倒后死亡,甲向保险公司索赔后,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甲认为,乙摔倒死亡属于意外伤害造成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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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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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引言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重疾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合同约定的疾病,并达到约定疾病状态,或实施了约定的手术时,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健康保险产品(韩棣,2018)。重疾险起源于1983年的南非,1995年我国内地市场开始引入重大疾病保险,并逐渐成为人身保险市场重要的保险产品,很快发展成我国主要保障型险种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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