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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中保险人能否主张利息损失

         

摘要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司法实践中,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向法院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中,除了主张第三人给付赔偿款外,亦常常要求第三人赔偿保险人因垫付赔偿款而遭受的利息损失。又因保险法对保险人能否主张利息损失没有明确规定,司法裁判中对能否支持保险人主张的利息损失有着不同的理解。本文在剖析司法裁判文书的基础上,对利息损失的性质及功能做深入探讨,以期对司法审判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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