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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预见性

可预见性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2年内共计31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贸易经济、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69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451587篇;相关期刊219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制与社会、清华法学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2010年全国公路建设与养护技术交流会、第四届明德民商法学博士论坛——“侵权行为类型研究”专题研讨会等;可预见性的相关文献由414位作者贡献,包括付尧、周炜、李兴忠等。

可预见性—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69 占比:0.06%

会议论文>

论文:2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451587 占比:99.94%

总计:451858篇

可预见性—发文趋势图

可预见性

-研究学者

  • 付尧
  • 周炜
  • 李兴忠
  • 李慧
  • 李文亮
  • 王杰
  • 阴晓峰
  • 雷雨龙
  • Fergus Sweeney
  • 上官新乐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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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孙维飞
    • 摘要: 《民法典》第584条为有关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可从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两个视角进行分析。事实因果关系视角下,应注意区分履行利益、信赖利益和返还利益。在因解除而发生的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中,应注意履行利益和返还利益的关系,避免重复计算。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决定中,确定性问题位于事实因果关系层面,是事后判断;而可预见性问题位于法律因果关系层面,是事前判断。若涉及确定性问题,确定性问题的探讨应在可预见性问题之前。
    • 张俏珊
    • 摘要: 关于噪声侵权,理论上存在违法性要件肯定说与违法性要件否定说,“违法性”包括“行政违法性”与“民事违法性”,据此在肯定说与否定说又可细分为4种学说。各学说的关键争点为如何在侵权责任认定中纳入政策考量与价值判断,目前肯定说、民事违法性要件否定说在噪声侵权责任的适用中都存在缺陷。要完善行政违法性要件否定说,应当引入“可预见性”作为判断法律上因果关系的主要标准,通过“可预见性”进行政策考量和价值判断,以此实现公平划分噪声侵权责任。
    • 张红; 裴显鹏
    • 摘要: 近年来,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的焦点从是否支持赔偿请求转变为赔偿额之确定。确定可得利益赔偿额,需综合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五百九十一、五百九十二条等。但这些规定过于抽象,难以指引司法裁判,严重影响可得利益赔偿的合理性与可预期性,甚至反噬可赔偿性。可得利益赔偿:一是应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之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净利润损失,以是否节省/浪费而非是否支出为标准确定成本、税费的扣除,同时根据政策、市场风险、期限等因素调整赔偿额,并适用自由证明;二是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后段、第五百九十一条为中心,排除不可预见和过高部分之利润,通过替代交易等减损措施将利润损失转化为价差损失或限制在“空窗期”内;三是基于法政策,例外参酌过错、价款酌减赔偿额。实践中常参考的价款支付比例、违约方获利等在目前体系下缺乏合理依据。
    • 摘要: 当前电动车行业构建“十四五”新发展格局,第一要继续完善电动车安全法规标准。第二,增强双积分价格的可预见性,参照农业的粮食储备调节机制,建立积分池管理机制。第三,私家车电动化需要插电混动和纯电动双管齐下。
    • 徐建刚
    • 摘要: 损害赔偿本质是对损害风险的合理分配.可预见性规则的实质在于当事人对损害风险的承受意思,但对损害的预见并不必然等于对损害的承受.当事人是否具有损害承受的意思,首先取决于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须通过补充解释确定合同的保护范围,确定损害的分配.合同保护范围的确定,应区分合同所创设的风险和一般生活风险.在区分时需要考虑标的物的价值、对待给付以及行业习惯等因素.因交易链延长而带来的损害风险,应借助替代交易的损害计算方法合理限定其范围.对个案实质合理性的平衡可借助与有过失规则来实现,避免公平原则的滥用.从合同保护 目的的角度认识可预见性规则,会产生损害赔偿内在体系的统一效应,为统一损害赔偿体系的构建奠定基础.
    • 袁力; 张哲
    • 摘要: 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实践中,事故责任认定是各方当事人最为关注的结论性环节,也是应用法律技术较多、结论争议较多的环节。目前无论是在学界还是在实务界,“可预见性”规则不断地被引入侵权领域的责任认定中,当事人在实施“过错”行为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和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否能够“预见到”的“可预见性”认定问题,是认定行为与后果之间的法律因果关系是否成立的前提,其规则应用不但关系到确定当事人事故责任是否成立,还关系到所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范围。因此有必要对“可预见性”规则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应用进行实践探讨。
    • 刘勇
    • 摘要: 植根于"经验的合意"的传统观点并不能对可预见性规则的正当性做出充分合理的说明.民法典语境中,合同制度的意义在于当事人之间以某种制度性、规律性的认识为前提做出自我约束,从而形成当事人之间的"规范合意".以此为基础,应将预见的对象界定为"情形"而非"损害";预见的时点为"违约时"而非"缔约时";预见的主体为"当事人"而非"债务人";并否定"故意违约例外"的必要性.此外,以"因果关系"来统一限制损害赔偿范围的规范模式系以损害赔偿的"一元论"为前提;而我国民法典不设债法总则的做法表明了损害赔偿"二元论"的立场.
    • 雷锦
    • 摘要: "三孩"新政,在从资本市场就已率先"爆嗨"。涉及到相关的婴童产业,都将带来可预见性的长期利好。市场规模格局的变化从市场规模来看,全国第七次普查结果2020年新增人口为1200万,"二孩"生育率明显提升,新生儿数量的增加有利于婴幼儿奶粉、童装、玩具、儿童零辅食、婴童用品等行业的市场扩容;从市场整体的格局来看,市场扩容在一定程度上可缓解相关行业的价格战态势。
    • 杜新梅
    • 摘要: 既有解释路径多通过限制第三人范围及原因的方式,达到合理限制债务人责任范围的目的.能否将思维不限于"第三人",实为必要的解释路径转换方式,第三人原因违约触及的是合同债权拘束力问题,以传统归责原则作为理论分析工具,无法解决《民法典(合同编)》第593条根本症结.在履行障碍法上,"合同构成"理论以救济进路代替传统的原因进路,履行请求权不再是先验的存在,而是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一样,成为合同债权的救济手段.《民法典(合同编)》第593条作为总则中关于第三人原因违约的风险分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可弥补现行合同法风险分配规范的缺漏.司法实践中,债务人自身违约与第三人原因违约的复合不容忽视.可预见性规则作为一个多向度的复合构成,将责任限制于正常人可合理预见的风险范围,整体性地来完成责任限制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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