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制度
告知制度的相关文献在1996年到2019年内共计15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48篇、会议论文5篇、专利文献924篇;相关期刊124种,包括法制与社会、人民检察、行政与法等;
相关会议5种,包括2012东方行政论坛、中国消防协会火灾原因调查专业委员会五届二次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全国精神科护理学术交流会议等;告知制度的相关文献由156位作者贡献,包括刘梅湘、吴徽辉、周智元等。
告知制度
-研究学者
- 刘梅湘
- 吴徽辉
- 周智元
- 张峰
- 张晓冬
- 张贵才
- 杨立凡
- 杨骁
- 沈泉涌
- 王春业
- 谢佑
- 赖力静
- 龙建明
- 丘建雅
- 严本道
- 乔银先
- 亓伟伟
- 代永亮
- 何慧
- 余华东
- 余涛
- 党淑娟
- 刘欣
- 刘炎迅
- 刘翔雁
- 刘露明
- 包小峰
- 卢德华
- 向松涛
- 吴淑菲
- 吴秀云
- 吴胜
- 周玉凌
- 周蓉2
- 夏勇
- 夏少臣
- 孙官利
- 孙希利
- 孙持明
- 孙晓红
- 孙永亮
- 宁红平
- 宋卫国
- 宋继武
- 尹卫国
- 岑舒远
- 崔宏余
- 常国胜
- 庄凤娟
- 张俊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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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俊响1;
周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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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以《艾滋病防治条例》为核心、地方立法为补充的两级规范结构的艾滋病告知制度。问题在于,地方立法对于告知主体、是否强制告知存在不同规定,这使落实艾滋病告知制度、预防艾滋病传播面临现实困境。地方性立法对艾滋病强制告知制度的不同态度,实质上反映了立法者在平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隐私权与其性伴侣健康权方面存在两难抉择。基于权利限制的视角,从社会紧迫性、公共利益、实质性损害以及他人知情权等方面开展利益衡量分析,应将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性伴侣的健康权以及公共健康置于更加重要的地位。《艾滋病防治条例》应该确立强制告知制度,地方立法应该结合本地实际,对强制告知主体、告知程序、告知后的保密义务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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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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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拘传措施的修改不仅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也给侦查机关追究犯罪、办理案件带来了便利.但是从司法实践拘传规定的适用情况来看,仍存在适用条件不明确、告知制度与法律监督缺位等问题.基于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应当对拘传措施的相关规定再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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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奕洁;
潘天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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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英国海上保险在全球占有领先地位,其海上保险条款是许多国家模仿的对象.英国《2015年保险法》在《1906年海上保险法》基础上的诞生对海上保险法进行了重塑.本文通过比较英国《2015年保险法》和《1906年海上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具体内容的变化,分析我国《海商法》的完善方向,使保险法更加适用于实践,为海上贸易的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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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精忠;
亓伟伟
- 《2012东方行政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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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告知是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时的必经环节,告知制度的建立是当今社会政府尊重行政相对人权利.将其视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而非客体的一种表现.享有非常广泛的行政执法权力的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在其行政执法活动中也应当贯彻落实告知制度,以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然而基于目前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执法者对该制度的理解偏差,作为行政执法活动不可或缺的环节,告知制度在现实的公安行政执法中却往往被忽视.在当前公安机关力行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大环境下探讨公安行政执法告知制度显得尤为必要.rn 公安行政执法告知就是指公安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包括内设机构如公安交通、边防、出入境等管理部门和派出组织如公安派出所)行使公安行政管理权,对本部门相应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中,因其行为有可能影响到相对人的权益,所以依法将法律规定的各项内容,包括行政相对人应知的公安行政执法的各项事实、理由、法律依据,相对人法定的各项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等,通过一定的方式对相对人进行告诉并使其知道的一项法律制度。公安行政执法告知制度应当明确告知主体、告知对象、告知内容、告知形式以及公安机关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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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爱华
- 《中国消防协会火灾原因调查专业委员会五届二次年会暨学术研讨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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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通过一起有众多火灾当事人的火灾案件的调查实践,对如何避免出现上述问题进行了探讨和有益尝试,并对火灾事故认定前的"告知制度"进行了分析.火灾事故调查程序中的“程序”是指为解决火灾事故认定的过程问题,只有通过公正的程序来保证实体的公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保证案件及时正确的处理。笔者通过这些年工作经验认为大家对一个人的火灾调查水平和声望的评价,是从一个又一个的案件中获得的,在调查的案件中正确的多,大家的评价就高;反之,就低。因此,想提高自己的水平获得较好的声望,只有脚踏实地认真对待每一起案件,少出错、不出错,方能获得。这个制度的实施还可以在火灾事故调查调查人员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架起一道沟通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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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欣
- 《中国烟草学会2004年学术年会》
| 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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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的烟草专卖执法逐步走向规范,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首先是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导致一些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因程序违法导致处罚无效的事件时有发生.笔者首先从烟草专卖执法程序的重要性阐明程序法律要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其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普遍存在以下问题:履行告知义务不规范,调查取证过程不规范,办案过程包办不符合办案程序,办案存在程序不当,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违反程序办案的症结,提出了以下解决问题的对策:一是加大对执法人员的素质培训,二是建立健全告知制度,三是强化内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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