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财产
国有财产的相关文献在1979年到2022年内共计33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世界各国经济概况、经济史、经济地理、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30篇、专利文献319篇;相关期刊238种,包括中共中央党校学报、法学、法制与社会等;
国有财产的相关文献由314位作者贡献,包括郑士贵、智效和、柴振荣等。
国有财产
-研究学者
- 郑士贵
- 智效和
- 柴振荣
- 丁旬
- 冯乐坤
- 周家才
- 宗寒
- 宫希魁
- 李国忠
- 李昌庚
- 李治国
- 林志标
- 林来梵
- 汪庆红
- 潘峰
- 秦前红
- 罗卫萍
- 肖泽晟
- 苏志强
- 莫静
- 袁晓云
- 郑显华
- 郭宗才
- 陈嘉骏
- 高健
- 龚培华
- T·波波娃
- А·斯特罗戈娃
- М·斯莫尼提
- 丁焰辉
- 万志尧
- 万成才
- 严
- 二瓶刚男
- 于广远
- 亚·利夫希茨
- 付余
- 余世先
- 余志勤
- 侯向磊
- 倪瑞兰
- 傅光明
- 冀思宇
- 冯家乐
- 凌星光
- 刁军
- 刘世义
- 刘世熹
- 刘云生1
- 刘伟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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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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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授权试点”阶段到“全面推开”阶段,检察机关办理的人防类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在数量、深度、广度等方面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但办案仍然存在普遍性、均衡性不足以及办案规范程度有待提高等问题。深入分析发现,受“国有财产”受案范围限制、办案主要聚焦于易地建设费收缴环节,加之判决方式相对单一等问题的局限,人防类行政公益诉讼办案质效仍有待提升。通过人防类行政公益诉讼实践可以看出,“放管服”改革造成部分措施不当调整引发人防行政监管的风险,人防行政监管的职权合并与分离的复杂性降低了监管效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关涉国家安全,对人防工程建设的行政监管是一项系统性监管职责。当前公益诉讼办案尚未能触及人防行政监管的痼疾,也无法发现和化解违法行为的真正成因。未来应当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下,统筹安全与发展,加强人防类检察公益诉讼的办案力度,及时修正办案理念,调整受案范围和办案模式,促进人防法治与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的协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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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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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房产开发建设工程项目未缴纳环境保护税;老人死亡后家属继续领取养老金;伪造材料申请扶贫项目补贴……2020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9起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这些案例都与国家重大经济政策或民生热点问题息息相关,体现了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对国家利益特殊救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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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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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领导干部在任期内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于保障国家财产、选拔领导干部等均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分析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在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举措.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构建量化的审计制度,充分利用好审计的结果,切实提高领导干部任期的政绩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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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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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砂是一种极其重要的海洋资源和国有财产。2018年9月至12月,肖某、颜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张某某、江某某、胡某某等人先后19次驾驶采砂船擅自进入海南省西南!浅滩海域附近非法开采海砂,不仅造成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损失,还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短时间内难以修复的巨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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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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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人民的文化素养越来越高,因此,群众艺术馆开始火热起来,很多地方的群众艺术馆都开始组建多种活动,提升群众的文化水平,并且卓有成效.但目前来看,我国的群众艺术馆中在分配固定资产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是其中没有出色的管理人才,导致管理水平较低,另一方面,部分领导认为固定资产是国家财产不能轻易使用,导致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低的情况出现.为更好地满足人们对群众艺术馆的需求,当前需要做好固定资产调配的工作,强调管理水平的提升.因此,本文将从群众艺术馆固定资产管理中调配存在的问题入手,全面展开群众艺术馆固定资产管理及固定资产调配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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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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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狭义上的英烈权益保护类公益诉讼专指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5条,在英烈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起诉时,对侵窖英烈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广义上的英烈权益保护类公益诉讼还包括针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属于国有财产保护领域,其他均属于“等”外领域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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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波;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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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台前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该县部分退役军人去世后,其家属有继续违法领取退役军人优抚补助金的现象。该院审查后及时向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该局积极履职,及时追回被违法领取的国有财产,并做好退役军人优抚补助金发放的核实及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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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以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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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征税过程中税务机关尚未征缴的税款可否作为国有财产予以认定成为了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面临的一大实践难题.针对此类问题相关规定尚未予以明确规定,实践操作过程中各地做法不尽相同.本文以此问题为切入点,在对税收的性质及预期类可得税收的认定进行详细阐述的基础上,就国有财产的本质进行了分析并对其予以二元划分,即实体性财产和无形性财产.进而论证预期可得税款作为国有财产的合理性及必要性.最后在立法和司法层面提出相应举措,明确将财税类预期可得收益纳入法律保护范畴,以期更好解决理论与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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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编辑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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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2.第二百四十二条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3.第二百四十六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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