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的相关文献在1979年到2020年内共计37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71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5274篇;相关期刊242种,包括法学、江淮法治、人民检察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等;基本法律的相关文献由359位作者贡献,包括王利明、江国华、汤耀国等。
基本法律
-研究学者
- 王利明
- 江国华
- 汤耀国
- 王兆国
- 韩大元
- 刘宁书
- 刘怡
- 周海源
- 孙杭生
- 本刊特约记者
- 本刊编辑部
- 李克杰
- 李舒
- 杨临萍
- 杨序顺
- 王斌
- 莫纪宏
- 葛楠
- 薛正俭
- 邵瑛
- 阿计
- 陈永忠
- 一鸣
- 丁洪利
- 万圣燕
- 万征
- 严永官
- 严海军
- 乔晓阳
- 于安
- 于树青
- 付慧姝
- 仲臣
- 任健
- 任茂东
- 任金保
- 位小燚
- 位小燚1
- 何力
- 何启华
- 何山
- 何礼果
- 余晓洁
- 佟盟(等)(译)
- 侯欣一12
- 侯立新
- 倪正茂
- 傅丽芬
- 傅光明
- 傅廷中
-
-
李店标
-
-
摘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律修改权起源于全国人大的授权决议,由我国现行宪法所正式确立,后在我国《立法法》上予以重述.该权力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授权到职权、从赋权到限权的演进过程,主要原因在于全国人大立法能力不足、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法优势明显、有宪法约束机制作为保障和防范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法失当.该权力面临“部分”、“补充和修改”、“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表述的模糊配置困境,也存在修改时机、修改幅度、修改频度方面的行使失范现象.学界关于该权力优化的废权说、释权说、限权说和扩权说等观点,在不同层面都存在着局限性.根据该权力定位上的从属性、文本上的依附性、功能上的补充性和约束上的有限性特点,可以构建出二阶次拆分和四环节递进相结合的“控权说”规范方案.
-
-
谢世平
-
-
摘要:
中国刑法的修改目前基本上是以刑法修正案这种模式来进行的,而修正案主体在实践中表现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一唯一的主体.由于基本法律概念的提出以及《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模糊性,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有权修改刑法及限度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范.宪法学界对刑法修正案立法主体的正当性提出了种种质疑.运用法解释学中文义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并对这一模式的相关法律依据进行梳理,就可以回应宪法学界的质疑: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修正案的主导模式符合《宪法》和《立法法》对其职权范围的规定,而且对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并无违背.刑法修正案的立法主体虽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但其应与全国人大制定的刑法典有相同的效力.
-
-
秦前红;
周航
-
-
摘要: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一环,全面实施《民法典》对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维护民事主体的权利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民法典》的全面实施仰赖于一系列条件,基于其同宪法的密切联系,《民法典》的实施要妥善地处理其与宪法的关系,这些关系包括民法典中的公法条款当如何发挥作用,民法典中的生命权同宪法的关系,人格权的保护如何同宪法规定的人格尊严相勾连,在后民法典时代如何确保民法典的规定不被其他规则所掏空等.所以,为了促进民法典的实施,有必要认真分析民法典实施中可能存在的宪法问题,为民法典的实施提供根本法的保障.
-
-
-
-
-
位小燚1
-
-
摘要:
当《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8月31号修改以后通过法律条文对民事公益诉讼有了明确规定,正式将民事公益诉讼提上议程,从而社会各界对其的关注度更高。当前我国较多的学者对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都有较大力度的研究,但是对该问题并没有研究透彻,饱受争议。因为我国的国情比较复杂,所以学者部分建议在民事公益诉讼法中不适用。因此,本文对民事公益诉讼基本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探讨。
-
-
位小燚
-
-
摘要:
当《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8月31号修改以后通过法律条文对民事公益诉讼有了明确规定,正式将民事公益诉讼提上议程,从而社会各界对其的关注度更高.当前我国较多的学者对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都有较大力度的研究,但是对该问题并没有研究透彻,饱受争议.因为我国的国情比较复杂,所以学者部分建议在民事公益诉讼法中不适用.因此,本文对民事公益诉讼基本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探讨.
-
-
叶元昊1
-
-
摘要:
在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上,我国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首次将该规则确立在基本法律之中,随后最高院也已同其他部门出台了多部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为解决非法取证等侦查程序违法问题,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高度重视,越来越细化到具体问题上。但是,就相关调研报告和司法实践表明,其实施效果并不如学界预期,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与施行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
-
赵一单
-
-
摘要:
在我国,基本法律是界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的重要依据,对其存在着实体性和程序性两种判断机制.在实体层面探究基本法律的概念内涵面临着相当的困境,相对而言在立法程序中探究对其的判断机制更有利于推动后续的程序性改革,有利于实现人大对于立法工作的主导.分析表明,在立法规划的编制环节和法律案的审议环节均存在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主体的基本法律判断机制.从这两种判断机制的形成过程可以提炼出“程序性扩权”这一理解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结构关系的新视角.在涉及实体性因素的顶层设计和政治决断作出之前,应当通过完善基本法律的程序性判断机制来推动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结构关系的改革.
-
-
莫纪宏;
王毅;
刘小妹;
韩冰
-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
| 2008年
-
摘要:
本文对我国现行宪法第62条所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从法律形式、法律内容、法律效力、法律地位以及与"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和宪法之间的关系等多重角度作了非常细致和深入的逻辑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宪法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际,指出目前的"基本法律"制度作为法律形式不具有形式的完整性,作为规范社会关系的法律其内容和事项存在很大的缺陷。"基本法律"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价值悖论,没有能够体现宪法价值的基本要求。作者主张,要改变这种不理想的状况,必须要以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前提,在制度上实现"基本法律"与宪法效力的同一性,并且在法律形式上将"基本法律"与"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完全分离开来,使得依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建立的具有从属性质的组织关系与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结构、功能和机制完全统一起来,并以此为基础,全面推动宪法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