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条件
录用条件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2年内共计23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30篇、专利文献20932篇;相关期刊120种,包括民主与法制、四川劳动保障、劳动保障世界等;
录用条件的相关文献由142位作者贡献,包括刘业林、本刊编辑部、郭文龙等。
录用条件—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0932篇
占比:98.91%
总计:21162篇
录用条件
-研究学者
- 刘业林
- 本刊编辑部
- 郭文龙
- 何力
- 刘文华
- 潘家永
- 王志强
- 谢炳城
- 郑莲莲
- 陈艳
- 韩佳
- 鹏川
- 黄金旺
- Billy
- 丁实
- 丁家发
- 于平1
- 何永强
- 何继禄
- 余碧君
- 俞敏
- 俞晓莉
- 俞树芳
- 兰溪
- 冯振民
- 冷默
- 凤舞
- 凤舞1
- 刘立静
- 刘艳
- 千一
- 卢丁1
- 吴桂宏
- 吴裕洲
- 周根红
- 周虎
- 姚岚秋
- 姚清萱
- 孙京
- 孙莉
- 小保
- 小落
- 小阳
- 尹富强
- 康恒武
- 张亚东
- 张兆利
- 张凤翔
- 张勇
- 张满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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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炳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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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罗某于2021年6月入职某公司担任机械工程师,该岗位要求机械制造相关专业统招本科以上学历,罗某入职时向公司提交了某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书。试用期间,公司发现罗某经常出错,甚至连基本的机械常识都不懂,导致公司顿生疑窦。随后,公司查知罗某学历证书系伪造,遂以罗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之前与罗某签订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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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炳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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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王某于2021年5月17日入职某公司担任工程师一职,约定月工资10000元。上班当天,王某迟到1小时,考虑到第一天上班可能对交通路线不熟悉,公司对王某的迟到按普通迟到处理。然而,下午未到下班时间,王某即离岗下班,构成早退。第二天、第三天……王某又连续多天迟到、早退各1小时,公司认为王某工作态度差,故意迟到、早退,遂以王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王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000元,未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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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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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有网友表示:“自己的试用期到了,本该转正的,结果反而被辞退了。给的理由也很无语,说工作能力很强,但不适合公司。”这引发了不少有过相同经历的职场人的感慨。我们都知道,试用期实际上是公司与员工之间的一个磨合期。在这期间,员工如果感觉不满意,可以迅速离职;公司如果对员工不满意,也可以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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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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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孙某于2019年5月5日入职某建设工程公司,担任建造师一职,约定试用期两个月。7月4日,建设工程公司以孙某试用期考核不通过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具体理由为孙某未能在入职两个月内将其建造师资格转移至公司,造成人证分离的情形,不符合住建委的相关政策规定,故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孙某对此表示不解,认为其虽未能及时转入建造师资格,但建设工程公司并未告知其应在入职两个月内将建造师资格转入为录用条件之一,仅是告知其需抓紧办理转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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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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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纠纷背景2020年7月,上海某高校应届毕业生黄某与普陀区某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工资为5000元/月,转正后工资6000元/月。2020年9月试用期届满后,黄某向公司人事部递交了转正申请。人事部书面通知黄某因其在试用期内的考核未达到公司录用条件,公司决定再延长4个月的试用期至2020年12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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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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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胡某入职某公司从事信息处理工作,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由于胡某是初次入职,业务不太熟练,业绩不佳,公司经考核认为胡某难以胜任工作,于是在胡某一个月试用期届满时作出了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考核结论。但由于当时公司的任务重,人手不足,公司遂决定延长胡某的试用期一个月,胡某未对此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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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可以安排调整岗位或培训吗?若是直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如何实施才符合法律法规?解析--企业在招聘录用新员工后都会与每位新进员工约定或长或短的试用期,当有员工因种种原因未能通过试用期评估时,企业往往会存在这样的疑问:对于此类员工企业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的规定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应当依据第四十条第二款“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的规定对员工进行换岗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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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编辑部;
李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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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你好: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两个月试用期,即2020年8月31日结束。试用期内,我因遭遇交通事故,曾凭医院出具的证明请假20天。2020年9月15日,公司以我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我解聘。请问:我能否以公司超过试用期将我解聘为由,要求其支付违法解聘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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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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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你好:我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国企工作,双方签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5个月,入职后不久就参加了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试用期满前,公司经考核认为我不符合录用条件,遂将我解雇。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嘱咐说尽管你不符合申请领取失业金的条件,但也应该去办理失业登记。我怕"丢面子",不想去办。请问,办理失业登记有什么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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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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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伴随医疗美容市场的不断扩大和国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修改,更多医美医生选择自主创业、医疗美容诊所数量在不断增加,但开业医生一般都很擅长医疗技术而欠缺相应管理经验,尤其劳动关系部分更多需适用法律规定进行管理,相关法律除《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外,有时还会涉及到《反不当竞争法》《刑法》等,创业医生在诊所开业初期往往不具备条件设立专职人力资源或劳动关系管理岗位,此阶段需要医生掌握一定的基础劳动关系管理知识,本文从实务上对诊所招聘录用、劳动规章的协商制定与公示以及劳动关系依法解除等流程作了简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