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社会
民间社会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2年内共计348篇,主要集中在中国政治、中国史、中国文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43篇、会议论文5篇、专利文献2251篇;相关期刊267种,包括台声、人民论坛、开放时代等;
相关会议5种,包括新中国法治建设与法学发展60年理论研讨会、2008年中国刑法学年会、第四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等;民间社会的相关文献由327位作者贡献,包括朱英、段建宏、黄宏姣等。
民间社会
-研究学者
- 朱英
- 段建宏
- 黄宏姣
- 仝建平
- 何清
- 刘小新
- 包中华
- 周婷
- 孙语圣
- 张鸣
- 徐友渔
- 徐秀丽
- 成正
- 本刊编辑部
- 李云凤
- 李其瑞
- 李昌平
- 李金莲
- 梁诸英
- 汤婧沄
- 萧放
- 陈志武
- 陈玉明
- 颜敏
- 马新
- 黄皎碧
- 龚伟同
- Bingo
- Lise Gougis
- Pierre—Yves Bocquet
- 丁国强
- 万道林
- 乔治·索罗斯
- 仪根平
- 伍大福
- 何宗渝
- 余新忠
- 侯宪华
- 兰爱国
- 冀少峰
- 冯永锋
- 冯淑玲
- 刘伟
- 刘元旭
- 刘全
- 刘岸冰
- 刘怡
- 刘昕炜
- 刘星
- 刘晋锋(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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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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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宝卷是唐、五代变文、讲经文演变而成的一种传播宗教的艺术形式。宋元以来,因儒释道三教密切融合,宝卷成为儒释道三教得以延展的重要载体。宣讲宝卷的仪式称为“宣卷”。自明代中末叶始,闽西北已有大量宝卷流传,宝卷与该地区的佛教、道教、民间宗教、宗族社会、地方神明祭祀等深具关联。本文试以田野调查所得之宝卷、图像、教谱等材料为基础,梳理该地区明清以来宝卷流传的实际情形,以及宣卷仪式与广大民间社会的内在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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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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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妈祖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民间文化的南方源流,体现了我国东南海疆社会民众在历史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清季台湾家族分文书、神明会文书及郊商团体文书的记载,还原了妈祖文化在台湾家族社会的土地交易活动、郊商团体的海上贸易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及角色。这为我们了解清代妈祖文化如何被台湾民间社会实践和表达提供了丰富的观察面,同时也为理解妈祖文化在台湾社会经久不衰的原因提供了新的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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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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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秦汉时期是大一统政治格局形成和巩固的重要历史阶段.国家行政权力在基层与宗族构成、社的作用、巫的影响相结合,保障了社会结构的大致稳定,经济生产的大致正常,教育形式的大致合理.国家政治在民间社会得以落实.在这样的历史文化形势中,吏的作用是积极的.秦汉基层的吏,其人选、职任、社会关系和文化作用,都值得考察和说明.吏在基层社会的多种表现,有益于稳定秩序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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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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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用类书是晚明民间社会日常使用的指导性书籍,内容包含生产、生活所需的方方面面.书中的医学、养生二门载有大量医疗知识,诸如病源机理、诸药品性、医林捷方、治病活套和养生纪要等,内容通俗且实用.虽然日用类书中所涉及医疗知识均非原创,是书商应市场需求摘录于传统中医著作,但其中却蕴含着民间社会追求经济实用、以养代治的医疗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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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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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社会责任是有别于企业经济责任的新型责任形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既是基于远期经济利益和社会伦理的主观考虑,更是基于软法和立法的客观激励.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相对应的基本人权,是整体人权不可分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社会责任和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具有内在关联性,企业通过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既是对国家人权保障的重要补充,也是当代企业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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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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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图书馆所藏元刊本《新编事文类聚启劄云锦》是一部交际应用性质的民间日用类书.该书编成于元代初期;收录的交际应酬诗词文章几乎都是南宋及由宋入元文士所撰,但《全宋词》《全宋诗》《全宋文》编撰时未曾利用该书,因而对辑补宋代诗词文章具有较高的文献利用价值.《新编事文类聚启劄云锦》对于研究民间日用类书、研究宋元民间社会具有一定的史料价值;但与《永乐大典》本《启劄云锦裳》并非一书.由于该书也具有民间类书编纂不严谨的通病,在研究利用时务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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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堃;
戴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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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回顾19世纪40年代以来民间书院现代化探索的发展历程,可将其分为萌芽和快速发展时期,沉寂与局部探索时期和蓬勃复兴时期三个发展阶段.在这一百多年中,民间书院为推进中国社会现代化发展做出了独特的历史贡献,其本身的概念内涵也经历了嬗变.在现代社会,民间书院必须与现代教育制度、市场经济与现代化治理模式相适应相协调,才能继续完成现代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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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堃1;
戴美玲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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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回顾19世纪40年代以来民间书院现代化探索的发展历程,可将其分为萌芽和快速发展时期,沉寂与局部探索时期和蓬勃复兴时期三个发展阶段。在这一百多年中,民间书院为推进中国社会现代化发展做出了独特的历史贡献,其本身的概念内涵也经历了嬗变。在现代社会,民间书院必须与现代教育制度、市场经济与现代化治理模式相适应相协调,才能继续完成现代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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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斐
- 《第四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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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民间社会的客观存在可以从儒家文化传统,地理环境和国家政策三个方面来认识,民间法作为民间社会的运行逻辑,在时间维度上是一种传统的延续,在空间维度上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这使它在中国近代以来的法制现代化建设中遭受了轻视和排斥,这一现象有着深刻的历史、文化,心理、政治根源。以国家法为中心的法治道路具有其合理性和局限性,所以,民间法对于实现法律秩序具有毋庸置疑的积极意义。我们应当顺应国家与社会融和互通的世界潮流,借鉴中国传统文化中处理礼俗关系的模式,从立法和司法两个途径入手,建立国家法和民间法之间良性互动、和谐沟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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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会林;
范忠信
- 《第四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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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主要考察以明清时期为代表的中国民间组织纠纷解决权的法源(法律依据)问题。这些法源主要有三种形式:皇帝的谕示(圣谕和榜文)、国家基本法典、地方官府的规定或告示。象明清帝国这样高度专制集权的国家能主动赋予民间社会部分纠纷解决权,其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中国特别重视道德教化、主张“和为贵”的固有理念使然;官方基于“讼累”干扰生产和生活秩序,负责民间纠纷审理的州县官太忙,从而主张“息讼”的功利考虑;官方视民间纠纷为不危及政权之“细故”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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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支平
- 《第五届两岸文化发展论坛》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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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宋代以来,福建地区的文化教育与科举考试,已经步入全国的先进行列.就明代而言,全国历次殿试共产生了90名左右的状元,福建有11名之多,约占全国状元总数的12%.科举考试的成功,不仅仅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个地区文化教育的发展水平,同时更是地方乡族、家族夸耀门楣地位的一个重要标志.通过明清时期福建科举考试与民间乡族、家族的相互关系,或许可以从另外一个侧面了解到科举制度与民间社会的重要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