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规范
民间规范的相关文献在1998年到2022年内共计14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民族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5篇、会议论文7篇、专利文献2871篇;相关期刊65种,包括法制与社会、现代法学、湖湘论坛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第四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中国宪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第四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等;民间规范的相关文献由102位作者贡献,包括贾焕银、谢晖、陈光等。
民间规范
-研究学者
- 贾焕银
- 谢晖
- 陈光
- 余地
- 张敏
- 李杰
- 吕廷君
- 姜福东
- 王启梁
- 魏伟
- 厉尽国
- 周俊光
- 宋才发
- 张其山
- 张爱民
- 桑田
- 王亮
- 王平
- 王林敏
- 石颖
- 穆赤·云登嘉措
- 谈萧
- 赵玉增
- 郭星华
- 陆曦
- 陈宁英
- 魏治勋
- 黄喆
- 于亮
- 于君刚
- 佴澎
- 冯建娜
- 刘勇锡2
- 刘吉涛
- 刘志秀
- 刘洪源
- 刘海燕
- 化耀民
- 卢雪澜
- 吴杰华
- 周宇衡
- 周微微
- 周林彬
- 唐峰
- 多杰昂秀
- 姚选民
- 孙艳慧
- 尚海涛
- 廖原菲
- 廖原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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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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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间规范因面向特定社群的日常生活而具有政治性意义,由之形成了民间规范与日常政治的互动关系研究进路。从民间规范的治理出发,规范实质内容对生活秩序的面向以及围绕民间规范形成的自治,都意味着治理活动的日常性,因而通向了日常政治的实质。从日常政治出发,其强调的是乡土阶层对生活日常的关照,因而通向了民间规范的治理。民间规范和日常政治的互融在国家治理的实践上表现为:坚持日常政治的理念、推动日常政治要紧密围绕民间规范的生成与运作、正式制度应发挥甄别民间规范之正当性的功能、协商机制应发挥作用以实现对不同民间规范的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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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才发;
刘洪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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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时代推进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不能仅依赖国家立法,还需要推动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守望相助。在地方法规的制定方面,民间规范是一种可资利用的重要资源。作为一个具有确定含义的法治概念,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存在一定的同构性,地方立法具有吸纳融合民间规范的调适功能。乡村社会正在由“因俗而治”向“依法治理”转变,民间规范蕴含乡村治理的法治功能。习惯法具有与国家法相互调适功能,乡村治理法治化有其特定的内在规定性。新时代加强乡村治理需要加强习惯法、公序良俗和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合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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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才发;
许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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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统文化体系中的中华法系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传统文化源源不断地为后世提供治国安邦的智慧.传统中国法是一种以道德为核心的文化类型,传统文化中的"规则文化"具有法治功效,经过法治嬗变的习惯法成为人们自觉的行为习惯,民间规范具有自身存在的法的价值.应发挥好习惯法、乡规民约、公序良俗等民间规范在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中的功能,增强习惯法在司法实践和社会治安中的适用力度,凸显公序良俗在乡村治理中的底线思维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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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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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多元主体的社会治理下,地方立法与民间规范共同发挥作用,保证了地方社会治理有序化发展.囿于二者间的"异""同",在地方社会治理实践的不断碰撞中,以否定和肯定的形式实现自身的扬弃,克服各自的局限性,发挥各自的优势,在"和""合"的扬弃中,以民间规范对地方立法的先导、补充和地方立法对民间规范的吸收、规引的融合路径,实现二者在地方社会治理中良性互动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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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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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间规范与软法具有形式上的类似,因此,被学者们认为二者具有互通性.但民间规范与软法的学理区分是根本的.从内涵角度看,民间规范与软法的根本区别在于正当性基础的不同.软法的正当性源自协商合作,而民间规范的正当性基础源自地方或群体内部的文化、传统.通过二者正当性基础差异的分析,可以明确基于传统的"礼法"而形成的规范不是软法而是民间规范;还可以从司法实践视角看二者差异,民间规范因其源自传统传承而具有了硬法属性,能够成为司法裁判的适用依据,而软法基于协商而成,往往在调解而不是裁判中出现.对二者差异的明确不意味着二者的排斥,恰恰相反,正是对二者的差异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才能避免含糊与误解,促成二者的合理互动,共同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发挥作用,推动法治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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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杰昂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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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统一、分层次”的立法体系为民间规范介入国家立法提供了一定的空间结构,但民间规范在国家立法中的表现形式各有特点.中央层面的立法主要是为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和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事项提供规范供给.因此,就民间规范之于中央立法而言,其被直接认受的空间几近于零;地方层面的立法从省级到县级存在着立法类型与现实需求上的显著区别,这又决定了民间规范在地方立法中的表现形式具有“因地制宜”的特征.从青海省地方立法的实践考察来看,民间规范对于地方立法的品质塑造与效果彰显方面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同时也进一步指明,民间规范介入地方立法虽然有其现实必要性与合理性,但其实现仍有依赖于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路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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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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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同为地方治理的重要规则,是实现地方善治的必要性力量。民间规范的复杂面相对于地方立法有双重作用,因此,必须重视民间规范的存在及其独立价值,审慎判断民间规范特性,以体系纳入、观念融合等形式寻找互动平衡点,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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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
- 《第四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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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调解是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民间规范在这一过程中又发挥着特殊而重要的作用,如它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建立了沟通的平台,有助于法官把握案情,拟定调解方案以及促进调解协议的履行。而民间规范的这些作用方式又与司法调解中各参与者的社会心理密切相关,这些社会心理机制具体包括个体决策、“和为贵”以及服从权威三个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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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晖
- 《第四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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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法治的发展,自从清末以来,大体上走着一条向欧美学习的道路。特别是经由日本法治的成功,我们更多地透过日本,学习人家走向发达的路数,于是,以此为参照,对欧美法治、特别是欧陆法治的追求、借鉴、乃至照搬,就是我们法治建设的终南捷径。此种情形,自清末始、中经民国,直到如今,大体亦然。所不同的只是:如果说清末和民国还比较关注积极汲取民间规范、以资当下之法治建设的话①,那么,始自“改革开放”的新一轮法治建设,则基本上未将中国本有的规范纳入考察的范围,反之,该种规范却因“保守”、“落后”以及不合时宜等等原因而被意识形态化地不断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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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涵伟;
龚月琴
- 《第四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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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权利既可通过法定而产生,也可根据民间规范而产生。在乡土社会存在早婚、包办婚姻、仪式婚、无合意婚、被拐买婚姻等特殊婚姻现象,如何保护当事人的婚姻权利,这就需要发挥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双重积极作用来保护人们的婚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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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焕银
- 《第四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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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法的历史发展来看,回应型特征乃是法律与生俱来的固有特性。法律的产生和自其产生以来的历史变迁,总是在基于和应对社会的秩序性需求中实现的。”①在我们这个科技和生活方式不断变迁,社会生活变化和节奏越来越快的社会中,新事物、新问题层出不穷。如何充分发挥法律的回应性功能,及时应对和满足社会的秩序性需求,是时代发展向法学研究、司法审判工作提出的一项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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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曦
- 《第四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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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民国时期的纷乱与无序中,国家政治思想与法律意志受到客观局限时,产生了由土匪豪强主政地方乡野的特殊秩序,这个秩序虽然逍遥于国家法律之外,却又在维系区域社会秩序和生活运转的维度内,正面意义的存活于乡土社会之中。构建了形式理性、实质非理性的“恶之花”式的社会模式。通过调查青木川社会的历史与现实,反思和梳理法律、道德、宗教等规范作为社会控制方式时的主次关系、追问并尝试提供一个法律控制边界的标准是探寻的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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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曦
- 《第四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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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民国时期的纷乱与无序中,国家政治思想与法律意志受到客观局限时,产生了由土匪豪强主政地方乡野的特殊秩序,这个秩序虽然逍遥于国家法律之外,却又在维系区域社会秩序和生活运转的维度内,正面意义的存活于乡土社会之中。构建了形式理性、实质非理性的“恶之花”式的社会模式。通过调查青木川社会的历史与现实,反思和梳理法律、道德、宗教等规范作为社会控制方式时的主次关系、追问并尝试提供一个法律控制边界的标准是探寻的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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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曦
- 《第四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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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民国时期的纷乱与无序中,国家政治思想与法律意志受到客观局限时,产生了由土匪豪强主政地方乡野的特殊秩序,这个秩序虽然逍遥于国家法律之外,却又在维系区域社会秩序和生活运转的维度内,正面意义的存活于乡土社会之中。构建了形式理性、实质非理性的“恶之花”式的社会模式。通过调查青木川社会的历史与现实,反思和梳理法律、道德、宗教等规范作为社会控制方式时的主次关系、追问并尝试提供一个法律控制边界的标准是探寻的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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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曦
- 《第四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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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民国时期的纷乱与无序中,国家政治思想与法律意志受到客观局限时,产生了由土匪豪强主政地方乡野的特殊秩序,这个秩序虽然逍遥于国家法律之外,却又在维系区域社会秩序和生活运转的维度内,正面意义的存活于乡土社会之中。构建了形式理性、实质非理性的“恶之花”式的社会模式。通过调查青木川社会的历史与现实,反思和梳理法律、道德、宗教等规范作为社会控制方式时的主次关系、追问并尝试提供一个法律控制边界的标准是探寻的归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