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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规范

民间规范的相关文献在1998年到2022年内共计14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民族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5篇、会议论文7篇、专利文献2871篇;相关期刊65种,包括法制与社会、现代法学、湖湘论坛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第四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中国宪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第四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等;民间规范的相关文献由102位作者贡献,包括贾焕银、谢晖、陈光等。

民间规范—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35 占比:4.48%

会议论文>

论文:7 占比:0.23%

专利文献>

论文:2871 占比:95.29%

总计:3013篇

民间规范—发文趋势图

民间规范

-研究学者

  • 贾焕银
  • 谢晖
  • 陈光
  • 余地
  • 张敏
  • 李杰
  • 吕廷君
  • 姜福东
  • 王启梁
  • 魏伟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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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余地
    • 摘要: 民间规范因面向特定社群的日常生活而具有政治性意义,由之形成了民间规范与日常政治的互动关系研究进路。从民间规范的治理出发,规范实质内容对生活秩序的面向以及围绕民间规范形成的自治,都意味着治理活动的日常性,因而通向了日常政治的实质。从日常政治出发,其强调的是乡土阶层对生活日常的关照,因而通向了民间规范的治理。民间规范和日常政治的互融在国家治理的实践上表现为:坚持日常政治的理念、推动日常政治要紧密围绕民间规范的生成与运作、正式制度应发挥甄别民间规范之正当性的功能、协商机制应发挥作用以实现对不同民间规范的整合。
    • 佴澎; 赵淼; 陈波
    • 摘要: 民法典第10条中的“习惯”不宜解读为“事实上习惯”或“习惯法”,而应解读为特定区域一定群体达成的社会契约。习惯的司法适用需要明晰法律的“真正漏洞”、权衡习惯适用与任意性规范适用、理顺习惯适用与法律原则适用的关系。习惯的司法适用面临着习惯识别标准不清、习惯的司法适用条件模糊、适用习惯的法律后果明不明等困境,可通过习惯调查报告制度、案例指导和司法解释制度、审慎的立法制度予以克服。
    • 宋才发; 刘洪源
    • 摘要: 新时代推进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不能仅依赖国家立法,还需要推动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守望相助。在地方法规的制定方面,民间规范是一种可资利用的重要资源。作为一个具有确定含义的法治概念,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存在一定的同构性,地方立法具有吸纳融合民间规范的调适功能。乡村社会正在由“因俗而治”向“依法治理”转变,民间规范蕴含乡村治理的法治功能。习惯法具有与国家法相互调适功能,乡村治理法治化有其特定的内在规定性。新时代加强乡村治理需要加强习惯法、公序良俗和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合理适用。
    • 宋才发; 许威
    • 摘要: 传统文化体系中的中华法系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传统文化源源不断地为后世提供治国安邦的智慧.传统中国法是一种以道德为核心的文化类型,传统文化中的"规则文化"具有法治功效,经过法治嬗变的习惯法成为人们自觉的行为习惯,民间规范具有自身存在的法的价值.应发挥好习惯法、乡规民约、公序良俗等民间规范在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中的功能,增强习惯法在司法实践和社会治安中的适用力度,凸显公序良俗在乡村治理中的底线思维功能.
    • 郭万敏
    • 摘要: 多元主体的社会治理下,地方立法与民间规范共同发挥作用,保证了地方社会治理有序化发展.囿于二者间的"异""同",在地方社会治理实践的不断碰撞中,以否定和肯定的形式实现自身的扬弃,克服各自的局限性,发挥各自的优势,在"和""合"的扬弃中,以民间规范对地方立法的先导、补充和地方立法对民间规范的吸收、规引的融合路径,实现二者在地方社会治理中良性互动的发展.
    • 李杰
    • 摘要: 民间规范与软法具有形式上的类似,因此,被学者们认为二者具有互通性.但民间规范与软法的学理区分是根本的.从内涵角度看,民间规范与软法的根本区别在于正当性基础的不同.软法的正当性源自协商合作,而民间规范的正当性基础源自地方或群体内部的文化、传统.通过二者正当性基础差异的分析,可以明确基于传统的"礼法"而形成的规范不是软法而是民间规范;还可以从司法实践视角看二者差异,民间规范因其源自传统传承而具有了硬法属性,能够成为司法裁判的适用依据,而软法基于协商而成,往往在调解而不是裁判中出现.对二者差异的明确不意味着二者的排斥,恰恰相反,正是对二者的差异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才能避免含糊与误解,促成二者的合理互动,共同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发挥作用,推动法治发展.
    • 多杰昂秀
    • 摘要: 我国“统一、分层次”的立法体系为民间规范介入国家立法提供了一定的空间结构,但民间规范在国家立法中的表现形式各有特点.中央层面的立法主要是为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和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事项提供规范供给.因此,就民间规范之于中央立法而言,其被直接认受的空间几近于零;地方层面的立法从省级到县级存在着立法类型与现实需求上的显著区别,这又决定了民间规范在地方立法中的表现形式具有“因地制宜”的特征.从青海省地方立法的实践考察来看,民间规范对于地方立法的品质塑造与效果彰显方面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同时也进一步指明,民间规范介入地方立法虽然有其现实必要性与合理性,但其实现仍有依赖于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路径保障.
    • 李洋
    • 摘要: 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同为地方治理的重要规则,是实现地方善治的必要性力量。民间规范的复杂面相对于地方立法有双重作用,因此,必须重视民间规范的存在及其独立价值,审慎判断民间规范特性,以体系纳入、观念融合等形式寻找互动平衡点,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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