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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责任

环境侵权责任的相关文献在2002年到2022年内共计7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环境保护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9篇、会议论文8篇、专利文献127550篇;相关期刊57种,包括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湖南警察学院学报、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等; 相关会议6种,包括第十二届长三角法学论坛、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等;环境侵权责任的相关文献由92位作者贡献,包括万俊、孟雁北、杨留强等。

环境侵权责任—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69 占比:0.05%

会议论文>

论文:8 占比:0.01%

专利文献>

论文:127550 占比:99.94%

总计:127627篇

环境侵权责任—发文趋势图

环境侵权责任

-研究学者

  • 万俊
  • 孟雁北
  • 杨留强
  • 杨莹
  • 王彦昕
  • 亢召珺1
  • 任勇
  • 任江
  • 任铁成
  • 任雨凡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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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曹硕森
    • 摘要: 随着人们海洋生产生活的开展,海上环境污染事故频发。我国环境污染侵权采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对养殖户等权利主体的权利认定,采当地行政主管部门事实上许可的标准。在因果关系判定上,采取先被侵权人初步举证,后被告人举证责任倒置的顺序。考虑到难以对损害数额进行举证,可以借鉴比较法实践并运用经验法则、行政赔偿标准等方法对损害赔偿数额进行酌定。
    • 王从彦; 刘丽萍
    • 摘要: 以外来入侵物种导致的生物入侵为代表的生物安全已成为全球性的重大环境问题之一.在新时代下构筑美丽中国,这亟需对以生物入侵为代表的生物安全进行预警防控管理.本研究对新时代下我国以生物入侵为代表的生物安全预警防控管理在法律法规体系、政府职能、数据资源、机制研究、执法监管和关注度等方面尚存在的问题进行全方位解析,以便为阐明新时代下我国以生物入侵为代表的生物安全预警防控管理之路径及其实施重难点以及实施总体要求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新时代下我国以生物入侵为代表的生物安全预警防控管理之路径应以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思想为指导方针,以提高生物安全治理能力、筑牢国家安全基石为核心思想,以加快生物安全立法、健全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宣传教育、加强依法行政、转变政府生态职能、培养政府法治思维与公众生物安全意识、提高政府生物安全执法水准和力度以及强化职能监管和责任追究为重心,以强化推进分门别类的外来入侵物种特别是外来入侵植物成功入侵机制的研究、构建扩大针对入侵生物的生态环境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与防控一体化技术体系以及明确引入或释放外来入侵物种造成的环境生态行为承担环境侵权责任之划分为核心,进而为快速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和构筑美丽中国奠定坚实的生态环境基础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和实践基础.
    • 胡咏晗
    • 摘要: 生态文明理念对于预防、惩戒环境侵权行为的制度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且因环境侵权案件的复杂性、特殊性,以及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消费者权益、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成熟应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开创性地将惩罚性赔偿原则引入环境侵权领域,但该条的适用标准不甚明确,给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在我国环境侵权案件中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应进一步明确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并从构成要件视角、侵权案件类型视角、责任竞合视角三个方面展开,进一步合理化惩罚性赔偿原则的适用标准,以避免惩罚性赔偿被滥用或存在矫枉过正的可能性,抑或受限于以恢复原状为目的 的补偿性损害赔偿观的限制.
    • 唐克; 王灿发
    • 摘要: 一切责任均有边界,但其功能的发挥以向公众显明为前提.我国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责任边界尚处蒙蔽之中,法官不能借助其填补执法落差、实施社会威慑,公民也无法从中获取可预测性与可计算性价值.将妥当的责任边界公之于众有助于扭转上述颓势,美国埃克森案为这一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有益参考.《民法典》第1232条的妥当责任边界包含三个层级:首先裁判者以"等比规则"为基础确定外部责任边界;随后通过五项可贵性要素确定责任系数、形成内部责任边界、尝试减轻责任;最后藉由参考指导性判例形成微观责任边界,使法官定责时兼顾个案灵活性与类案统一性.
    • 周勇飞
    • 摘要: 《民法典》于环境侵权损害中突破性引入了惩罚性赔偿条款——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但其规定较为原则易于引发适用范围之分歧.对此,基于民法乃调整私益范畴之逻辑,就生态环境损害不宜适用惩罚性赔偿分别从解释论下文义、体系、目的3个层面展开论证,提出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用范围应限定于"人身损害"的私益救济;并在此基础上,建议于后续相关修法或司法解释中针对现有条款限缩适用之不足,分别于主观构成要件、损害结果要件、"主观过错"的证明责任、赔偿标准4个方面对其加以优化和完善.
    • 黄韬
    • 摘要: 绿色信贷体系的建构与发展有三种可能的实现路径,分别是自愿实现机制(以"赤道原则"为典型代表)、民事侵权责任机制(以美国的《超级基金法》为典型代表)以及行政权力推动机制(以我国现阶段的绿色信贷政策体系为典型代表)。将以"软法"为核心特征的自愿实施机制引入中国的金融体系,尚不具备成熟的内外部条件;通过强制性的立法来确立商业银行的环境侵权责任制度,则会面临无法与既有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和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相契合的难题,同时还会带来诸多消极结果;行政权力推动模式在我国的普遍运用源于现阶段我国金融市场法治约束的不足,但其长效性和稳定性无法保证。考虑到我国商业银行体系在当下的特殊境遇,破除绿色信贷发展法律掣肘的关键在于有效促进商业银行治理机制和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而非增加商业银行承担环境义务与责任的法律条款。
    • 周峨春; 吕靖文
    • 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外源性责任纳入《民法典》,在补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同时冲击着民法体系的自洽性。在《民法典》内部,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规定应在尊重民法逻辑的基础上体现生态规律,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与环境侵权责任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环境侵权责任;同时,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环境侵权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中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形式的适用优先于金钱赔偿。民法体系的功能有限,《民法典》应与《环境保护法》一起,协调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且由《环境保护法》起主导作用。这两部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进行全面规定,在理顺相关请求权主体顺位关系的基础上整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未违反国家规定却造成环境损害的情况进行合理救济。
    • 王雪
    • 摘要: 绿色信贷的理念和商业银行的环境责任早已被倡导,但当前商业银行关于环境责任的规定仍主要停留在行政责任层面,在民事责任层面鲜有规定。本文基于对襄大农牧案的分析,着重从理论上对商业银行在这一类型案件中的环境侵权责任进行研究,厘清商业银行的环境侵权责任和现有的环境侵权责任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以期完善目前的商业银行环境侵权责任制度。
    • 摘要: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统摄环境侵害救济,选择了环境公私益损害复合性立法路径,体现了民事环境侵权立法理念的重大突破,但在法律概念界定和具体责任构成要件设计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都过分强调公平与秩序,而对民事主体个人自由价值的保障不足.本文基于对环境公私益损害间差异性的辨析,建议将二者进行类型化界分,在厘清法律概念的前提下,对环境公益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且因果关系证明责任不倒置、违法性要件不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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