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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法律责任的相关文献在1998年到2021年内共计7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1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129070篇;相关期刊64种,包括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江苏警官学院学报、法治研究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2010年中国矿业循环经济论坛、2002年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基地会议、2001年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基地会议等;环境法律责任的相关文献由88位作者贡献,包括刘超、吴继刚、刘长兴等。

环境法律责任—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71 占比:0.05%

会议论文>

论文:4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129070 占比:99.94%

总计:129145篇

环境法律责任—发文趋势图

环境法律责任

-研究学者

  • 刘超
  • 吴继刚
  • 刘长兴
  • 常纪文
  • 张淑苹
  • 李娜
  • 李康
  • 林亚真
  • 王梦姣
  • 赵嘉贝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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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刘长兴
    • 摘要: 环境问题的发展客观上导致了环境法律责任理论和实践对惩罚的过分倚重,当前,环境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都有明显加重惩罚的倾向。但是,重罚思路并未取得预期的环境保护效果,在理论上也缺乏逻辑基础且背离主流导向,需要及时矫正以避免制度失败和导致社会不公。应当全面认识法律责任的惩罚、补偿和预防功能,承认惩罚性责任在环境法律实施中的基础性作用,同时认清其局限性;准确认识补偿性责任在环境法中的实现方式和作用空间,以及预防性环境法律责任的有限性及必要性。进而,以环境保护秩序维护和环境利益保护为目标,充分发挥不同法律责任方式的功能、合理配置法律责任规则,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建立环境法律责任之间的有机联系,方可形成功能协调的环境法律责任体系保障环境法的实施。
    • 朱军; 杜群
    • 摘要: 环境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治理体系的不完善和治理能力不足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治理子系统的不完善以及治理系统之间的张力导致的环境法律责任实现不能.深入分析环境法律责任与政治责任的概念、内涵、特征、区别,以及因为结构耦合产生信息交流的逻辑自洽关系,对于把握环境权力本位向环境权利与责任本位的范式转换,推动国家环境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 刘长兴
    • 摘要: 环境问题的发展客观上导致了环境法律责任理论和实践对惩罚的过分倚重,当前,环境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都有明显加重惩罚的倾向.但是,重罚思路并未取得预期的环境保护效果,在理论上也缺乏逻辑基础且背离主流导向,需要及时矫正以避免制度失败和导致社会不公.应当全面认识法律责任的惩罚、补偿和预防功能,承认惩罚性责任在环境法律实施中的基础性作用,同时认清其局限性;准确认识补偿性责任在环境法中的实现方式和作用空间,以及预防性环境法律责任的有限性及必要性.进而,以环境保护秩序维护和环境利益保护为目标,充分发挥不同法律责任方式的功能、合理配置法律责任规则,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建立环境法律责任之间的有机联系,方可形成功能协调的环境法律责任体系保障环境法的实施.
    • 郭芳芳
    • 摘要: 我国贷款人环境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是否必要、能否可行以及如何构建是研究该议题的核心内容.具体而言,我国贷款人环境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是必要的,这是金融行业自身实现长远发展的要求,也是完善绿色金融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的要求,更是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而域外及本土的绿色金融相关研究及实践则为具体构建我国贷款人环境法律责任制度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社会基础、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在这些基础之上修改和完善现有法律规范体系,可以逐步构建出一个以民事责任为主,行政、刑事责任为辅的贷款人环境法律责任体系.
    • 刘飞琴; 司雪侠
    • 摘要: 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叠合、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抵扣与否不统一以及数额差异大等问题,牵涉出我国环境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关系处理的问题.实践和理论中,我国的环境法律责任仅承担方式大体上划分为区分模式和合作模式,前者主张事前将环境事件定性,由具有管辖权的机关专门处理;后者主张综合考虑环境事件,基于功能统筹分析最终界定环境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前者符合司法实践和学术理论的思维惯性,后者符合环境法的功能需求和未来的立法动向.基于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界限模糊化、刑法从属性等理由,合作模式处理环境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具有可采性,应当配套地采取完善环境司法专门化、推动环境损害鉴定规范化、建立环境事件法律规制共同体等措施.
    • 于浩; 伏雅
    • 摘要: 环境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个: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事实(事件或者行为),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结果,事实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其中,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结果应当界定为"由人的行为或自然事件引起的,对人类生活生产区域及可控制、可利用范围内造成的,使法律主体的利益受到影响的或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 林南旭
    • 摘要: 通说认为,违反环境法上应负的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环境法律责任.根据其违反义务内容和性质的不同,所承担的环境法律责任可以分为环境民事责任、环境刑事责任和环境行政责任.然这与其他部门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模式似乎有交融之处,环境法律责任是否就是其他部门法律责任在环境法领域的再现?其实不然,纵使环境法律责任与其他部门法律责任的承担模式有相似之处,就其本质而言,其始终具有专属性,因而不能笼统地将其与其他部门法律责任所混淆.为此,当下确有必要对环境法律责任的承担模式进行再认识,厘清其与其他部门法律的关系,彰显其在环境领域的专属性.
    • 李康
    • 摘要: 商业银行天然担负环境法律责任之要求.如其在贷款发放中,因未尽环境法律责任,如银行盲目逐利而松懈自身应尽的贷前审查、贷中管理等异物,造成贷款企业使用所贷款项进行生产而造成环境污染,应当依法承担环境侵权责任,即为商业银行环境法律责任.本文从对环境法律责任的概述出发,以银行业社会责任和注意义务两个角度深刻阐述其产生之根源,后借鉴国外环境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方式,以美国和英国为典型国家进行相关介绍,最后结合我国当前商业银行环境法律责任制度存在的多项不足,提出自己的应对策略.完善的法律制度将成为商业银行履行环境法律责任的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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